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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注册完就把资本金转走,所欠债务就可以不还了吗? | 漫画普法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追加“被执行人”


小明与小莉合资设立明丽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其中小明出资90万元,小莉出资10万元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

明丽公司与客户小美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小美告到法院

要求明丽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支持了小美的诉请

但明丽公司未按期履行

小美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

明丽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但随后小美了解到

小明与小莉在完成注册公司的验资程序

隔天就把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转入了各自账户

小美据此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追加小明与小莉案件的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审理后

依法追加小明与小莉为被执行人


本案为什么追加小明和小莉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是指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不能清偿相应债务的,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目的,依法追加相关主体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立法本意

旨在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明确执行内容的实际责任主体,保障当事人基于生效文书的胜诉利益,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手段。制度的设立与实施,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明丽公司的财产

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公司股东小明和小莉

存在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

法院依法追加小明和小莉

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风险提示

民事案件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

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避免被追加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后

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件胜诉一方

也应及时启动相关追加程序

维护自身胜诉利益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漫画:陈曦

编辑 | 张文惠(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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