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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上树偷核桃,失足跌成重伤。其家人找上门来,索要赔偿,树的主人无奈了 “你们别找我,树,我不要了"

2017-12-02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老家核桃树,

摔伤一小偷,

家人找上门,

哼,

就怪你,就怪你。。


咋?

自己偷核桃不成,摔伤了,还来要医药费?



       这。。

说法君,你说该怎么处理合适?


1


Q1

老家农村种了棵核桃树,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偷去摘核桃,一不小心从核桃树上掉下来,而且还受伤了,因为比较严重,所以小偷的家人来找到我们要医疗费,这个时候我们也才知道小偷受伤了。我想知道作为核桃树的主人,我们有没有责任,应不应该赔偿医疗费?如果我不要这几棵核桃树了还有责任吗?

A1: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您是核桃树的主人,但对方是在实施不法行为时自己不小心受伤的,您并未实施导致他受伤或者置他于危险境地的任何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对方让您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就目前来说,要不要这几棵核桃树,您都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您担心日后再有什么麻烦,建议您可以委托家里其他人帮忙适时打理核桃树或者送给他人也是可以的。


2


Q2

我之前和朋友一起开保健店,退股两个月后,朋友被公安机关现场逮到两对卖淫嫖娼,朋友说我也是老板,我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A2:

答:您好,您所描述的情况,信息有限,不便判断您的朋友涉嫌什么罪名,是不是构成了刑事犯罪?所以不能具体判断,您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接下来将分情况为您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您在和朋友开保健店期间,并未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相关行为店铺被公安机关查出卖淫嫖娼是您退股之后的事情。如果是以上这种情况的,您已经不是保健店负责人,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种情况,您在参股期间您和您的朋友就已经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相关行为,并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虽然您目前已经退伙两个月,后来不再参与经营,但只要还在追诉时效内,依法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涉嫌哪个罪名还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您的朋友涉嫌刑事犯罪,虽然他说您依然是保健店的负责人,但是想要证明您有罪是需要公诉机关提供充分证据的,如果您确实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并且已经退伙的,那可以不用担心自己会承担刑事责任。


3

Q3

如果公司想炒人,于是把人安排到公司的分公司去,那个分公司的条件非常差,基本上从总公司被调过去的都会辞职,面对这种情况,如果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理由解雇,需不需要赔偿?

A3:     

答:您好,归纳一下您问的问题,是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岗位、能否以劳动者不服从调岗为由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首先,针对用人单位能否调岗,从性质上讲,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改变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因此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调整的。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因为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其次,对于上述单方面的调岗,用人单位应当对其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如您问题中所述,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只是作为逼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手段,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到分公司,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客观上已经超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所能预见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实质上是变相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4

Q4

八月份干完了告诉工人降薪,八月份放假两天剩余二十九天告诉工人出勤不足二十六天的每天按一百五算账,刚去的时候答应工人二百四一天,工作十个半小时,为何干完活以后想扣钱就扣钱呢?

A4:

答:您好,用人单位是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

首先,根据您的描述,用人单位要求工人每天工作十个半小时,这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但是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所以用人单位让工人每天工作十个半小时是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

其次,用人单位约定的二百四十元一天的工资最后只发放一百五十元,这也是违反《劳动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在未经与您们协商前是不得擅自降薪、克扣工人工资的。

最后,关于工人工作时间和工资被克扣问题,受此困扰的一定不止您一人,建议工人们一起可以先和用人单位进行积极协商,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当然,您们也可以直接就上述问题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

Q5

您好,我是甘肃的,我的父母在青海西宁私人承包了一些活干,招了十几个工人。中午吃完饭休息的时候,我母亲和一位女工人无事在聊天。她躺在床上还边玩手机,突然咳嗽一下,然后上不来气,就这样去世了。后来知道她先前有心脏病史。因为不是工作时间,我们干活的公司不愿承担赔偿。那我父母要赔偿多少啊?

A5: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首先您父母干活的公司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是有可以理解的,这是因为您父母是私人承包并自行招纳的工人,不管这个女工人和您父母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位女工人和干活的公司已经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了。因此这个女工人的出现意外后,很有可能会直接找您父母提出赔偿或补偿。

其次,您父母具体要赔偿多少金额,需要区分女工人和您父母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1.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名女工人因为在中午午休时死亡。在司法实践中,此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即您父母需要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给予女工人赔偿。

2.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女工人的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不是因劳务而受到伤害,且雇主您父母如果也没有任何过错,故根据责任法定原则,您父母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

最后律师建议,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可以就赔偿或补偿金额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您父母可以等这位女工人的家属提出诉讼后,以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金额对这位女工人的家属进行赔偿或补偿。法院判决的内容是法官对诉讼中双方法律关系、以及双方提出的法律依据、证据并结合双方的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得出的结果。



感谢值班律师:

刘兆庆(河南郑州)


陈言(江苏南京)




投机取巧,一本万利不靠谱。

脚踏实地,从从容容才是真。


实习小编 | 童润滋

实习法务 | 杨梦琦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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