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40国际交流 | Fintech如何平衡监管与创新?我们请来“沙盒模式”的首创机构聊了聊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被应用于金融领域,金融科技的概念在全球范围内引发热议。金融科技不仅催生了一些新业态、新模式,也引起了监管者的高度关注。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管理,金融科技在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的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更强。在金融科技的监管上有哪些国际经验值得借鉴?监管层怎样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模式?监管该如何掌握力度,避免扼杀创新?
为探讨上述一系列问题,5月9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举办主题午餐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董事会执行董事Christopher Woolard(克里斯托弗∙伍拉德) ,CF40高级研究员管涛,CF40成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司长孙天琦等人出席,并就金融科技中监管与创新的平衡展开深入交流。
Christopher Woolard
Christopher Woolard 在演讲中着重介绍了FCA 相较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独到之处,即拥有促进竞争的职责和权力。这对FCA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促使FCA坚持进取,秉持开明的监管态度和适度监管的原则。
Christopher Woolard 介绍,促进竞争首先要求FCA维持市场诚信和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是去挑选所谓的“优胜者”。其次,这一职责和权力也要求FCA给予企业足够的空间和支持,以促使其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宗旨进行创新。因此FCA在2014年提出” 金融科技创新计划”(Project Innovate),帮助企业克服监管障碍。再者,促进竞争还要求FCA切实落实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两者事实上构成了FCA监管框架的重要基石。当这两者协力合作,将产生一个“良性循环”:企业通过进入市场、创新和激烈竞争去满足消费者需求;与此同时,充分获取信息的消费者可以区分产品的优劣并从容选择。有效监管应该在一开始就给予消费者参与的信心。
在此监管框架之下,为进一步增强对创新的支持力度,FCA于2016年5月推出了世界首个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计划。“监管沙盒”允许企业在真实环境中测试其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以及产品和服务交付机制。FCA在遴选企业进入其“监管沙盒”时,主要考量三个基本的要素:
第一,企业所提交的创新方案(产品、服务、商业模式或交付机制等)应当是服务于消费者利益的创新;
第二,创新方案必须在根本上提出开创性的提议,而非简单地对既有的产品、服务、模式和机制作出效率方面的改良;
第三是切实必要性,如果企业所提的方案可能在其自身的商业环境下可以测试有效性和安全性,而无须经由监管部门,则没有列入“监管沙盒”的必要。
此外,FCA和参与“监管沙盒”计划的企业还必须就一系列可能的情景和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退出计划和市场、赔偿消费者等,达成一致。在这些前提之下,FCA给予进入“监管沙盒”的企业(及其相应的产品、服务、模式和机制等)六个月的临时授权。
Christopher Woolard的主题演讲结束后,孙国峰和孙天琦等人分别结合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监管框架和面临的挑战等,就Christopher Woolard的主要观点作出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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