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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江歌案”日本刑事判决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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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刑事法判解

导读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被判决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随着“江歌案”的民事判决问世,又引发了学界和媒体对该案刑事问题的关注。但很多讨论都是奠定在诸多事实假设之上。实际上,早在2017年12月20日,“江歌案”就已于东京地方裁判所宣判,被告陈世峰犯胁迫罪杀人罪,被判决有期徒刑20年刑事法判解”公号特此译出“江歌案”的刑事判决书译文,与读者们分享,供学界讨论。
裁判年月日 平成29年12月20日
案件编号 平28(刑わ)2622号・平28(合わ)299号

01犯罪事实
第1    2016年11月2日下午4时48分至当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在从东京都新宿区a地铁b线c站开往东京都千代田区同线d站的电车内,用自己手机上的应用软件“○○”向前女友B发送了B穿着内衣时的照片,并附言道“我可以联系你妈妈,也有你爸的联系方式。不在朋友圈内散播也行,发给你爸妈就挺好。还有聊天视频,你想看看吗?”那时,被告人给B发送了上述内容,并以B的身体、名誉等进行威胁。
第2    该月3日凌晨0时16分左右,彼时B寄居在东京都中野区e公寓201室的C家中。当时就在C住处的前方通道内,面对(当时24岁)的C,被告人怀着杀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多次刺入其颈部等处。当天凌晨2时20分左右,C在东京都新宿区f医院因左总颈动脉损伤而失血死亡。

02补足说明
第1 争点
本案的争点在于判决第2部分的杀人事实,犯行的来龙去脉,尤其是作为凶器的水果刀(以下称之为“本案刀具”)是否是被告人事先准备的,以及杀意的产生时期。
辩护人称,本案刀具并不是被告人准备的,杀意的产生时期是在被害人颈部负有致命性的刺伤、切伤之后,因此主张被告人只成立杀人未遂罪。本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携带本案刀具的基础上,从一开始就怀揣着杀意刺向被害人的颈部,以下将予以补充说明。
第2 本法院的判断
1  关于C的负伤状况等
认定本案刀具为刀身长度约9.3厘米的水果刀,而C的颈部负有11处以上的刺伤、切伤等。颈部伤口中有多处创口深达8厘米,同时还有贯穿颈部后部的伤口。其中致命伤是造成左总颈动脉损伤的刺伤(以下称之为“创6”),最深处达8厘米。从创伤数量来看,可以认定对颈部的攻击次数至少有十一、二次。除此之外,当时C穿着的大衣、衬衫的衣领及肩颈附近也存在10处以上的损伤,其中也有多处刺穿了大衣。此外,一连串的创伤和衣物的损伤,都发生于当时C所居住的e公寓201室玄关门前的狭窄空间内、并于短时间内发生。
根据本案刀具的形状,C所负创伤的部位、程度,对颈部刺伤行为的次数,C衣物的损伤状况,被告人进行攻击的场所与整体时间等因素,可以有力推断出,被告人从一开始就瞄准C的颈部进行连续捅刺,C颈部的创伤就是由被告人一连串的捅刺行为所导致的。
2 关于救命行为
根据相关证据,被告人目睹了C因自己的行为颈部大量出血,失去意识倒地,却没有采取任何救命措施就离开了现场。另外,被告人当场离开,是在其对着C的颈部连续捅刺之后。从被告人的这种态度可以认定,被告人当时并没有特别担心C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也没有采取行动以避免C死亡。
3 关于刀具
根据相关证据,本案刀具为带鞘的水果刀,现场未留有使用本案刀具时被取下的刀鞘。另外,在现场C的背包、衣物中均未发现刀鞘。在e公寓201室的室内也同样并未发现刀鞘。再者,综合考虑到事件发生之后,B被置于警察的监视之下,难以处理遗留物,因此,本案刀具不可能是B或C原本持有的物品。如此一来,足以推出本案刀具是由被告人携带至案件现场的事实。
4 小括
综上所述,被告人使用自己准备的刀具,对着C的颈部多次反复捅刺,这样一连串的捅刺行为造成了足以致命的左总颈动脉损伤。并且,由于被告人用本案刀具瞄准的颈部是人体的重要部位,且捅刺行为多达数次,被告人在行为后也没有对颈部大量出血的C采取救命措施就离开了现场,因而可以认为被告人在开始实施这样的行为之时,就已具有强烈的杀意。
5 关于辩护人的主张
基于被告人的供述,辩护人主张本案刀具不是由被告人准备的,创6是被告人与C相互推搡时偶然造成的创伤,此时被告人对C没有杀意,并且,被告人之后的捅刺行为与C的死亡结果之间欠缺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人最终仅成立杀人未遂罪。
(1)关于被告人与C相互推搡的主张
被告人辩解称自己是为了夺取C手中的水果刀而与其相互推搡。但是,如前所述,可以认定本案刀具是由被告人准备好并携带至现场的,原本C手上拿着水果刀的辩解缺乏信用性。
另外,根据相关证据,C的双手手指上有多处防御伤,衣物上也有多处损伤。与之相对,被告人手上的防御伤没有被认定(另外,被告人陈述左手拇指的根部有伤,但从F医生的证言以及本案犯行约18小时后拍摄的被告人手部照片来看,无法认定被告人的手在本案犯行时有负伤的痕迹。)如此一来,即便对照C与被告人手指有无负伤,也可以认定,握着本案刀具的刀柄部分的是被告人,C是为了躲避来自被告人的攻击而负伤。被告人所谓的为夺取C手中的水果刀而与其相互推搡的供述,与证据所认定的客观事实完全不吻合、并不合理。
(2)关于C的致命伤是偶然失手所致的这一主张
被告人辩解称,在与C相互推搡之时,本案刀具偶然地刺伤了C的颈部,导致C负致命伤。看到C的状态,被告人心想,如果C还继续活着的话,自己的亲属必将负担高额的治疗费;而如果C死了的话,就没有人知道自己是凶手。于是被告人产生了杀害C的决意,对着C的颈部连刺了十次左右后逃走。彼时,由于B联系了警察,所以无法向B求助,而与e公寓203室住户的对视也只是一瞬间的事情,所以也无法向其寻求帮助。
然而,本来就可认定C颈部的致命伤是由被告人意图性的一系列捅刺行为所引起的,唯独将创6认定为独立于其他创伤,是由偶然造成的说法并不合理。
另外,倘若不小心用刀刺到了C的颈部,(被告人)通常会立即采取求助等救命措施。而且,从本案当时的状况来看,被告人是具有作为可能性的。尽管如此,被告人不但没有采取此类措施,反而以一定要杀害C的意图进一步实施了捅刺行为。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过失致C重伤之后为何必须将其杀害的考量,极不自然,也不合理,令人无法理解。
此外,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与e公寓203室住户对视后产生了杀意并实施了捅刺行为。但是e公寓203室住户称,与被告人对视并关上玄关门后就听到了有人离去的脚步声,两人的供述内容不一致。e公寓203室住户的供述在信用性上没有任何问题,因此不可采信与之相反的被告人供述。
(3)关于C的致命伤是偶然失手所致的这一主张
综上所述,无法采信被告人上述的任一辩解,也无法采用基于此的辩护人主张。
6 总结
即便综合检讨了其他辩护人的全部主张,对于被告人基于强烈的杀意连续多次捅刺C颈部的前述认定,也没有任何产生合理怀疑的余地。

03法令的适用
罚条
判决所示第1行为 刑法222条1项(胁迫)
判决所示第2行为 刑法199条(杀人)
刑种的选择
判决所示第1罪 徒刑
判决所示第2罪 有期徒刑
并合罪的处理 刑法45条前段,同法47条本文,10条(在同法47条但书的限度内,对重罪第2罪进行法定加重处罚)
未决羁押日数的计算 刑法21条
诉讼费用的不负担 刑事诉讼法181条1项但书

04量刑理由
1  在考虑本案量刑的基础上,以判决所示第2行为的杀人事实为中心。
2  被告人导致本案杀人的经过如下。
在本案的前一天,被告人到前女友的兼职工作处,请求与其复合,但女生说自己已经有了其他喜欢的人,坚决拒绝复合。
于是,被告人向前女友发送了“如果与他交往的话,我会不顾一切地做任何事”等信息,数小时后,被告人从家里拿着换洗衣物和本案刀具前往前女友的住处即判决所示的公寓(被害人处),在公寓外面的楼梯处埋伏,等待前女友回家。但是,由于前女友和被害人两个人一起回家,且前女友独自先进入了被害人住处,被告人未能见到前女友。紧接着,被告人在被害人住处前的走廊上犯下了判决事实第2部分的杀人犯罪。
3  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的方式是极其危险的,即用刀具多处捅刺被害人的颈部,显然,被告人当时的杀意非常坚定。另外,通过被告人提前准备刀具及犯罪后逃走之时使用的替换衣物,都可以推断出被告人在前往被害人所在的公寓时,已经具备了杀害前女友的决意。此外,被告人原本可以在事态没有按照他设想的那样发展之时离开,但却当场杀害了没有任何受害理由的被害人。被告人从刀具等的准备到杀人的一系列行为,都表现出不介意他人死亡这一危险且恶劣的态度,应受到强烈谴责。除此之外,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对于本案中使用刀具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经过与原因,被告人始终坚持将责任转嫁给被害人和前女友,以这种不合理的辩解逃避刑事责任。从被告人这样的供述态度来看,无法认定其对本案存在真挚的反省之情。
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如判决所示事实中的胁迫行为,参考另一案例中使用凶器杀害被害人之行为的量刑,作出如主文所示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崔   涵 / 译

潘卓希 /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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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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