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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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热点】1.国际法上的强迫劳动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规范效用李雪平(1)2.本土传统与域外趋势——民法典时代海事诉讼时效规范属性的立法选择孙思琪(18)3.网络服务国家安全审查的国际投资法规制研究赵海乐(38)4.论法治改革观下自贸区地方立法的完善王云鹏(54)
【学科前沿】5.论我国《民法典》的生态规范及其与环境法的协调王灿发、张天泽(70)6.论《民法典》视野下网络服务合同的认定及规范适用——以泛娱乐网络直播打赏为例狄行思(84)7.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被揭露规定的反思:以公告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为中心樊健(99)8.数据信托的困境与出路——权宜之计抑或制度创新孙宏臣(115)
【经典译苑】9.欧盟可持续金融议程——可持续性衡量标准发展的双重重要性治理[新加坡]Iris H-Y Chiu(著),程磊、林琳(译)(130)
1.国际法上的强迫劳动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规范效用
作者:李雪平(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强迫劳动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恒久议题,在实践中有不同表现形式,但均侵犯人的基本自由和尊严。强迫劳动挂钩国际贸易,在现代意义上源于美国关税法对强迫劳动产品的关注,后被引入GATT法律体系,在经历WTO“社会条款”之争后,其具体规定见于美式区域贸易协定,且在战略上已延伸至商业性农业领域,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极为敏感且富有争议的话题。消除强迫劳动是平衡贸易关系、维护社会公正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更应辨别其在国际贸易中的规范效用偏差,以防止其被用于任意打击贸易竞争对手的正当工具。
关键词:强迫劳动标准;劳工基本权利;国际贸易竞争;法律规范效用
2.本土传统与域外趋势
——民法典时代海事诉讼时效规范属性的立法选择
作者:孙思琪(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属性是指此项制度作为强制性或任意性规定的不同立法选择,应是《海商法》“时效”一章修改的根本问题。《民法通则》施行以来,中国法关于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形成了一以贯之的传统,对于海事诉讼时效亦无特别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理由存在诸多分歧,但此项制度的法理溯源不宜用于否定现时功能,公益考量也不足以排斥以当事人援用为条件,所谓实践弊端更与规范属性无关。考察比较法上海事诉讼时效的规范属性,国际海事条约允许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实非多数做法,德国以及东亚法域则是采取了各不相同的立法模式。《海商法》修改关于海事诉讼时效规范属性的立法选择,应当着重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即法制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比较法的立法趋势,以及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实际效果。据此,尚无必要规定当事人协议延长时效,但应将诉讼外请求纳入时效中断事由。
关键词:诉讼时效;强制性规定;海商法修改;民法典;法制统一
3.网络服务国家安全审查的国际投资法规制研究
作者:赵海乐(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服务国家安全审查足以满足当前国际投资条约对于“投资”这一概念的界定,与一国境内投资相关的境外服务也完全可能整体构成“投资”。将投资条约适用于网络服务国家安全审查可知,“安全”一词的高度主观性意味着无法通过非歧视原则评价网络服务国家安全审查的合法性。可能适用于此的国际投资规则包括“公平公正待遇”项下的“正当程序”问题,以及“征收”项下的“比例原则”问题。此外,“安全例外”的存在同样不能豁免东道国的征收补偿义务。我国目前既存在大量的互联网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也存在足以吸引外资进入的广阔互联网市场,因而须在未来缔约中通过数字贸易章节弥补投资章节的规则模糊性,同时完善我国网络安全审查的程序性规则。
关键词:网络服务国家安全审查;投资;公平公正待遇;征收;比例原则
4.论法治改革观下自贸区地方立法的完善
作者:王云鹏(河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立法以“多层次联动 + 循环推进”为特征。考虑当前因制度创新的复制与推广而导致的自贸区法制基础变更和向自由贸易港演进的新趋势,自贸区可从以下四点持续推进相应立法体系的完善:实现从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到探索引导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理念转换;推进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完善自贸区法制体系;优化立法程序和路径,完善自贸区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体系;强化对地方立法的法治评估,形成法治引导改革、改革推进法治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授权立法;法治改革观
【学科前沿】
5.论我国《民法典》的生态规范及其与环境法的协调
作者:王灿发、张天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公法机制与私法机制的平衡与协调,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民法典》的生态规范即以绿色原则为指导的环境法规范的入典是其一大特色,它为民事主体参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涂上了一层“经济人理性”色彩。该法典以《宪法》上的环境条款为依据设置相关环境条款,具有规范性内涵和独特的功能,即在构筑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法规范体系时,通过专章和相关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对环境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倡导民事主体树立生态环境理念,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方面具有体系规范功能。在环境法治建设中应充分发挥民法典的私法规制优势,实现民法典生态化下与环境法规范的有效衔接与充分的协调。
关键词:民法典;生态规范;绿色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协调机制
6.论《民法典》视野下网络服务合同的认定及规范适用
——以泛娱乐网络直播打赏为例
作者:狄行思(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并未将服务合同有名化,实践中对服务合同的认定依据亦缺乏可操作性规则。服务合同依学理大致可分为委托型服务合同、承揽性服务合同和保管型服务合同,实践中应该根据网络平台的服务内容及商业模式,将其纳入某一类服务合同类型,而非简单将其归纳为非典型服务合同。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多存争议。网络直播打赏关涉用户、主播与平台三方法律关系,平台向用户提供信息共享和娱乐消费服务,成立双务有偿的网络直播服务合同,可归于承揽型服务合同的大类别。网络直播服务的对价不仅包括平台提供的功能性服务,还包括深层次的精神满足,二者均构成打赏所形成的对价。网络直播打赏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况下,用户与平台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确定有效,但物权行为是否有效则涉及善意取得的适用。用户的打赏数额只须法律上的充分性,无须在金钱价值上内容等值,此亦符合《民法典》合理对价要求和私法自治原则,保障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服务合同;效力瑕疵;直播打赏
7.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被揭露规定的反思:以公告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为中心
作者:樊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规定虚假陈述被揭露的重要意义在于使投资者在相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使股价恢复到没有虚假陈述的状态。《九民会议纪要》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规定如果发行人公告立案调查通知书并且发行人股价出现明显波动,则应当认定虚假陈述已经被揭露。然而,由于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内容既不准确也不完整,投资者仅仅“知悉、了解”可能存在虚假陈述,但对其具体内容一无所知,无法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并且,虚假陈述被揭露与股价明显波动之间也并无必然联系。据此,法院除了要求原告提供立案调查通知书、股价明显波动证据外,还须提供其他能够揭露虚假陈述具体内容的证据。
关键词:九民会议纪要;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揭露日;立案调查
8.数据信托的困境与出路
——权宜之计抑或制度创新
作者:孙宏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内容提要:数据信托有英美两种模式,其名为信托,实为一种治理结构。英美数据信托模式在信托客体、受托人信赖风险、信托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数据财产权不属于个人信息提供者,而应归于数据控制者。个人信息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不具有财产属性。基于此,数据信托应该构建以数据控制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数据财产权为信托标的、第三方独立专业机构专门负责数据分析处理及交付数据产品的信托结构。这种信托模式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从数据输入端转移到数据产品输出端,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更为有效,同时亦能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经济价值,应是数据信托尝试的方向和出路。
关键词:数据信托;数据财产权;困境与出路
【经典译苑】
9.欧盟可持续金融议程
——可持续性衡量标准发展的双重重要性治理
作者:Iris H-Y Chiu(著),程磊、林琳(译)(伦敦大学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新的欧盟可持续性披露和分类条例在监管导向上依赖市场治理,目的是为了满足可持续金融的公共利益目标。为使投资部门了解公司在可持续方面的表现,在可持续发展衡量标准的制定方面开展更多的工作将具有关键意义。欧盟在治理衡量标准制定方面的引领作用仍然存在不足,建议适当设计欧盟层面的治理以推进衡量标准制定,尤其应当关注各方利益相关者,并将该领域的关键信息中介机构纳入考量。
关键词:可持续金融;可持续性分类;双重重要性;可持续性基准;可持续性指数
《经贸法律评论》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准创办的法学理论期刊。本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本刊为双月刊,逢双月18日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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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楠姝
审核人员 | 宋思婕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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