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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去世时留有一套房产,过户之前我老婆去世,该房产算夫妻共有财产吗?份额又该如何计算?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4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家人为争夺遗产而反目的戏码已经够多了

可今天这件案例却别具一格

姐姐放弃了继承权

老婆也已过世

貌似只剩“我”一个人了

遗产份额却怎么也算不明白



老婆已过世却仍享有遗产?

“我”只能占遗产的50%?

来看律师怎么说


1


Q1

我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他们在2000年的时候过世,均未留有遗嘱。我还有一个姐姐,我们在2007年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姐姐放弃继承权后我得到父母的房产,也办理了过户手续。问题是,我老婆在2003年过世,那我名下的这套房产还是我和她的共同财产吗?如果是,那她的份额是一半还是25%呢?


A1: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2000年你父母过世,如果除你姐姐外没有其他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你没有讲述你与你妻子的结婚时间,对此分以下两种情况说明:

第一,如2000年在你父母去世前你们尚未结婚,则你法定继承的房产份额为你的婚前财产,你的妻子不享有份额。

第二,如你父母去世前你们已经结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你的父母过世未留遗嘱,且你与你老婆婚姻关系存续,则2000年你继承的房产份额就是你与你妻子的共同财产。

2007年你与姐姐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时你的姐姐放弃“继承权”,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其放弃的是该房产的继承权,而不是所有权,同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自2000年起你就继承该房产。因2000年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所以追溯至2000年继承开始时该房产就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妻子的份额为50%。


2


Q2

大四女学生,今年21岁,某天晚上在学校图书馆自习时被一陌生男子用拳头打伤脸部,嘴角唇裂,后逃跑。学校辅导员得知后将其送往医院缝针,随后报警。图书馆内无监控,从门口监控查到行凶者逃跑的背影和进图书馆的正门录像,但是比较模糊,很有可能是学生。请问如果找不到行凶者,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A2:

你好,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根据学校的过错情况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来判断。

根据你的描述,该学校系大学,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称的高校。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均应由行凶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办法》、《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有义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需要学校承担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学校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本案发生在学校的图书馆,你可以关注图书馆是否有门禁系统,行凶者是校内人士还是校外人士,图书馆的管理者或值班人员有无疏漏等等,来认定学校是否违反其安全保障义务、学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需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大学生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你的描述,此要素符合。


3


Q3

我们购买的商品房(已交房两年多),我们这栋的前面是一个商场。现在开发商又在商场上加盖公寓楼,现在噪声、灰尘等污染严重,建成后势必会挡住我们这一栋的光线和视觉。买房时,开发商并未告知要加盖公寓楼。请问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A3: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可以先和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如《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物权法》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根据上述法条,再结合您的描述“开发商又在商场上加盖公寓楼,现在噪声、灰尘等污染严重”,这些排放的有害物质可能会影响到你的健康权,并且“公寓楼”建成后又可能会影响你的“采光权”,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你的确是有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的。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要起诉解决此次纠纷,起诉时你要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正确的列明原、被告主体身份,认真收集、组织证据。如果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你应该起诉合同的相对方即开发商,如果基于侵权关系,你应该起诉侵害你合法权益的那一方。基于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起诉,因两者只能选其一,律师建议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你收集到的证据情况自行选择。


4


Q4

小区有栋楼,本来没有1楼到负2楼的电梯,其他栋楼都有,后来维权后开发商同意给增加电梯。但是交房时发现这段新增的电梯外表简陋,运行速度慢,噪音大,同时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开发商回复说这段电梯是赠送的,规划的时候没有,如果不满意可以拆除。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A4:

你好,根据当初购房时你们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其他文件上是否有关于电梯的合同条款,需分两种情况说明:

第一,如有类似“1梯2户”、“配装电梯”、“电梯材质”等相关的条款约束的,则开发商涉嫌违约,该电梯的造价已经包含在购房款中,开发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装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与本小区内其他楼房同等规格质量的电梯。

第二,如在购房合同等文件中没有相关约束条款,则该电梯的规格质量问题就需其他文件证实。因开发商回复这段电梯是赠送的,你没有提到是否签订了相关书面协议或者留有相关的书面证据。如有,则此部电梯的安装和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书面的协议约定。如没有,则此部电梯的安装就是你们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口头协议,对于电梯的规格标准还需要其他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例如是否有开发商“比照其他楼电梯标准制造”等承诺、相关的聊天记录、公开场合的录音等。

上述两种情况下,如你们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电梯确不符合你们与开发商的约定或开发商的相关承诺,则可与开发商谈判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拆除并重新安装符合你们双方约定的电梯。

对于你描述的“电梯有极大的安全隐患”的问题,建议请专业人员对电梯的安全性能、噪音大小进行测试,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如不符合,则可据此要求开发商更换合规电梯。


5


Q5

我同学是平面设计专业的,她的设计作业被别人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去申请了新兴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因为这个专利,加了发展分,获得了研究生推免资格,该怎么处理?


A5: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同学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由于你同学对其设计作业有著作权,而她的设计作业被别人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去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你同学的合法权益的确是被侵害了。

      鉴于,目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经提出(是否取得授权,你的问题题目没有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你同学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诉讼。至于侵权人因此获得研究生推免资格的问题,虽不涉及法律问题,但足以反映该学生道德品质,建议你同学向校方反映相关情况。


感谢值班律师:


管雨昕(江苏南京)


陈言(江苏南京)




人生短暂

尽量少用来悲伤


实习小编 | 张善策

实习法务 | 任家慧  王莹莹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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