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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部法律案将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于2021年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以视频会议方式通报了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案的情况。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将持续关注新法动态,后续将推出新法相关对照表,敬请期待。更多新规欢迎登录“北大法宝”pkulaw.com访问全文。

来源 | 中国人大网、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8件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六大修改)。今年4月,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与二次审议稿对照表)。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制定实施本法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拟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是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三是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四是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对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对转移到境外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应低于我国的保护标准等作出规定。五是增加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完善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六是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及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监察官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今年4月,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官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关于提高监察官专业能力的规定。在监察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规定“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的规定中增加“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的内容。二是做好与公务员法等法律的衔接,明确对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均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是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均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关于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今年6月,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法律援助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增加规定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是为合理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偏远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增加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的规定。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服务的方式和内容,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四是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相结合,增加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五是为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委托辩护的权利,增加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权利。


  关于医师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今年6月,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医师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医师权益保障、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等规定。二是进一步“强基层”,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三是总结抗疫经验,在医师执业活动中进一步促进中西医结合。四是进一步完善医师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和专业评价机制,促进医师队伍专业水平的持续提升。五是进一步明晰医师执业规则,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关于兵役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兵役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要求在兵役工作中保护收集的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二是明确了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的时限要求。三是为方便登记,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规定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方式进行;同时,预备役登记可由兵役机关根据需要直接办理。四是补充规定了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五是增加了对女军人权益保护的规定。


  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在恶势力组织的概念中增加相关特征条件,同时明确境外黑社会组织实施犯罪的法律适用。二是增加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的规定。三是进一步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规定。四是提高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的证明标准,增加全面调查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状况的规定。五是增加保障涉案个人和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关于家庭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家庭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章节结构作了适当调整。二是将家庭教育的概念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三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四是突出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删除草案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7件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今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草案立足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了修改。


  关于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等其他各项议案及相关法律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有关方面负责人将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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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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