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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契约论】《社会契约论》| 论社会公约

卢梭 罗伯特议事规则 2021-02-01

《社会契约论》

或《政治权利的原理》

 

[]卢梭

何兆武 译 

商务印书馆;2003-3;修订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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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 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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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P3

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①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②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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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处“合法的”指合于正义的;“确切的”指切实可行的。卢梭,《爱弥儿》第5  卷:“那些想把政治与道德分开论述的人,对两者中的任何一种,都将一无所获。”又《日内瓦手稿》第1卷,第5章:“我是探讨权利与理性,而不是争论事实”—译注

②“权利所许可的”即上文“法律的可能情况”;“利益所要求的”即上文“人类的实际情况”。—译注

 

我并未证明我的题旨的重要性,就着手探讨本题。人们或许要问,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来论述政治呢?我回答说,不是;而且正因为如此,我才要论述政治。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来空谈应该做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会保持沉默。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③并且是主权者④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我每次对各种政府进行思索时,总会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的理由来热爱我国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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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一个自由国家”指日内瓦。十六世纪加尔文(J.Calvin,1509-1564)宗教改革后,日内瓦居民即分为五个等级(见本书第4卷,第3章注)。最高一级为公民,他们  在日内瓦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卢梭于1712年生于日内瓦,为日内瓦的公民。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版卷首的署名是“卢梭日内瓦的公民”,书内也赞扬了日内瓦的  政治制度。1762年《社会契约论》出版之后,遭日内瓦当局焚毁,次年卢梭放弃了自己的公民权。—译注

④“主权者”指日内瓦共和国的全体会议(conseil general),即全体公民大会,卢梭于1754年曾参加过该会的一次会议。—译注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


P4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②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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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命题系针对王权专制论者“人是生而不自由的”命题而发。“费尔玛(英国王权专制论代表人译者)的体系所根据的理由则是:没有人是生  而自由的。”(洛克《政府论》第1卷,第1章,第2节“费尔玛的根本立场是人是生而不自由的’,这就是他的绝对君主制所赖以建立的基础”(同上,第6节)—译注

②卢梭《爱弥儿》第1章:“无论何物,只要出于自然的创造,都是好的,一经人手就变坏了;又:“我们所有的智慧,都脱不了奴隶的偏见。我们所有的习惯都在奴役我们,束缚我们,压制我们。文明人从生到死都脱不了奴隶的羁绊。”—译注

 

如果我仅仅考虑强力③以及由强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要说:“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④问题在于要懂得这些约定是什么。但是在谈到这一点之前,我应该先确定我所要提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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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3章。—译注

④关于卢梭以前社会契约的理论,可参看霍布斯《利维坦》第2部,第13-14章;洛克《政府论》第2卷,第2、第8章。卢梭《山中书简》第6书:“尤其洛克,是以完全和我一样的原则处理了和我一样的题材。”本书第4卷,第8章:“霍布斯所以被人憎恶,倒不在于他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和错误的东西,反而在于其中的正确的与真实的东西。”—译注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P18

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② 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③就会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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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日内瓦手稿》:“确实,人类精神所提供的只不外是一种纯粹的集体观念,这种观念并不以构成人类各个人之间的任何实际的结合为前提。”—译注 

③1762年版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1782年版作“不改变生存方式”。—译注 

 

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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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部:“随人类的发展,困难也就与之俱增,……人于是便与别人结合成群;……这就是人们之所以能不自觉地获得某种粗糙的相互订约的观念的由来。”—译注

 

这种力量的总和,只有由许多人的汇合才能产生;但是,既然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他又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至于妨害自己,又不至于忽略对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这一困难,就我的主题而言,可以表述为下列的词句:

 

P19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①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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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处“社会契约”初稿中作“国家的创制”;阿晒德(Hachette)版用斜体字大写,作《社会契约论》解,是错误的。—译注

 

这一契约的条款乃是这样地被订约的性质所决定,以至于就连最微小的一点修改也会使它们变得空洞无效;从而,尽管这些条款也许从来就不曾正式被人宣告过,然而它们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样的,在普天之下都是为人所默认或者公认的。这个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②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③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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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纽沙代尔手稿》:“归根到底,政治体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道德人格,所以就只不过是一种思维中的存在。只要抽掉了公共约定,国家就会消灭而一点也不需要改变它的全部内容。……什么是向主权者宣战?那就是攻击公共约定以及由它所得出的一切;因为国家的本质就仅仅在于这一点。”—译注

③卢梭《山中书简》第8书:“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译注

④《日内瓦手稿》:“使人们聚集的方法可以有千百种,但是使人们结合的方法却只有一种。因此,我在这里只叙述如何组织政治社会的方法。”—译注

 

这些条款无疑地也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⑤因为,首先,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所以对于所有的人条件便都是同等的,而条件对于所有的人既都是同等的,便没有人想要使它成为别人的负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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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本书第2卷,第4章:“我们承认,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去的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译注

 

P20

其次,转让既是毫无保留的,所以联合体也就会尽可能地完美,而每个结合者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因为,假如个人保留了某些权利的话,既然个人与公众之间不能够再有任何共同的上级来裁决,而每个人在某些事情上又是自己的裁判者,那么他很快就会要求事事都如此;于是自然状态便会继续下去,①而结合就必然会转变为暴政或者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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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爱弥儿》第1卷:“在政治秩序之中而想保存天然的情感于首位的那些人,不懂得他们想要的是什么。他们始终是在自相矛盾,他们将既不是人也不是公民。”  “最善于使人非自然化的、最能抽掉人的绝对生存并把自我转移到共同体之中的社会制度,才是最好的社会制度。”—译注

 

最后,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②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渡让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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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纽沙代尔手稿》:“人是自由的,尽管是屈服于法律之下。这并不是指服从某个个人,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我所服从的就是另一个人的意志了,而是指服从法律,因为这时候我所服从的就只不过是既属于我自己所有、也属于任何别人所有的公共意志。一个主人可以允许这一个人而拒绝另一个人;反之,法律则不予以任何考虑,法律的条件对人人都是同等的,因此就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译注

  

因而,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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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可分割的”,《日内瓦手稿》作“不可转让的”。—译注

 

P21

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① 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② 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③,以前称为城邦④,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但是这些名词往往互相混淆,彼此通用:只要我们在以其完整的精确性使用它们时,知道加以区别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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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本书第2卷,第6章。—译注

②《爱弥儿》第1卷:“自然人本身自成一个单位,他是整数,是绝对的整体,他只对他自己或他的同类才具有比例关系。政治人则只不过是一个分数,他有赖于分母;他的价值就在于他对全体、也就是对社会体的比例关系。”—译注

③《纽沙代尔手稿》:“什么是公共人格?我回答说,它就是人们所称之为主权者的、由社会公约赋之以生命而其全部的意志就叫作法律的那个道德人格。”—译注

④这个名词的真正意义,在近代人中间几乎完全消失了:大多数人都把城市认为是城邦,把市民认为是公民。他们不知道构成城市的是家庭,而构成城邦的是公民。正是这种错误昔日曾使得迦太基人付出过惨重的代价。[1]我从不曾看到过 cives(公民)这个称号是可以赋予任何君主之下的臣民的,即使对古代的马其顿人或者今天的英国人也是不可以的,尽管他们比其他一切人都更接近于自由。只有法国人到处滥用公民这个名字,因为他们对这个名字并没有任何真正的观念,这从他们的词典里就可以看得出来,不然的话,他们就要犯大逆不道的谋篡罪了。这个名词在法国人仅表示一种德行,而不是一种权利。当博丹[2]想要论述我们的公民与市民的时候,他却误此为彼,因而造成了大错。达朗贝[3]先生没有陷入这种错误,并且在他的《日内瓦》一条里,很好地区别了我们城市之中所有的四等人(或者五等人[4],如果算上纯粹的异邦人的话),而其中组成共和国的则只有两等人。就我所知,没有别的法国作家是了解公民这个名词的真正意义的。

[1]这里可能是指迦太基人采用了雇佣兵制。—译注

[2]博丹(j. Bodin,1530-1596),法国作家,著有《共和国论》(1576)。—译注

[3]达朗贝(D’Alembert,1717-1783),法国数学家、思想家,与狄德罗共同主持《百科全书》的编纂工作。《日内瓦》系达朗贝为《百科全书》所写的一个条目。—译注

[4]在《山中书简》序言的“日内瓦宪法表”中,“五等”作“六等”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3章。—译注




作者简介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628日—177872日),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民主政论家和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启蒙运动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新爱洛伊丝》《植物学通信》等。

 

卢梭出身于瑞士日内瓦的一贫苦家庭,当过学徒、仆役、私人秘书、乐谱抄写员。一生颠沛流离,备历艰辛。1749年曾以《科学与艺术的进步是否有助敦化风俗》一文而闻名。1762年因发表《社会契约论》、《爱弥儿》而遭法国当局的追捕,避居瑞士、普鲁士、英国,1778年在巴黎逝世。

【百度百科】 

 



目录

 

前言 1

 

 一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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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探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译注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  4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  9

第四章 论奴隶制  10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17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18

第七章 论主权者  22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25

第九章 论财产权  27

 

第二卷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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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讨论立法。”—译注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31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33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35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37

第五章 论生死权  42

第六章 论法律  44

第七章 论立法者  49

第八章 论人民  55

第九章 论人民(续)  59

第十章 论人民(续)  62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66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69

 

第三卷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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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译注

 

第一章 政府总论  71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78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81

第四章 论民主制  83

第五章 论贵族制  86

第六章 论国君制  89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98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99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106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108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112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114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115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118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119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124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制  126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127

 

第四卷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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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于继续讨论政治法时,将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译注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131

第二章 论投票  134

第三章 论选举  138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141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155

第六章 论独裁制  159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163

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  166

第九章 结论  184

 

附录《日内瓦手稿》

第二章  185

汉译名对照表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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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录:杨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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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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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摘】《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 “契约”的广泛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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