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辞:在天同法典评注讲座(第一期)上∣民商辛说
9月7日晚,天同法典评注讲座(第一期)在南京大学逸夫管理科学楼20层报告厅举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吴从周作《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化:暴利行为的民法规制》之讲座,朱庆育教授主持,陈景辉教授、纪海龙教授、叶金强教授、解亘教授评议。本文系作者致辞文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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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从周教授、庆育教授,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典评注研究中心与天同深度合作,共同推进法典评注研究及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工作。在作业形式上,有法典评注工作坊、讲座与年度研讨会。
继第一期工作坊“神仙会”后,工作坊开始聚焦具体法条评注。今天上午和下午,我们分别研讨了黄喆教授和金晶教授撰写的《合同法》第261条与第158条评注。
今晚,吴从周教授为我们启动法典评注讲座,吴教授刚刚参加一个白天的讨论,可以说是今天最辛苦的了。相比工作坊聚焦具体法条评注作品的研讨,讲座所要展现的是评注的精神气质,带给我们研究方法与钻研路径的思索,为法律评注事业不断注入“活水”。理解好今天的讲座,先通读吴教授此前发表在《台大法学论从》上《论暴利行为:兼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5号判决》一文是很有必要的。该文由真实案例引入,从制度继受、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实务类型化等方面对暴利行为做了清晰阐释,论述了暴利行为与公序良俗原则之关系,准暴利行为的法律漏洞在法学方法论层面何以填补,暴利行为的实践展开等问题。将近五年前,我和吴教授参加姚辉教授组织的特别笔谈,是围绕“朱俊芳案”,后来我们都写了一篇文章刊登在2015年第1期的《判解研究》。当时,吴教授文的题目是《让与担保制度在台湾地区的发展状况:兼评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两篇文章的题目是不是很像。
提及评注写作与方法研讨,不得不再次谈到,融合法理与判例的法律评注,价值何在?我本来想在第一期工作坊时报告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但没能得逞,今天借此机会不揣浅陋,先请包涵,更期待批评指正:
评注是一种全面回应的写作,最适合成为法律职业者人手一本的读物。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典评注一定可被视作最佳的工具书。这也是评注的美妙之处——作为法教义学的巅峰作品,不仅让撰写的学者引以为荣,更重要的是,评注的写作导向是法律适用,这使得法学研究聚焦于实践问题的回应,重视经典案例与主流学说,致力于囊括相关法条的所有争议与讨论,使我们能够在最短时间,全面了解某一法律问题的司法实践与理论发展概况。
评注是当下知识精华的集成,为法律职业者提供最高质量的阅读。评注的全面性依赖于吸收和归纳,但绝不仅止于此,其下一步工作便是集成与过滤,过滤无用信息与错误理论,整合有力学说,集成实践观点,留下真正的知识精华,它代表了某一特定阶段法律人思索的极致。评注向法律人清楚地呈现,某一条文在规范配置中居于何种地位,相关法条的研究已经推进到什么程度,有关于此的时下讨论与最新动向为何。
评注裨益体系思维的塑造,能够增强法律职业者的逻辑能力、规范意识。法条逻辑与规范配置是法律职业者的思考重点,这些都脱离不了体系思维的养成。体系思维可以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提升,推动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发展,引领法律适用进入到规范意旨的探求领域。这一点,在法典评注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任何一项制定法规范均处于整体法律秩序之中,法典评注以实现法典规范的相互协调为己任。无论是写作本身还是参阅研考,这些都可以说是淋漓尽致的。
评注促成通说共识的形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搭建完美交流平台。稳定的司法实践离不开通说,良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抱有共识。法学研究与法律训练之于司法实践的一项重大意义是贡献通说、凝聚共识,而评注就担得起这一使命。如若实务通说并不存在,评注也负有阐述多种有力学说的责任,这就为真正意义的理论碰撞、学说争鸣与有效讨论提供了一个完美平台,客观上又在促进通说共识的形成。更为深远的意义还在于:评注写作要求论理与比较,这使得通说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与案例支持,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效交流,而不仅仅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单选题。中国的法律职业者都期盼着通说共识的形成,因为通说共识可以大大减少法律职业者的交流成本,以通说共识作为起点,疑难复杂案件的解决可以在边缘地带与例外情形上展开,律师工作能够对症下药,法庭论辩也将有的放矢。
评注可用于法律适用恣意的矫正,让法治理念和法律论证真正被敬畏。法治绝不仅是最低限度的“规则之治”,而是包含了法律论证、法律推理与法律价值衡量的一整套技术规范,通过法律实践所带来的公平正义,法治才能为人民所信服与信仰,法律职业者的所有尊严也尽在于此。无论是谁,都不能以规则之名贯行“法律专制”,他应当确定规则涵摄的范围、理清规范配置的关系、讲究法律论证的方法、透视法律条文的深层法理。对此,评注着力提供法律分析的合理范式,不仅在结论上以资参考,更是供给了适于法治的思维方法,建立了法律规范的合理预期。我们更相信论证与说理的力量,当既有研究成果被漠视,当法律规则的边界被僭越,谁又能在凝集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心血的法典评注之外安然自若?
评注开放了法律实践,让法律职业者参与到“规则形成”过程之中。为什么天同律师呼唤真正意义上的法典评注?因为评注作品完美结合了理论阐释与适用现状,它不是一丝不动的立法宣示,而是可供参考、开放讨论、接受批判并臻于完善的活着的作品。法律职业者可能在真实案例中发现某个法条的司法实践存在空白或者不足,藉由实务工作的产出,被吸收到评注当中。由此,法律职业者真正参与了整个“规则形成”的良性互动。
评注是中国民法解释论时代开启的标志。民法典颁行后,重点一在解释,二在适用。其运转系统因宏大而有力,因精巧而脆弱。高效的法典编程,要求中国民法研究方向快速转变,因应后法典时代的现实需求,靶定良法善治的方法路径。尽管不是唯一和全部,但法典评注可当中流砥柱,中青年民法学人责无旁贷。因缘际会,切莫辜负。
法典评注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过程,很多重大问题需要厘清,不少技术偏好需要整合,一些功能定位需要明晰,但我坚信法典评注将对中国法律实践产生深远影响,为中国司法实务注入朝气与定力。天同,将满怀热忱与期待投入其中。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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