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海关总署: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亿邦动力 2021-03-30

☝ 关注上方蓝色 亿邦动力



3月27日消息,海关总署发布称,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具体来讲,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


此外,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五、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7日



END



想要了解更多?立即扫码进群↓↓↓





点击以下「关键词」,查看更多往期内容:

跨境电商|eWTP比利时服务平台|科技战“疫”

海铁联运|微信朋友圈直达小程序直播| 永辉

来伊份|伊芙丽|云集财报


我知道你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