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股票条例》到新《证券法》——法律责任的视角 | 证券法评
注:本文首次刊发于《金融博览》杂志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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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法律的“牙齿”,集中体现了一部法律的精神气质与价值追求。证券法是中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我国首部《证券法》于199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下简称“1998年《证券法》”),并于2004年、2013年、2014年分别经历了三次小幅修正,于2005年、2019年经历了两次大幅修订(以下分别简称“2005年《证券法》”与“新《证券法》”)。而在1998年《证券法》之前,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是我国早期证券市场的基础性法规文件。从《股票条例》到新《证券法》,我国证券法上的法律责任经历了系统的完善与发展。历次证券法修改中法律责任的内容及其演变,生动体现了近三十年来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路径和趋势,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向市场化与法治化转型的一个注脚。
一、筚路蓝缕的1993年《股票条例》
1990年12月,国务院先后在深圳与上海批准设立两大证券交易所,中国全国性证券市场改革正式拉开帷幕。为了给早期证券市场提供基本制度指引,国务院于1993年印发了《股票条例》。《股票条例》是我国证券法治进程的开端,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但从法律责任角度来看,该条例的历史局限性也十分明显。
从法律责任的类型来看,《股票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极为单一,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余责任条款均为行政处罚条款。由此可见,当时的立法者们将证券法定位为行政监管法,并未将证券民事责任摆在重要的位置。
从法律责任的程度来看,《股票条例》的行政责任条款并没有针对单位违法行为规定具体的行政罚款金额,而是将罚款金额决定权交给了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仅针对个人违法行为设置了5千至50万元的罚款区间。具体单位处罚金额的缺失,不仅不符合法律的准确性与可预测性要求,也导致监管机关在执法时缺乏具体的法律指引。
在法律责任的落实方面,也缺乏健全的机制保障。早期的上市公司经过了严格的审核,且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大型国有企业,更有各级政府的信用担保背景,这导致行政执法的阻力极大。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监管机关也以鼓励上市为主,处罚为辅,执法缺乏刚性,《股票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面临“落地难”的现实问题。
二、有“民”无实的1998年《证券法》
为了弥补《股票条例》的不足,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通过了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这标志着中国证券法治迈上了新台阶。法律责任方面,1998年《证券法》设立民事责任条款,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具体金额,并单独规定了证券监管机关的执法权限,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即便如此,1998年《证券法》在法律责任上仍然带有鲜明的行政色彩,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明显失衡。
1998年《证券法》新增了4条民事责任条款,明确了4种需要向受损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分别是短线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证券公司违背客户委托的行为以及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相较于无具体民事责任条款的《股票条例》,这样的规定已是难得的进步。然而,1998年《证券法》删去了《股票条例》中关于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这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主体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这种“挂一漏万”的规定是1998年《证券法》在民事责任方面的一个薄弱环节,直接导致证券民事责任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之内。
从法律责任的程度来看,1998年《证券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体现出了类型化特征,即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罚款方式。例如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罚款为违法所得的1倍至5倍,而虚假陈述行为的罚款为30万至60万元的具体区间。这样的制度设计一直被沿用至今。规定有具体区间的罚款金额在1万至60万元之间,其中针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则主要集中在3万至30万元之间。这样的违法成本相较于证券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收益而言并不算高,一直为市场所诟病。
在法律责任的落实方面,当时的行政处罚力度并不高,多为警示作用,而证券民事责任更显得有名无实。2001年9月,最高院发布《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指出因法院暂无审理证券民事纠纷的司法条件,故各级法院对证券民事纠纷不予受理,这直接导致部分案件被迫停滞。2002年1月以后,法院仅受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但必须以证监会行政处罚书为前提,且投资者只可以个别起诉,不得集体诉讼。加之仅有4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1998年《证券法》的民事责任规定几乎成为具文。
三、羽翼渐丰的2005年《证券法》
2005年《证券法》大幅弥补了1998年《证券法》的不足,不仅扩大了证监会执法权限,还继续增加了证券民事责任的类型。
就法律责任类型而言,2005年《证券法》规定了10条民事责任条款,并明确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民事责任,这体现了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追究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此外,2005年《证券法》还实现了对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责任追究,明确虚假陈述、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中,有过错的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也要承担民事责任,改善了1998年《证券法》仅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不足。
从法律责任的程度来看,2005年《证券法》的罚款力度并未提高。虽然大部分针对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最低为30万元,但遗憾的是,仅有操纵市场行为的行政罚款上限被提升至300万元,其余最高罚款金额仍然为60万元不变。个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变化,且以违法所得为计算基础的行政责任条款依然沿用了5倍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可以说,在法律责任的程度方面,2005年《证券法》基本停留在原地。
在法律责任落实方面,2005年《证券法》扩大了证监会执法权限,允许证监会采用临时限制交易、查询更多涉案资料等方式强化行政执法。2005年以后,证监会行政处罚逐渐铺开,处罚数量稳步上升。相比之下,证券民事责任的落实仍有待加强。虽然最高院允许法院就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进行立案,后期又从名义上放开了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引发的证券民事纠纷,但这都难以对证券民事诉讼起到决定性的推进作用。单独起诉、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及高昂的诉讼成本、专业性技术要求依然让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望而却步。
四、严刑峻法的2020年新《证券法》
2005年《证券法》虽然在2013、2014年经历了两次修正,但都是小修小补。市场呼吁的注册制、集团诉讼等制度也都没能在立法中确立,证券法律责任也没有获得根本性的进步。金融市场的开放、注册制呼声的提高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迫切性等客观情况,都在督促着证券法治建设的大幅前进。最终,新《证券法》于2019年修订通过,2020年实施,并在法律责任方面实现了显著的进步。甚至有人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严刑峻法”时代到来了。
就法律责任的类型而言,首先,新《证券法》直接规定了40条行政责任条款,19条民事责任条款,分别占比67.8%与32.2%,民事责任条款占比较2005年《证券法》调高了近15个百分点。其次,在所有责任条款中,个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条款共43条,占比72.8%,可见新《证券法》几乎做到了追究个人责任全覆盖的目标,彻底落实了个人责任。最后,新《证券法》还落实了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角色定位,针对保荐、承销、评估、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等违法行为均设置责任条款。这一点与我国实行注册制、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改革思路是一脉相承的。
从法律责任的程度来看,新《证券法》最大的特征在大幅提高处罚力度。首先,以违法所得为计算基础的罚款上限从过去的违法所得的5倍,提升至违法所得的10倍。其次,过去规定有具体罚款金额区间的单位罚款最高额仅为300万元,且大部分罚款金额上限仅为60万元。但新《证券法》中,单位罚款金额上限达到500万元的情形占据所有处罚情形的近70%,欺诈发行的处罚上限达到2000万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同样高达1000万元。最后,新《证券法》对个人的行政罚款上限同样大幅提升,其中处罚上限达200万元的条款超过85%,更有像欺诈发行这样达到1000万元处罚金额的责任条款,远高于过去30万元个人罚款限额。对违法行为的重拳出击,是新《证券法》在行政处罚方面最显著的进步。值得一提的是,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行政罚款金额,甚至高于刑事法律制度针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处罚,形成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在轻重程度上的倒挂,因此也间接刺激了刑事法律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就法律责任的落实而言,一方面,新《证券法》在行政执法上大幅扩大证监会职权,例如新增证券市场诚信档案措施、扩大证券市场禁入范围、扩大证监会的调查取证权限和丰富调查取证手段等。同时新《证券法》还通过确立行政和解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另一方面,证券民事责任的落实方式变得多元化。比如,投资者可以通过个人诉讼、共同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等传统诉讼方式维护个人权益,法院正常受理证券类民事纠纷已不存在障碍。投资者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民事诉讼;投资者视为默示加入诉讼,除非明确表示拒绝;这改善了中小投资者因经济实力不足、专业水平有限、诉讼成本高而不愿意起诉的情况。投资者在权益受损时,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对于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在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事件中,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相关证券公司可以选择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先行赔付协议,从而加快对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所有这些,都为法律责任从条文走向落实铺平了道路,大大提高法律责任实现的可能性。
小结
随着《股票条例》走到新《证券法》,中国资本市场也走过了整整三十年。我国证券法的法律责任,集中展现了三十年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大趋势。一是民事责任从无到有,逐渐落实,愈发受到重视。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在立法过程中被逐渐确立,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对投资者的保护越来越全面。同时,证券民事责任的落实也从过去的法院拒绝受理,到后来的逐渐接纳,直到如今形成了多元化的实现方式。二是行政责任从简到繁,从轻到重。早期的行政责任条款不能涵盖各种违法行为,且证监会执法不严,处罚较轻。如今的行政责任条款更加完备,证监会处罚力度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三是不断压实个人与中介机构责任,追究个人的民事责任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将“板子”打到具体责任人身上,明确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角色定位。
总之,法律责任是证券法治的基石,其演变历程充分彰显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落实违法主体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本理念。新《证券法》的颁布,让法律责任焕发了生机和活力,也为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历程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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