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优秀开庭陈述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办案手记
作者按:在事实高度复杂而庭审时间极为有限的诉讼案件中,如何通过开庭陈述讲好己方故事,实属挑战。本文试将旁听及参与开庭陈述之体会分享给大家,尤其是和我一样的年轻律师。其中包括开庭陈述的方法论、不同类型案件开庭陈述的要点、以及准备的细节、技巧,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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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陈述之目的
如欲做好开庭陈述,应明确进行开庭陈述之目的,如此方能对准备的方向心中有数,进而在内容与呈现形式上有所取舍。我国现有庭审以事实查明为主要目标,法官需在庭审中固定全部关键事实,法律问题可在庭后再行回顾思量。基于此,多数案件开庭陈述之目的,是讲好己方的故事,让法官在短时间内大致了解案件的整个轮廓,从而为之后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框定范围。
二、根据程序、案件类型构建陈述框架
开庭陈述的结构安排视案件情况及个人习惯而有所不同,使法官在短时间进入律师搭建好的案件框架即可。以下区分案件特点,对不同案件中开庭陈述的要点做简要梳理。
1.常规案件:展示诉讼请求和法律观点
对于常规案件,即便庭审安排相对紧凑,由于案情相对简单且争点集中,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时间仍较为充足,故开庭陈述一般以简洁克制为要,无需过于深入法庭调查及辩论环节之内容。
此类案件中,启动程序一方的任务是清晰地展示诉讼请求和相应法律观点,让法官了解面对的争议问题。较常见的结构是,首先,可通过类似于总结争议焦点的方式,站在己方当事人的角度概括本案是一个怎样的故事。其次,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请求涉及金额时应当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再次,说明基础规范(具体法条),如有必要可进一步简单陈述己方主张(构成要件)。
对应诉一方的代理人而言,此类案件的开庭陈述系防御式答辩,关键在于稳准狠地挑出对方的问题。
2.事实/法律复杂的案件:基于庭前预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庭陈述
(1)事实复杂的案件:说出你的故事
预判开庭陈述的详略程度
事实复杂的案件中,启动程序的一方开庭陈述难度最大。此时律师需根据和法院前期的沟通情况,预判法官态度。此处将两种较为典型的情况简述如下。第一种情况,法官对事实问题了解有限,需律师呈现主要争点,允许律师较为充分地进行开庭陈述。第二种情况,法官熟悉事实且形成了对我方不利的判断;同时案件已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事实查明的任务已基本完成,故法官仅为庭审预留了极有限的时间,这种情况显然更为棘手。
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即使法官明确表示,基本意见和提交的法律文书一致则无需展开,也应尽量争取陈述机会,且开庭陈述应当更为详细。否则,在随后快节奏的调查和辩论环节很可能无法达到完整展示己方故事的效果。
此前参与的一起案件即属于以上第二种情况。该案争议集中于事实问题,双方诉讼中直接提交的材料近万页,另尚有大量背景资料。借由前期电话沟通,我们了解到承办法官态度是:其对案情已有充分把握,考虑到该案是二审,希望一个多小时完成庭审,之后还排有下一个庭。综合沟通过程,法官很可能已经形成了对我方不利的判断,且法庭调查及辩论的时间必然十分有限。由于该案争议聚焦于事实问题,为说明我方行为之合理性,须向法院完整解释案件的前因后果。如不能利用开庭陈述讲好完整故事,可能就失去了修正法官既有印象的最佳时机。而庭审调查及辩论环节的信息往往是碎片化的,假使法官强势,甚至此种信息传递亦将受限。
另值得一提的是,对庭审节奏的预判需要和法官建立良好的联系及充分的庭前沟通。庭前沟通除去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当然也有一些基本的dos and don’ts,比如打电话记好当事人和案号,沟通时务必简明扼要;下午给法官和书记员打电话避开午休时间(不同法院的午休时间需根据经验把握)等等。
讲清利益关系变化的故事
事实复杂的案件中,结构安排上首先宜向法官说清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包括利益关系的是如何失衡的,最终是何种利益冲突导致冲突发生。说清利益关系后,再陈述己方主张。
如果基于庭前预判,认为有必要详细陈述己方故事,那么即使陈述过程中法官较为强势,也要与法官友好沟通,尽量保证故事的完整性。至于如何兼顾要点的完整性和法官对效率的追求,让法官真的能“听进去”,极为考验律师的抗压能力和庭审节奏的把握。
逆向准备
准备事实复杂案件的开庭陈述,可考虑采取逆向准备方式。从结辩陈词开始思考,设想辩论环节对方的观点,法庭调查环节法官的问题,此间可反复比较某个点放在辩论或者调查环节而非开庭陈述是否效果会更好。理顺庭审的整体结构安排后,再检验庭审提纲是否涵盖了全部要点、详略是否得当,就相对容易。
(2)法律复杂的案件:给法官提供方向和判断标准
对于法律复杂的案件,开庭陈述更重要的可能是让法官了解其可以走哪几条路,至于具体走哪条路,法官通常有自己的判断。除了少数在法律适用上极为困难的案件,法官其实不需要律师详细地在庭审中,尤其是开庭陈述中,论述其观点在法律上的推演过程。
3.策略性诉讼:谨慎表态
有些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并不体现于请求本身,而是为实现其他特定目的,包括固定某些关键事实。例如,原告起诉借款,但意在让被告对款项的性质(比如是借款还是劳务费)作出表态。被告一旦表态,原告将通过另案诉讼行权。此种案件中,开庭陈述及后续庭审环节均应对基础事实谨慎表态,不要超出原告起诉范围。换言之,积极反驳,但不主动陈述。
三、开庭陈述的准备
如上已述,开庭陈述应以向法院有效传递信息为首要目标。对于年轻律师而言,如无法做到侃侃而谈且高效传递信息,那么更应有所取舍。而开庭陈述的核心就是清晰、易懂地把己方故事讲好。
1.脱稿陈述,和法官保持“沟通”。
既然开庭陈述的目的是让法官听明白己方的故事,陈述时当聚焦于讲述的内容本身,而非“口若悬河”之类表面上看起来炫目的特质。应以简洁、易懂的语言把故事说好,切忌读稿——书面化的法律语言因过于严谨工整,读稿对信息接收方体验实在不佳。同时,在组织语言时也不必过于追求语句的完美,对精准和工整的过度追求势必牺牲语言的表现力和易懂性。
脱稿之外,为便于法官理解,句式上可多用短句、简单句、主动句。陈述时不仅要注意法官的反馈,还需留心书记员记录的情况。如开庭前已经向书记员提供了法律文书的电子版,尽管开庭陈述内容和文书内容有所区别,多数情况下书记员不会过于详细地记录,律师语速适中,注意停顿即可。如书记员在记录实时陈述的内容,语速则需更为舒缓。
2.省略信息细节,备好图表
开庭陈述通常无需留恋事实细节。此类事实细节不仅无法达到让法官记住的效果,还会干扰关键信息的输入。可以简化的信息包括主体名称、时间、地点、文本等要素,除非相关要素对行为性质、责任的理解有重要意义,或者该等要素本身即是争议焦点。简化方式应尽量与法律文书保持一致;如果案件已有法院文书,通常应与法院文书中的描述方式一致。
简化表达的另一个有效的方式是采取图表等辅助手段,开庭时向法官主动提供。例如,在展示案涉主体的关联关系时,图表就远较语言简洁。需注意的是,不要为了做图而做图,图表本身必须达到能够直观展示所有必要信息的效果。
3.简化层次,多用路标词
法官理解案件需要明确的结构和层次,而开庭陈述的层级划分和和法律文书有显著区别。文书写作可用数级标题,但陈述时更好的方式是尽量简化层次,按照故事的发展进行讲述。当然,口头陈述的内容在结构上应与法律文书及证据的排序大体对应,否则反而会干扰受众的思路。
在使用常见的路标词之外,亦可采取“以上是XX问题的第一个方面,接下来是第二个方面”等表述,帮助法官在听完一个要点之后回到原来的框架。
4.准备“小抄”,反复演练
为了做好开庭陈述,准备庭审提纲并且反复演练显然是必要的。提纲的大致结构应与法律文书对应,但具体观点的先后顺序可根据演练的效果不断调整。演练是校对逻辑顺序、提升表现力以及流畅度的最好方式。当然,复杂案件的演练过程中,律师当反复琢磨内容的分寸感,其中涉及协调法官和客户的不同需求等难题,这则属于更高级的层面。
一点体会是,反复演练的重要目的并非在于能说出最完美的版本,而是让自己做到在遇到突发状况时能迅速调整。此外,如脱稿陈述过于紧张,可考虑在使用幕布等工具准备正常的庭审提纲之外,另起草一份详细版的口语化“小抄”,以备开庭使用。“小抄”中可把每段的重点内容加粗,同时备注对应的法条、案例的基本信息、证据的编号及页码。只要对内容足够熟悉,采此种方式在结果上可以达到和脱稿接近的效果。当然,准备稿件的意义不是为了照着读,而是为尝试脱稿提供底气。
总体而言,尤其对于年轻律师,衡量开庭陈述的根本标准,是把己方故事讲好,而非表达是否尽善尽美。然而,开庭陈述真正具有挑战性的,或许是为了更好实现庭审目标进行判断、取舍的思维和能力,这自然只能在实践中反复磨练。自知经验尚浅,一点体会多有赖于周围人的指导与分享,以上小文,谨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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