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步步惊心!如此风险,谁来买单?|有声普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案例
小赵将自己的宝马轿车停放在小区23号楼下,次日凌晨两点左右他听到一声巨响,出去查看,发现23号楼五层住户小周家的墙皮和防盗窗护栏掉落,正好砸到了他的车上。小赵维修车辆花费了5万余元。由于与小周及物业公司协商不成,小赵将两方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查明,在事发前23号楼曾多次发生外墙墙皮脱落。最终法院判决小周及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小赵车辆维修费5万余元。
01
谁是责任承担人?
首先要明确一点,通常我们所说的“高空抛物”实质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建筑物及其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二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今天讨论的案例中防盗窗护栏及墙皮砸中车辆,就属于前种侵权形式。
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在第八十五条作出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小周居住在五层,对家中安装多年的防盗窗护栏负有避免安全隐患、及时管理维护义务,护栏的坠落显然说明她并未履行义务,具有过错;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对小区公共设施应当及时进行管理维护,而23号楼发生的多起外墙墙皮脱落事件则恰恰证明了其未及时修复,具有过错。当然,《侵权责任法》对此做出了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小周和物业公司能够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才可以免责。
在严防高空抛物这一战线上,除了要求广大业主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外,物业管理也必须及时到位。
02
找不到抛掷物品的人怎么办?
这种情况很常见,《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大多都是一些既随意又隐蔽的行为。摄像头很难捕捉到抛物人,可受害人的损失又应当得到赔偿。对此。我国法律规定除可以证明事发时“既不在案发现场又无作案可能”的业主之外,剩余的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为了不集体“背锅”,携手改掉“随手一扔”的习惯吧!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编辑 | 张文惠(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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