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每月支付给女方8.3万生活费,无限期? | 案例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一对在上海的夫妻离婚后
双方约定在女方和儿子移民前
男方除了支付每年固定的抚养费外
还需支付每月8.3万元生活费
近日,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称男方未按约支付生活费,而男方则称女方迟迟不移民,高额的生活费已不堪重负。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夫妻离婚,男方支付每月生活费8.3万元
高额的生活费,该不该继续支付
2017年,宋女士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认为虽然到目前为止黄先生付清了儿子的抚养费,但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她与儿子移民前在上海的生活费用,要求黄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按每月人民币8.3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的生活费用。
黄先生认为,双方协商离婚时,宋女士曾表示会在2016年底带儿子一起移民澳大利亚,因此双方是参照儿子在澳大利亚生活、学习的费用制定了每年支付5.5万美元抚养费的标准。同时在宋女士的要求下,双方口头约定离婚后她与儿子移民澳大利亚前的半年内,由黄先生继续按照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所以才有了每月支付人民币8.3万元生活费的条款。黄先生认为他已经按约支付了抚养费和生活费,不同意宋女士的请求。
法院:男方无限期支付高额生活费不符合公平原则
上海一中院认为
黄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已经明显高于本市普通生活水平,宋女士对自己的生活及儿子的抚养也应有自己的责任和付出。关于生活费的期限问题,虽然离婚协议中对该期限未明确约定,但综合本案事实来看,如此高额的费用,不可能约定由黄先生无限期支付。如果宋女士带着儿子长期居住在上海,怠于前往澳大利亚生活,若无约定期限,由黄先生长期支付,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不符合常理。所以一审法院参照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确认该期限截止到2016年年底,合情合理,当属正确。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 | 廖晓梅(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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