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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男子获刑

案件聚焦 2022-05-1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杨浦法院 Author 赵静



2021年3月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浦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龚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杨浦法院院长王朝晖担任审判长,杨浦检察院检察长谭滨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均予没收;责令龚某在正义网(www.jcrb.com)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

被告人龚某通过微信向居住在本市闵行区的傅某(已判刑)等人出售或非法提供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以此获利人民币6000元。经鉴定,上述文件经排除姓名列包含关键词“先生”“女士”的信息,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去重,从中检出公民个人信息记录共计11万余条。


2020年9月14日

民警抓获龚某,并查获了其用于联系出售、非法提供及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的苹果牌手机一部。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杨浦检察院作为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互联网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龚某按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对此,龚某没有异议,且在亲属帮助下预交了人民币6000元用于缴纳赔偿款。


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龚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龚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案件频发,不仅人民群众饱受骚扰电话、短信的侵扰,而且滋生了大量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对龚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和民事追责,双管齐下形成合力,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障筑起铜墙铁壁,彰显出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全方位、高强度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方面的责任与担当。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从本案中汲取教训,一方面要强化自身的防范意识和保密意识,谨防钓鱼网站诈骗、妥善处置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不在社交平台上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以防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要牢固树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对于在工作中接触、收集、保存、使用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能任意滥用,更不能将公民个人信息当作牟利工具,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载:杨浦法院


END



小编丨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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