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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里的表情包能随便使用吗? | 法官普法

王宏丞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案例


“葛优躺”是较早一批“爆款”明星剧照经典表情。这种不太文雅的身体姿势,却成为了广大网友形容自己又颓又丧状态的精准表达。2016年,“葛优躺”红了;2016年,微博上使用多幅“葛优躺”做广告的艺龙网被葛优告了。


葛优认为,艺龙网在官微中发布了有关“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其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内容。这一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葛优是艺龙网代言人,或与该网站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于是起诉要求艺龙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1万元。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开发布致歉声明,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000元。


剧照=本人吗?难道只要是用“葛优躺”表情包的人都侵犯葛优的肖像权了?要是这样,以后都不敢跟小伙伴乱用爱豆的表情包斗图了。

 01

纯表达情绪OK,商业性使用侵权

小伙伴之间转发使用爱豆表情包,只要不涉及盈利和侮辱性内容,纯用来表达情绪是ok的。但对于那些想蹭明星热度一旦被告又会辩解说“不确定是否是明星本人”的商业用户来说,那就是在侵权的边缘不断试探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种“表情包”剧照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有两点。一是一般社会公众可以将表演形象与明星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即使照片中使用的是某人的背影、侧脸,但足以使公众对其产生于某人外部形象相一致的联系,那么就应该将该客体视为某人的肖像。


二是未经其本人同意,具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这一点就非常好理解了,拿案例中的艺龙网来说,其在官微中对“葛优躺”图片使用多次,并且宣传内容与其业务联系密切,明显构成商业性使用,这种行为就是构成了侵权。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小插曲,就是被告艺龙网曾经自行发布过致歉声明,但一审判决并没有认定这份致歉声明有效,仍然判决让其在网站发表致歉声明。这是怎么回事呢? 

 02

道歉的正确姿势,插科打诨道歉无效

艺龙网发布的首次致歉声明中包含有这样的内容:“……小编以后一定严格控制自己的情绪,将对葛优老师的崇拜之情放在心里不再炫耀。21世纪什么最贵?服务。艺龙将继续给消费者带来最舒适的服务和享受……”。以此来看,致歉声明中部分内容和语气表达并未传达正向的抚慰作用,且再次宣传其品牌,引起葛优不满,因此北京海淀法院判决要求艺龙网再次致歉


关于致歉是否取得对方认可才视为有效,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当事人商议或法院调解解决的案件,被侵权一方认可致歉或放弃致歉要求是达成一致的基本条件。如果侵权人已经完成了与其侵权行为程度和范围相符的致歉行为,即便被侵权人在情感上未能接受,也不影响法院认定致歉行为已经实际履行。


一般情况下,致歉的范围要与侵权影响的范围相符,内容应包括:1、我做了什么。2、我认识到行为的性质和错误。3、我向被侵权方表达歉意,请求其原谅。其中致歉的态度最忌插科打诨的调侃,将会直接影响致歉的诚意。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 | 郑博元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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