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注册完就把资本金转走,所欠债务就可以不还了吗? | 漫画普法
追加“被执行人”
小明与小莉合资设立明丽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其中小明出资90万元,小莉出资10万元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
明丽公司与客户小美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小美告到法院
要求明丽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支持了小美的诉请
但明丽公司未按期履行
小美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
明丽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但随后小美了解到
小明与小莉在完成注册公司的验资程序后
隔天就把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转入了各自账户
小美据此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追加小明与小莉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审理后
依法追加小明与小莉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是指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不能清偿相应债务的,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目的,依法追加相关主体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立法本意
旨在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明确执行内容的实际责任主体,保障当事人基于生效文书的胜诉利益,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手段。制度的设立与实施,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明丽公司的财产
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公司股东小明和小莉
存在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
法院依法追加小明和小莉
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风险提示:
民事案件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
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避免被追加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后
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件胜诉一方
也应及时启动相关追加程序
维护自身胜诉利益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漫画:陈曦
编辑 | 张文惠(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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