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闹”的《意见》,射中了哪些教育生态的靶子?| 头条
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为学校安全办学托底。《意见》之箭,究竟射中了哪些“靶子”?我们不妨来盘点一下。
毋庸讳言,“校闹”这个词的问世,是教育的悲哀。
几个校长坐在一起,几乎人人都能随口讲出几个“校闹”案例。我也曾亲历“校闹”——孩子与父母发生争执,负气出走,家长误以为孩子已发生不测,于是组团跑到学校来要人,孩子母亲堵门坐地嚎哭,吸引诸多看客,一时间微信小视频横飞……
结局颇富戏剧性,孩子被班主任找到,自诉实情,学校方知家长的真实用意乃在于:反正孩子不在了,打学校一杠子,聊以补偿家庭减员之损失。我们不得不暗自感谢那个“贵人学生”,她的全身以归,使学校避免了被摆花圈、被扯挽幛、被停尸体之扰……但99%的学校都远没有我们幸运,他们最终成了“打脱牙齿和血吞”的冤大头。
继续说上面那个案例。
在家长闹翻天的时候,我们确实听到了这样“明智”的建议:“给点钱,赶紧把他们打发走!学校脸面要紧!”这是有先例的。
某校体育课上发生了运动伤害事件,“校闹”来了。你建议他走法律程序,拒不答应。因为他心里明白,走法律程序得不到实惠,只有闹,才会让“爱惜羽毛”的校长心生畏惧;再说,赔付金又不是校长自掏腰包,花公家的钱、买校长个心安面子光,在许多校长看来这是划算的。于是“花钱买平安”被一些人奉为圭臬,这自然也助长了“校闹”的嚣张气焰,对“校闹”现象的愈演愈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学校出事了,“校闹”与校方僵持不下,校方自然要向“娘家”——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和求援。“校闹”也往往是“恶人先告状”,去教育主管部门鸣冤叫屈,以期获取高额赔付。更有手眼通天的“校闹”,动用各种关系对教育主管部门领导软硬兼施,逼其就范。
这时候,有的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就开始“和稀泥”。更有甚者,非但不担当、不作为,还要“自家孩子先揍哭”,不分青红皂白,先处置自己鞭长可及的下属。这无形中也使“校闹”愈加有恃无恐。
“校闹”闹大后,势必惊动110;赔付额度协商无果,势必有律师介入。笔者亲见出现场的警员慑于“校闹”的淫威,明智地选择了“好汉不吃眼前亏”,执法明显威严不足、怯弱有余。也亲见一奇葩律师,假冒当事人“亲大爷”,来学校威逼利诱、装神弄鬼,肆意践踏法律尊严。
“校闹”中的“职业校闹”,有望失业;为学校伤害事件提供虚假“伤残鉴定”殷勤牵线的司法“黄牛”,有望失业。
除了这些“帮凶”之外,“不治未病治已病”的相关管理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校闹”旁观者、“不怕事闹大、就怕事不大”的校园事件传布者,也都不枉被归入“隐形帮凶”之列,也都该认真掂量下一步的何去何从。
《意见》出台,无疑是一件值得欢呼的好事、快事。然而,一想到该《意见》在当今世界的“罕有性”,一想到《意见》中所述案例(如校闹4)的“惊悚性”,一想到《意见》中所列“校闹”种类的“不穷尽性”……不由人不倒吸一口凉气。我们的社会文明建设确乎任重道远。
衷心希望《意见》能让热衷闹事者收敛应收敛的行为,不再任性;也希望《意见》能让热衷推诿者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不再塞责;更希望在学校安全办学上主管部门有担当、公检法司等部门有作为。
而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该《意见》的“不用之用”——毕竟,内在的柔性遵循,远高于外在的硬性约束。
《意见》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体系,共15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实践中,“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意见》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
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受伤害方相应的援助,避免产生纠纷。
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
《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意见》强调第三方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规定各地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构建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
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以下均属“校闹”行为: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校闹”行为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治理“校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
《意见》强调,要发挥公安机关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防止舆论炒作、混淆视听;要加强法治教育,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设区的市以上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建立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意见》特别强调,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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