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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之减免所得税优惠填报(高新技术企业)

2017-05-19 广州国税

简要概述

适用范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纳税人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0000)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表A100000第26行=表A107040第34行。

     2.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表A107040)第3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该行为合计行,填报第4+5行的合计数。合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

表A107040第34行=表A100000第26行。

       3.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表A107041)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表A107041第29行=表A107040第3行。


案例填报示范

【案例一】:

       A企业于2016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万元,不涉及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企业本年总收入10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为80万元,高新技术领域为电子信息技术,本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各项情况如下: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70万元,其中产品(服务)收入40万元,技术性收入30万元。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数50人,本年职工总数100人。本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内部研究开发投入达到40万元,其中:人员人工9万元、直接投入9万元、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3万元、设计费用3万元、装备调试费3万元、无形资产摊销3万元、其他费用10万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25万元,境内的外部研发费为17.5万元,境外的外部研发费为7.5万元。


1. 税收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填报过程

       境内的外部研发费=17.5*80%=14万元

       境外的外部研发费=7.5*80%=6万元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境外的外部研发费=20万元

       “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限额=不包含其他费用的研究开发总费用/(1-20%)*20%=(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

外部研究开发费用)/(1-20%)*20%=

(9+9+3+3+3+3+20)/(1-20%)*20%=12.5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为10万元。

       内部研究开发投入=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9+9+3+3+3+3+10=40万元

       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40+20)÷80=75%

       减免税金额=35*10%=3.5万元


3. 申报表具体填写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表A10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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