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锡锌:向死而生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外法学编辑部 Author 王锡锌
作者 |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 |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中外法学》2022年第4期 “尊严死亡”专题
王锡锌:向死而生
生而为人,终有一死。死亡可以定义生命;划上句号,生命才得完整。海德格尔感叹,生命不过是一趟奔向死亡的旅程。苏轼吟唱: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承载着灵魂、一路风尘仆仆,陪我们穿越万水千山的肉身,来自尘土,亦源自星辰。因为生命来自尘土,所以要保持谦卑;因为生命源自星辰,所以要保持尊严。
生命的尊严,既要求有尊严地活,也要求有尊严地死。对生命而言,最终的离场不可避免,但生命的主体性暗含着选择“离场计划”(exit plan)的理由。有尊严地告别和离场,是面对不确定的世界可以做出的确定性选择。在这个意义上,选择有尊严地离场,便是向死而生。
“尊严死”(death with dignity)指个人通过预立医疗指示,提前做出关于生命临终选择的离场计划。尊严死是自然死的一种。它通过选择放弃延续生命的医疗措施的方式,让生命自然终结。在此意义上,尊严死不同于通过医疗手段积极促成的“安乐死”。
在所有的文化中,死亡都是敏感而复杂的话题。但这并未影响到尊严死,或称“消极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的现实需求。生我所欲也,死亦我所欲也。漫长的告别,存在生不如死的情形。身处临终煎熬和病痛折磨的个体,希望选择放弃无谓治疗而自然离去的,现实中不在少数。然而,公共政策、法律及伦理等领域对这一问题仍缺乏认真对待。我们需要站到生命尊严和意义的高度,探寻这一终极问题的解决方案。
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到本世纪中叶,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将近5亿,占总人口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在2015年《经济学人》杂志对全球人口死亡质量的指数排名中,中国大陆排名为倒数第十。在可预见的未来,具有空前规模的中国老龄人口将面临终老问题。如何让每一个人既活得有尊严,又死得有尊严,这理应成为人文关怀、基本权利和生命价值的讨论核心。如果说,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尊严的维护乃是生命关怀的本质,那么,尊严死是否应成为生命终极关怀的一部分?
尊严死是一个重大的哲学、政治、伦理和法律问题。它既涉及到个人自治和权利,也涉及自由、责任与社会连带关系等问题。临终者自主权利与医生治疗义务的边界如何划分,当事人与亲属决策权如何权衡,个人自主与其最佳利益如何一致,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如何取舍,这些极为复杂的价值权衡及及制度安顿,将是人类共同体无法回避的“to be or not to be”式难题。
尝试已经开始。2022年7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78条对“临终决定权”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预嘱不做无谓治疗,医疗机构应尊重其意愿,让病人有尊严地平静离开。这是一次重要且有深远意义的尝试。可以预见,尊严死的法律化进程,将会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会影响法律体系的结构性调整,更会对后续的法律实践带来方方面面的挑战。在这个时空档口,推动开放、持续的讨论以提炼公共理性,凝聚社会共识,正当其时。
专题文章
内容提要:传统的父权型医疗模式面临病人缺乏自治、医患关系紧张等挑战,有必要基于病人自治理念,确立病人自主权的权利体系,推动由医生主导向病人自治的医患关系转型。在病人自治体系中,临终自治牵涉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是最重要也是最需要法律保障的自治。从松解自杀禁令,到允许撤除延命医疗措施,再到允许医生协助自杀,以临终自治为核心的尊严死亡法律制度不断发展演变。立足尊严死亡理念,为避免无效、过度医疗,需要确立和保障病人的临终自治权利,包括拒绝侵入性过度抢救措施,拒绝或者撤除延命医疗措施,选择临终安宁疗护方案,以及选择医生协助终止生命等。鉴于病人临终自治面临失能后的决策能力困境,以及自身的理性决策局限,需要基于病人最佳利益原则,系统地构建尊严死亡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善终服务立法在比较法上经历了从安乐死立法整体受挫,到自然死和安宁疗护立法获得成功,再到向协助自杀和安乐死合法化渐次拓展的过程。这种发展根源于死亡的医学化和多元化的世俗死亡观间的相互作用,根本任务是要衡平生命保护和个体自决。善终服务立法已经形成了以医疗自主权为基础的,自然死立法与安宁疗护立法或合一、或分离的自然死服务立法模式以及以事实上的死亡自由和医疗援助为基础的不具有医疗性质的速死服务立法模式,后者包含协助自杀模式和安乐死模式。我国法不应承认所谓的死亡权。未来我国立法应采安宁疗护与自然死立法合一模式,在承认末期患者有权拒绝维生医疗、预立医疗指示和获得安宁疗护的基础上,对安宁疗护的服务对象、意愿表达和实施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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