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就“中国转型金融发展”举行研讨会。与会专家重点讨论了转型金融中的价格机制、公正转型等内容。一方面,发展转型金融与利用价格激励机制并不矛盾,国际上很多对转型金融的争议都与对“漂绿”过度担心有关,这主要是因为对价格机制理解不透彻。另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公正转型是指得益者和失业者在市场化手段下利益平衡的最优化,也有观点表示还应注重宏观层面的公正性。
与会专家建议:❶ 落实实现净零排放的动态年度目标,平衡好与GDP合理增长的关系;❷ 实现净零排放需抓住重点和关键,简化规则、合并同类,便于更广泛的参与者参与其中;❸ 目前,转型金融在实操层面仍存在一定障碍,需要抓住定量、确权、交易、法治和信息披露等五个薄弱环节。
* 本文隶属CF40成果简报系列,执笔人为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青年研究员钟益。
”二十国集团(G20)工作组报告指出,转型金融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背景下,支持整个经济向与《巴黎协定》目标相一致的低碳和净零排放、气候韧性转型的金融服务”。随着气候变化形势更趋严峻,全球转型金融进入发展快车道。
有与会专家表示,应强调发展转型金融和利用价格激励机制是不矛盾的。国际上很多对转型金融的争议都与对“漂绿”的批评和过度担心有关,这主要是因为对价格机制的理解不透彻。对所谓的“漂绿”行为,需要分三类来讨论。具体来看:第一类是数据欺诈,包括数据操纵和一些由基础工作薄弱、透明度不高造成的“漂绿”,对此应加强基础工作、监管和公众监督。第二类是购买碳信用或者碳抵消额度。国际上有一些声音认为,只有绝对从大气中吸收或者储藏的二氧化碳(全吸收型碳信用)才可以作为碳信用或者碳抵消额度来使用,而一些部门保持原来生产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减少的碳排放强度部分(相对型碳信用),不能作为碳信用或者碳抵消额度出售。这其实是对价格机制的不理解。事实上,这两种类型的碳信用或者碳抵消额度,对实现当年的碳排放目标是等效的,应该获得等量的激励。第三类是碳价格套等。一些大公司通过购买发展中国家的低价格碳信用来实现减排目标,存在价格套等。一方面,可以对某些行为进行适当调节,例如推进碳市场的有序联通。另一方面,价格套等在价格机制作用下并不会长期存在。有人担心某些大公司可能在未来20-30年都通过购买低价碳信用来逃避自身的减排义务,但事实上,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如果减排成本、技术成本不变,那么大公司这样的行为会使得碳价格明显提升,最终也不得不“啃硬骨头”才能实现碳减排。有与会专家表示,公正转型指的是得益者和失业者在市场化手段下利益平衡的最优化。需要通过市场化手段与法治手段相结合,尤其是通过司法救济,实现公正转型。
但也有与会专家认为,公正转型还应该注重宏观层面的公正性,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正转型应处理好经济总量和未来投融资的增长与实现净零排放之间的关系。公正转型并不是指在微观层面上,关闭煤矿或者煤电厂后直接补贴失业者,而是指在宏观层面上,关闭高排放企业后,由于GDP能够保持正常增长、全社会有更多就业机会,劳动者可以通过学习新技能获得新的就业机会。
二是公正转型强调市场有序可控联通,从而解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碳抵消、资金流向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公正问题。
三是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设计也应该关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公正性。例如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中,欧盟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碳税不应用于一般公共预算,而应该向出口国或者更广泛地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信用,支持它们对出口生产进行减排。
与会专家指出,目前对于转型金融的呼吁较多,但其在实操层面的进展较为缓慢,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障碍:第一,企业碳核算获取排放供应链上下游信息较为困难。转型金融的起点离不开碳核算,企业层面上的碳核算方法和标准较为清晰,碳核算金融联盟(PCAF)和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公布的方案也具有可操作性。根据调研,大型控排企业本身具有控排意愿、能力和技术,但难点在于获取供应链上下游信息。
对企业而言,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容易获取,范围2(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信息采集和核查更困难一些,而范围3(价值链上下游各项活动的间接排放)存在复杂性。第二,相关监管规则和办法的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中外资金融机构都对监管规则存在一定的被动依赖性,在监管机构出台具体办法和规则后才会有所行动,PCAF和ISSB的规则在发达国家应用得较快、较好,我国转型金融实践的下一步发展也有赖于持续提升具体规则的可操作性。第三,缺乏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来制定行业标准和发起自愿行动。从全球范围来看,碳排放领域的市场监管普遍存在落后现象。发达经济体通过具备市场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发起自愿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管职能的不足。但我国第三方组织在市场上信任度不足,尚未建立起行业标准体系,更加依赖监管规范,实操层面进展缓慢。第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市场机制仍需加强建设。一是碳市场和绿电市场虽然已基本打通,但在具体落地层面仍有部分实际问题待解,如绿色电力是否可被纳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大规模绿电交易后碳核算重复计算的问题等。二是目前的碳排放交易主要包含CCER、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森林碳汇等新项目建设滞后。三是碳市场流动性不足,欧盟碳交易市场70%-80%的交易发生在平时,而我国相当比例的交易发生在履约期前的最后两个月。四是相关法制建设需加快进度。《电力法》(2021年修订)主要针对整体电力行业,较少涉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问题。《能源法》已有征求意见稿,但还未正式出台。
一、落实实现净零排放的动态年度目标,平衡好与经济合理增长的关系。一是碳排放总量目标、时间表、路线图要清晰化,立足“1+N”政策体系,将未来若干年的动态目标具体落实到每一年的目标。
二是早期目标不宜过于激进,需保持GDP合理增长。资金缺口是实现净零排放最紧迫的约束条件,而GDP合理增长意味着存在一定储蓄,能够部分用于实现未来净零所需要的研发和设备的投资。
二、实现净零排放需抓住重点和关键,简化规则、合并同类,便于更广泛的参与者参与其中。一是机构、联盟、方法和措施等并非越多越好,这方面可能会经历从简到繁、再逐渐从繁到简的过程,体现为多个机构、多种联盟、多种标准设定、多重计算、多重劳动能够逐渐简化统一。
二是对于广大的中小排放者、居民排放者,规则不宜过于复杂,避免过度数据收集和计算。
三是需要去除一些对企业重复无效的检查。
三、在实操层面发展转型金融,需抓住数据定量、确权、交易、法治和信息披露等五个薄弱环节。一是重点行业的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抓紧协同制定针对控排行业具体难点、痛点的相关标准及资源行动指南。
二是大力发展市场上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做好绿色转型金融服务。
三是转型金融发展要依靠市场作用,特别是要加快碳交易市场行业扩容和市场交易流动性的建设。
四是除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外,重视法治在转型金融中的作用,加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推动市场各方尽快落实。
监制:李俊虎 潘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