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网贷监管办法,还需史上最全解读文章来配!
继去年12月28日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8个多月之后,“靴子”终于落地。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给原本监管缺位的网贷行业吹来了整肃之风,关于《网贷管理办法》的热议还没有停歇,今天(8月25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联合旗下的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金融城,特别邀请了权威金融专家和网贷公司代表,把这个微信平台当做一个新闻会客厅,聊聊大家关心的问题。
先介绍下“会客厅嘉宾”:
◆黄益平 CF40学术委员、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计葵生 SFI常务理事、平安陆金所联席董事长兼CEO
◆周世平 SFI理事、红岭创投董事长
◆唐 宁 SFI理事、宜信公司创始人、CEO
◆郭宇航 SFI理事、点融网联合首席执行官、共同创始人
◆杨一夫 SFI理事、人人贷创始人
◆王征宇 SFI理事、信而富首席执行官
◆郭震洲 SFI会员单位代表、夸客金融董事长兼CEO
◆黄大容 SFI会员单位代表、麦子金服创始人兼CEO
◆王思聪 翼龙贷网董事长、CEO
◆许建文 人人聚财CEO
(想了解8月24日发布《网贷管理办法》信息?请点这里:最严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一、“史上最严监管办法”历经多方博弈
Q1:去年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信部等部门起草了《网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8月24日正式公布的《网贷管理办法》和上述征求意见稿比较来看,做了那些修改?
黄益平: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我们发现暂行办法增强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把过去主要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监管变成银监系统和地方金融办共同负责的体制,前者负责行为监管,后者主导机构监管,但是维持了对网络借贷平台实行不发牌照的备案制的设计。
此外,暂行办法还在几个方面对征求意见稿做了修改。征求意见稿曾经提到自融和关联方融资的问题,但现在暂行办法只是明确禁止了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做自融,作为十三条负面清单之一。但不知为何,却没有再提为关联方融资的问题。暂行办法也不许平台做资产证券化业务,尽管允许债券转让。
最重要的是,暂行办法对个人和机构在单个和多个平台的融资规模做了明确的限定,这样也就非常清楚地把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服务小额融资的角色。总体看来大多数新的修改是有积极意义的。
Q2:为什么这份《网贷管理办法》被认为是史上最严厉?它的发布经历了哪些博弈?
郭宇航:任何一部法律从来都是多方妥协的结果,没有例外。
这次《网贷管理办法》颁布,发布的四个部委分别是: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但其实,背后还有证监会、最高检、最高法甚至民政部等多个部门参与发表意见。只要是意见,采纳或不采纳都需要有明确理由,所以一个集合了十四个部委意见的部门规章,不是一家之言,也非银监会自己闭门造车。细心的人会关注到,与一般部门规章不同,这次银监会的“网贷管理办法”特意注明了“经国务院批准”字样。意味着这部法律的非比寻常,背后的博弈与激烈讨论是显而易见的。
而基于这次“办法”中对借款人金额上限、债权转让限制、禁止线下理财等问题的表述,这部规章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监管办法。
二、网贷行业将回归普惠金融本质
Q3:《网贷管理方法》限定了严格的借款额度,为什么设定是这个数字?
郭宇航:早在去年的十部委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网贷需要从事小额分散借贷业务就已经是确立的原则。能够洞悉监管倾向的大平台早已经悄悄提高消费类信贷业务,降低大额贷款业务了。单一平台个人20万,法人100万,多平台累计不得超过该金额的五倍。这个数字看起来有点低,却不是银监会拍脑袋的结果。
首先,从几年前的有关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里可以看到,2011年1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100万与500万的金额规定,而且没有被废止,有啥理由不沿用?
其次,英美P2P普遍都是小额业务为主,5万美金是上限,平均金额更低。大额通道业务鲜见,所以“办法”设置了近似的标准,相差也不大。
最后,从2014到2016年,不下10次的内部闭门会议里,多数提供意见的网贷平台都偏保守,且多是以小额分散业务为主,看到"指导意见"大局已定之后,也都拥护小额分散业务作为主要业务方向。大额业务的风险频发更坚定了这些平台的想法,与监管也是不谋而合。牺牲一点交易量与合规相比较,自然就微不足道了。
Q4:限定借款额度和发展普惠金融有哪些联动关系?具体到这项政策落地,各位有哪些建议?
王征宇:目前,行业内绝大多数机构的业务模式是“小额出借人”面对“巨大融资标的借款人”。但这并非网贷行业作为传统金融体系补充的意义所在。《网贷管理办法》明确了小额、分散的要求,对于借款人而言,普惠金融的核心其实就是“小额”“高覆盖”,实现借款人的日常消费需求,从几百、几千到几万。对于出借人而言,小额也意味着分散资金、分散风险。未来,我们希望监管部门可以补充对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高频次、小额度、高速运转的业务模式的操作规范。
许建文:我觉得这个规定实际上反映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P2P是什么,P2P应该做什么的认识,P2P行业将全面回归小微和普惠金融的本质。以限额为例,20万-100万-500万的额度规定将迫使众多以大型项目融资为主营业务的平台进行转型。一些合规的业务如车抵贷、消费金融领域等等将获得快速发展。
面对限额规定,会有相当数量的平台无力承担转型调整成本,选择退出市场。但限额的规定也存在操作难度,此条规定若想落地实施,需先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例如怎么限制单个用户最多只能借款100万?这就需要各平台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即时更新项目数据。
唐宁:这次明确借款额度上限,体现了对小额分散模式的鼓励,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积极政策。我们建议可以在具体的限额规定上根据市场的需求设置得更加灵活,以体现对不同风险控制措施的区别对待,从而对小微企业有更好的支持。
郭震洲:随着《网贷管理办法》落地,网贷行业将服务集中在高成长的普惠群体,远离大型项目,有效地与银行金融体系形成互补,从而打造多层次金融体系,形成更为完善的金融覆盖。
计葵生:网贷平台应该从自身优势坚持“小额分散”普惠原则,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利用互联网等各项技术拓宽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为小微企业和个人以及实体经济服务。
三、第三方存管提升隐性门槛 回归中介本质利大于弊
Q5:《网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客户资金须第三方存管,这会对网贷行业带来什么影响?
许建文:目前成功对接银行存管的平台占据行业不到3%。在未来一段时间,有实力的网贷平台将会积极与银行对接,在数月到半年之后,一家平台是否上了存管将成为用户判断P2P平台资金安全的最重要依据与保障之一。同时,《网贷管理办法》明确叫停了第三方联合存管,考虑成本与现实因素,银行在存管合作方面对P2P平台审核会更审慎,众多无法完成银行存管对接的平台届时将被淘汰。
杨一夫:目前行业最广泛采用的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存管模式、第三方支付与银行联合的存管模式、以银行为主导的银行直接存管模式。目前看来只有最合规的银行直接存管受到认可。但银行直接存管对平台的业务实力、技术实力要求都更为严格,相信会为行业设立更高的隐性门槛。
在规定真正施行后,可能会使大量不合规平台以及技术能力无法达到的平台退出,只有极少数优质平台有机会留下。这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也算是一个利好消息,可以大幅降低用户的筛选成本。
Q6:《网贷管理办法》明确网贷行业要回归信用中介本质,网贷公司将面临什么挑战?
周世平:从行业发展趋势看,未来信用中介必不可少,因为传统银行仍然有大量企业的融资服务无法覆盖,市场需求巨大,民间金融线下千百年一直存在,与其线下乱象丛生,不如放开搞活,即让百姓多了投资渠道,也让众多企业获得发展资金,信用中介只要做好严格监管,利大于弊,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自担风险投向实体经济。
黄大容:自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之后,业内都在期待《办法》的出台。《办法》对网贷行业监管力度之严超预期,体现了监管层让P2P回归金融本质,辅助银行等传统金融体系的决心。此次监管细则正式颁布将打击非法平台,利好坚持合规经营的中大型平台,无形中抬高了平台运营成本和门槛,行业优胜劣汰加剧。
王思聪:事实上,任何政策的制定都会经过不断的调整。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项规定明确、强调了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的领域,监管层愿意让互联网金融去尝试,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这也是对网络借贷行业的保护。
四、“双头监管”优于原先地方单一监管
Q6:由于网贷行业发展时间短、且市场参与主体众多,监管部门面临很大难题。《网贷管理办法》对于监管机制建设有哪些完善或创新?
杨一夫:因为网贷平台的数量非常庞大,相对而言,监管的行政资源是比较有限的。监管会采取怎样的方式来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管也是此前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此次发布的细则搭建了非常完善的监管体系,由银监会、地方政府、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联合监管,互联网金融协会做自律管理。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可以说是非常合理,相信可以有效提升监管的执行力。
黄益平:银监系统和地方金融办“双头监管”的模式可能优于原先主要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的方案,两个部门之间的分工也很清楚。但如何协调和协作的有效性,可能是个大问题。按照目前的设计,银监会负责政策制定、行为监管和跨区域协调,金融办负责机构备案、信息搜集和风险机构处置。也就是说,生杀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后果也是由地方政府承担。银监部门并不承担具体的责任和后果。如果对风险因素的判断出现分歧,谁说了算?
对于《网贷管理办法》明确实施备案管理制,我们还是心存疑虑。金融是整个经济中最需要监管的部门,这主要是因为金融交易有一个天生的困难,就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且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导的能力很强。我们之前提出的有关信息披露和准入门槛的建议,都是出于这个考虑。而且网络借贷的参与者识别和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监管更需要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加强金融监管与行政放权一点不矛盾。现在备案制已成定局,我们只能希望严格的信息披露可以帮助解除一些后顾之忧,尤其是在甄别资质不佳甚至动机不纯的平台方面。
“互联网金融”主题文章精选:
P2P往年有多火,监管今年就有多严——数一数今年祭出的那些监管新政
互金协会李东荣:低收入群体识别与承担风险的能力不足,发展普惠金融要充分考虑这一点
CF40工作论文 | 中国式行业协会与 P2P 网络借贷的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