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地管控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跨境顾释
国际商事仲裁是商事主体之间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有效机制。商事合同的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约定将由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的优势包括: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裁断案件;当事人之间可通过磋商选择适合的仲裁程序解决争议;仲裁案件经“一裁终裁”后,实体裁决具有终局性;最重要的是,已有150多个国家签署了《纽约公约》,使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在全球范围内得以执行。
尽管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诸多的优势,但其费用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过高的费用让很多希望使用这一机制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当事人,望而却步。
在本期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收费情况,并就如何有效地管控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提出三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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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主要包括三类
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主要包括:(1)仲裁机构管理费和/或仲裁员费用;(2)律师费;及(3)支持仲裁程序的费用。
仲裁机构管理费和/或仲裁员费用
当事人提起国际商事仲裁,首先会产生仲裁费,包括仲裁机构管理费(如将仲裁提交仲裁机构的话)和/或仲裁员的费用。临时仲裁因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因而无需支付仲裁机构的管理费。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常有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以仲裁请求金额(包括反请求)为基础,按该机构仲裁规则中的“仲裁费用表”来收取;另一种是允许当事人与被指定的仲裁员约定小时费率,按约支付仲裁员的费用。下表中列举了全球数个知名仲裁机构的收费情况(按仲裁标的额收取,表单中非以美元计费的项目以2018年8月21日的汇率进行转换)。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当事人希望节约仲裁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的费用,可在合同交易标的额不大、案情相对简单的情形下,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
律师费
律师费占国际商事仲裁成本的绝大部分。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律师的收费有三种模式:(1)按小时计费;(2)风险代理;及(3)按阶段收费。
小时计费:拥有英美普通法背景的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通常按小时费率的方式计费,其合理性在于:其一、律师从事脑力工作,其主要成本投入是时间;其二、英美普通法律师看重“程序正义”和“流程管理”。他们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较为熟悉,愿意在各程序阶段付出细致的工作,从而增加客户最终胜诉的机率,但一般不会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向客户做出任何承诺。
亚太地区的顶级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标准小时费率一般在1000-1200美元;资深律师在800-900美元;中级律师在500-700美元;而初级律师在300-400美元。国际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宗国际仲裁案件,收取的律师费可能占到仲裁请求金额的10%甚至更高。
风险代理:有些中国客户套用国内诉讼的收费方式,要求代理律师按“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计费。然而,就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而言,这不是一种合理的计费方式,因为相较国内诉讼,国际商事仲裁中既有书面证据披露环节,也有事实证人证言的交换环节,其中涉及的事实信息和证据远多于国内诉讼中的信息和证据。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推进,代理律师在案件开始阶段对案情作出的分析可能因后续披露的书面证据及当事人对事实的更新回忆,而发生很大的改变,从而导致律师对案件风险的预测发生偏离。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不接受“风险代理”。
阶段收费:“按阶段固定收费”模式对中国客户而言较为适合。一般说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包括九大类工作,分别是:
当事人与代理律师之间,可围绕具体案情,对每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定价。这种收费模式的优势在于,在案件开始阶段,客户对律师费有较为明确的预判,有利于客户划拨法律预算,并且不用担心在案件结束时的收费超过预算。当一个阶段/类别的工作完成后,客户按约支付该阶段的固定费用,不用像“按小时收费”时详细审查账单中的律师工作描述,从而为客户的法务团队节省了时间。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律师收费模式上,存在“按小时计费”、“风险代理”和“按阶段固定收费”等几种模式。选用哪一种计费模式,完全取决于客户和律师之间的平等协商,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
支持仲裁的费用
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还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专家聘用费、庭审室租赁费、速记员费用、翻译员费用、差旅费等支持仲裁的费用。
专家聘请费占到“支持仲裁的费用”的绝大部分。如何高效地使用专家服务,并有效地管控专家聘用费,属于复杂的案件流程管理问题(在本文中将不展开叙述)。而其他支持仲裁的费用,主要发生在庭审阶段。国际商事仲裁的庭审可能是整个案件花销最多的阶段。因此,很多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在庭审开始之前,代理律师会建议客户尝试与对方达成“庭前和解”。
二、管控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需做到“三管齐下”
如果企业希望有效地管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费用,需做到“三管齐下”,包括:
有效的仲裁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提起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一般而言,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仲裁协议(1)是书面的协议;(2)能清晰地反映出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意图;及(3)约定了明确的仲裁地。
首先,口头的仲裁协议不属于有效的仲裁协议。其次,对于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的“选择性”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有效,存在争议:有些司法区认为它是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但在另一些司法区则判定该等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出于管理风险的考量,一般不建议订立“或诉讼或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因为这可能被解读为当事人的仲裁意图不够清晰。再次,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不约定具体管理案件的国际仲裁机构,但需明确地约定仲裁地,因为“仲裁地”不仅具有地理意义(庭审一般在约定的仲裁地举行),而且具有法律意义,即一旦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了特定的仲裁地,则该仲裁地所在司法区的仲裁法将得以适用,该地法院将在特定情形下为仲裁程序提供司法支持。
仲裁协议无效或其有效性具有争议的,会直接导致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成本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后,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并进而挑战仲裁庭的管辖权。这样一来,当事人在提出实体权利和仲裁请求前,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就管辖权问题进行争论。即使仲裁庭或仲裁地所在国法院判定仲裁条款有效,仲裁庭具有管辖权,仲裁庭据该仲裁协议裁断案件及下达仲裁裁决后,该裁决拿到其他国家的法院根据《纽约公约》申请承认与执行时,他国法院仍有权审查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并可能作出不同的裁断。
企业如何才能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呢?最为直接的方式,就是查阅相关仲裁机构的网站并直接适用该仲裁机构建议的“示范仲裁条款”。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网站上,建议使用以下仲裁条款:
示范仲裁条款(一)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仲裁规则(2010版)中也带有示范仲裁条款:
“任何争议、争执或请求,凡由于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于本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无效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均应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合理的争议解决思路
每个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因案情的差异都有不同的争议解决思路。根据仲裁协议提起国际商事仲裁,并坚持走完整个程序后等待仲裁庭下达仲裁裁决,是惯常的“打法”。在形成合理的争议解决思路之前,当事人需要在有经验的代理律师的引导下,思考以下问题:
1. 本方和对方之间的系争合同项目,除了经济利益之争外,是否还有双方需要考虑的其他类型的利益(例如,政治的、外交的、意识形态方面的考量)?
2. 本方和对方之间是否需要维系商业合作关系?现在和不久的将来是否还有合作空间?
3.如果本方和对方的争议属于商业争议,且双方在现在和将来均没有合作的可能性,则本方是否有足够大的决心和足够多的资源提起国际商事仲裁?
4.一旦提起国际商事仲裁,本方是否有意愿在仲裁程序推进的过程中,考虑通过和解/调解来解决争议?
第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判断所涉商业交易对国家政治或外交可能会产生影响的话,则不建议草率地提起国际商事仲裁。这类商业交易,往往由大型国有企业主导和推动,而交易对方可能是他国政府或国有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作用不是代理当事人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而是根据合同、法律及已知的事实和证据,客观地分析本方当事人在事实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救济,出具法律意见书,供当事人在与对方的谈判中参考或作为内部调查评估报告的一部分,用于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使用。
第二个问题:如果当事人判断争议属于单纯的商事争议,不会牵涉到政治、外交等其他利益的,则在提起国际商事仲裁前,需要考虑和对家之间是否在现在和将来还有任何商业合作的情况或可能性。
国际商事仲裁本质上是“基于规则”(Rule-based)的准司法程序,在程序上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可能会对双方当事人业已建立的商业关系造成负面影响。几年前,某国有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曾在非洲某国铺设油气管道,并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发生了商业纠纷。由于该企业在当地具有大量的在建项目,并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需和该国政府及其国有企业进行紧密的合作,因而这家中国国企没有将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而是通过和解谈判解决了争议。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之间业已建立了商业合作关系,并在未来仍有合作可能性的话,则在提起国际商事仲裁前,当事人应努力尝试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与交易对家谈判,通盘考虑企业现在和未来的利益,不要轻言仲裁。
第三个问题:如果当事人判定和商业对家之间未来没有合作的可能性,那么就需要审视自身是否有足够的决心和资源推动国际仲裁程序。当商业对家拒绝和解时,国际商事仲裁可能是本方的主要维权手段。如果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本方推动国际商事仲裁有了现实的经济动机。经律师对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初步分析,如果本方案件有胜诉的可能性,则当事人应下定决心提起仲裁。
同时,当事人还需审视自身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资源、人脉资源和时间资源以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如果当事人的自身盈利较低,或处在亏损的状态,但又不得不考虑提起国际商事仲裁的,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资助基金”(Third Party Funding)的经济帮助。当事人一旦胜诉,需根据其与第三方资助基金的约定,按照胜诉金额或执行得到的赔偿金的一定比例向基金支付费用。
除此之外,当事人提起国际商事仲裁还需要人脉资源,主要体现在是否能找到专门从事国际商事仲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当事人对国际仲裁专业律所和律师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几家具有声誉的法律评级杂志的推荐,例如,Chambers & Partners以及The Legal 500 等。
最后,当事人在推动国际商事仲裁时,还需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企业的员工为了支持仲裁程序,需要参加与外部律师的多次访谈会议,介绍事实、解释书面证据并作为事实证人起草证言及参加庭审。当事人的业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也需要投入一些管理案件的时间。
如果当事人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可能获得的潜在回报(只能通过仲裁维权+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方胜诉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大于投入仲裁的成本(经济资源+寻找合适律所、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时间投入)的时候,当事人就应尽早提起国际商事仲裁。
第四个问题:上述三个问题都旨在帮助当事人考虑“打与不打”国际商事仲裁。第四个问题是为了解决一旦提起仲裁,“打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即使当事人提起了国际商事仲裁,也应做好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的某个时间节点与对方尝试和解的准备。一般而言,在国际商事仲裁被提出后,有几个时间节点利于双方重新审视各自的案件立场并进行和解谈判。例如,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了“案情陈述书”和“答辩书/反请求”之后,双方可以全面地评估对方在事实、证据和法律上的强弱点,从而理性地考虑是否以和解来解决争议。又例如,在双方进行书面证据交换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可能发现本方证据较弱甚至发现对己不利的书面证据,从而改变对自身原有案件立场的认识,对和解结案更加积极。即使双方当事人持续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但在庭审前的一段时间内,也可以尝试和解谈判,这是因为庭审程序是整个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最为花钱的程序。因此获得庭前和解,可以为双方节省大笔费用。
思考上述四个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慎重评估自身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需求有多大,自身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实力有多少,以及本方案件在事实和法律上有多强,从而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力及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路径。
科学的案件管理
通过客户团队和外部律师之间的有效配合,科学地管理案件流程,可以起到节省国际商事仲裁成本的效果。在这里,有两个方法值得提倡:(1)客户团队的组建;(2)“前倾式”的案件准备。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很多时候是在“打事实,打证据”,而掌握证据和了解案情的人,不是律师,而是客户。因此,客户能否有效地组建团队,在团队成员中进行明确的分工,并支持外部律师的工作,十分关键。
客户团队组建:在一起境外建筑项目纠纷中,客户将项目控制部的经理作为案件主要联系人,协助律师查找书面证据,联系客户内部人员回答问题和参加访谈会议,并对关键事实和书面证据进行解释和澄清。在国际仲裁案件开始阶段,这位经理工作非常勤勉,不仅亲力亲为地搜集证据,而且对外部律师的提问也非常耐心地予以回答。然而,这是一宗涉及数千万美元的标的额、上万份书面证据(其中有大量土木工程图表、数据表)的大型复杂商事仲裁,仅靠一位中层经理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在后续的案件准备中,外部律师团队逐渐发现,该项目涉及十数个专业,每个专业掌握事实的有一至两位关键人物。因此,需要联络各专业的关键人物,了解事实,查找证据,让整个案件的事实全貌得以呈现。
由此可见,处理这种大型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需要客户提供团队支持。这个团队应包括一位法务负责人,用于对国际仲裁中的重大程序与外部律师进行商讨并作出决策;一位掌握案件事实全貌的业务经理(项目经理或部门经理),他需要获得客户的授权,在企业内部联络各专业负责人及调取书面证据;及数位关键专业的负责人,他们需要参加访谈会议,作为潜在的事实证人,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据。
客户团队应在提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后,即进行组建。团队成员之间需明确彼此的分工。有时,外部律师可以利用一次会议的时间,向团队成员集中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全部流程,以及各程序阶段的注意事项。在客户团队成员对国际商事仲裁有了一些感性认识后,再探讨成员之间的分工,更为有效。
“前倾式”的案件准备:所谓“前倾式”的案件准备,就是在当事人参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前期一至两个月内,集中当事人和外部律师团队的所有成员,高强度地工作(例如,在客户招待所里驻场),对主要法律观点、证据文件和关键事实进行梳理,形成“案件代理思路和策略”。
通过这种方式,基本应做到:(1)外部律师审阅了系争合同、主要书面证据和索赔一览表后,就当事人在合同、法律之下的权利、义务和救济出具法律意见;(2)外部律师基本掌握客户的文件保管政策和流程,在客户业务经理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协助下,将绝大部分的涉案文件搜集到位;(3)外部律师完成第一轮与客户潜在的事实证人的访谈会议,基本掌握案件事实全貌,并锁定事实证人人选;(4)在特定的情况下,需聘请专家证人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并给出指导性意见。
实践证明,“前倾式”的案件准备是较为有效的工作方式,因为:(1)在案件开始阶段,客户团队的成员热情较为高涨,配合外部律师工作的意愿较高,这阶段的工作效率和成果往往比较好;(2)在案件证据文件搜集到位,案件主要事实基本固定的情况下,外部律师将会逐渐减少联络客户团队成员的频次,转而围绕书面证据和固定的事实证人推进工作;(3)“前倾式”的案件准备所要达成的目标,是外部律师在客户的支持下,于案件开始阶段形成具体的“代理思路和策略”。这些代理思路和策略,会明确地告诉客户“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有目的地推进仲裁程序。
这种“前倾式”的案件管理模式,可以为接下来的仲裁代理工作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注释:
[1]CIETAC的涉外仲裁费用分为立案费(10,000元人民币/1461美元)和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仲裁费两部分。仲裁费用表:http://www.cietac.org/index.php?m=Page&a=index&id=121。费用快算:http://www.cietac.org/index.php?m=Cost&type=out2015。CIETAC网站上的费用快算没有区分仲裁庭由独任或三人组成后收费的不同,统一按照三人仲裁庭的方式显示仲裁费用。
[2]ICC的仲裁费用包括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两部分(计算中未包含仲裁员开支,即arbitrator’s expenses)。费用快算: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arbitration/costs-and-payments/cost-calculator/。
[3]SCC的仲裁费用包括机构管理费、仲裁员费和开支三部分。费用快算:https://sccinstitute.com/dispute-resolution/calculator/。
[4]SIAC的仲裁费用包括立案费、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三部分。仲裁费用表:http://www.siac.org.sg/estimate-your-fees/siac-schedule-of-fees。费用快算:http://www.siac.org.sg/component/siaccalculator/?Itemid=448。
[5]HKIAC的仲裁费用根据其2013年的仲裁规则计算,包括案件受理费(1019美元)、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三部分。针对仲裁员费部分,当事人可选择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费或是依小时费率计费。仲裁费用表:http://www.hkiac.org/arbitration/fees/administered-arbitration-fees/2013-schedule-of-fees。费用快算:http://www.hkiac.org/arbitration/fees/administered-arbitration-fees/fee-calculator-2013。HKIAC如果以小时费率计费的话,则机构管理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费;仲裁员的费用按约定的小时费率计费,最高不超过828美元/小时。
[6]LCIA的仲裁费用分为立案费、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三部分,其中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均不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算,故在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费的表格中未填写LCIA的数据。仲裁费用表:http://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schedule-of-costs-lcia-arbitration.aspx。案件受理费:2244美元;机构管理费(按小时费率):主簿官/副主簿官:321美元;顾问:225美元;案件管理人员:225美元;案件计费人员:192美元。仲裁员的费用按小时费率计费,最高不超过577美元。
[7]ICDR/AAA的仲裁费用包括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费两部分,根据ICDR仲裁规则来看,其中仲裁员费不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算,而以约定的小时费率计算,故未填写该机构数据。机构管理费采以争议金额为基础计费的方式,分为Standard(包含Initial Filing Fee,Final Fee两部分)和Flexible(包含Initial Filing Fee, Proceed Fee & Final Fee三部分)两种,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费用表:http://info.adr.org/internationalfeeschedule/。仲裁规则:https://www.icdr.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_repository/International_Dispute_Resolution_Procedures_Chinese.pdf,第35条,见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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