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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庭表达务必极简

2016-09-01 张健 法悟

律师的法庭表达务必极简

文章作者|张健

翻译支持|袁梓绮

责任编辑|法悟


天读到《说服法官的艺术》(Antonin Scalia & Bryan A.Garner:Making Your Case)的第13节《律师的法庭表达务必极简》,现将心得分享给大家。

一.原文概述

在本章节中作者提出如下观点:

1.从繁杂的案件中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法律,并以适当的方式呈现给法庭是律师的工作,而不是法官的,法庭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为我们做这些。

2.对律师而言,法官并不是一个耐心的听众,因为还有很多案子等着他们去处理。对法官来说,他们只想花更少的时间做出一个正确的裁决。

3.为了选择一个有说服力的观点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如果我们不能用法官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表达,而会功亏一篑。向法庭表达观点不能像品波尔多葡萄酒那样浪漫得让人流连忘返,而必须极简。律师的法庭表达修饰越少越有说服力。

作者举了一个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子作为例子,上诉人在案情简要中在第10页纸之后才开始陈述案件的核心事实,在花了7页之多的篇幅讨论案件背景问题后才阐明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问题。作者告诉我们,没有法官有耐心从17页的废话里挖掘案件信息。

4.律师法庭表达的极简并非指字数少,而是“没有多余内容,值得仔细阅读。”

5.极简的力量不可低估,研究表明难懂的文章,不易被读完。

6.文字的长度与说服力呈反比,不多说反而更有说服力。

二.借鉴意义

1.在诉讼案件中,律师所有的工作都是为了影响法庭决策,最终使法庭作出一个有利于自己客户的裁决。因此,我们的庭前准备工作通常包括两项,一是设计一套纠纷解决方案(即观点),二是设计一套法庭说服方案(即渠道)。只有同时做好这两项工作,我们才能最有效率地让法庭判断我们提交的方案是最好的。法庭不理解我们的观点,就很难支持我们的主张。对律师来说,说服方案和解决方案同等重要,二者缺一不可。

2.我们先前分析过,法庭中的每一个角色都在追求效能最大化。但对法官来说,其倾向于通过降低成本来实现效能最大化的目标,而法庭的成本主要体现在时间成本和裁决风险两个方面。因此,律师制定的争议解决方案必须安全的,而在表达上无论是以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都必须以最大限度减少法院审理时间成本和裁决时间成本为目标。极简的表达方式,是降低审理成本和裁决成本的最佳模式,这种模式也是律师需求与法庭需求的交集。

3.极简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要素简单,比如找到一份证明力足够高的证据,去证明一个争议事实;二是逻辑简单,在诉讼案件中,通常很难运用单一证据在一个争议事实上说服法庭,通常都需要多个证据进行组合,最后形成一个体系和场景,法庭只在这个体系和场景才能做出判断。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大事记”,就是将多个证据证实的事实按时间逻辑组合起来,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有证据证实的故事(真相),让法官在这个故事中去理解一个争议的事实,这种方法更容易让法庭理解和接受。

总之,要想在法庭上实现表达极简,要么做到要素极简,要么做到逻辑极简。就像作者说的那样,繁杂和混乱、冗长的表达,难有说服力。

4.律师是个以说服为工作重心的职业,而说服效果往往由受众体验决定,因此只有对受众的偏好有足够的把握,才有可能设计出更有效率的表达方案。

培养受众思维是我们这个职业的难点,也是我们的机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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