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点击上方蓝字“小军家事”关注我们哦
编者说:
妻子在怀孕后未与丈夫协商私自做了人工流产,丈夫能否以妻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呢?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就该问题作出了分析解释,特推送如下: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
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问:
在审理案件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女方怀孕后因为种种原因瞒着男方私自去做人工流产,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故到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对男方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争议比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因为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致使男方的生育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请予解答。
答:
这类纠纷的关键点是,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
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从国外的规定来看,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有关法律和判例都明确肯定,丈夫没有阻止妻子堕胎的权利。在澳大利亚,1983年凯诉特案件中,昆士兰州最高法院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无权阻止妻子堕胎的观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答复州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妻子进行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问题时,明确持否定立场:“我们不是没有意识到丈夫对于妻子的怀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儿的成长和发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适当的关注和利益。联邦最高法院迄今也没有忽视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我们认识到,是否进行人工流产,可能会影响部分婚姻关系的发展,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是不利的。尽管如此,我们不认为各州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准许男方单方面行使权利阻止妻子终止妊娠”。
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比较适当的。
来源 |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
延伸阅读
1、熊出没•奇幻空间:父母是怎么影响孩子一生的?
2、放开二胎,为什么人们还是不愿生?
3、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的父母探望吗?
4、男方默认会导致其与人工授精子女产生父子关系吗?看看最高院的这个指导案例
5、最高院指导案例:夫妻共同实施异质人工授精,嗣后男方反悔无效
6、最高院典型案例: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改由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4则)
7、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谈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原则及方法(2016.3.5)
8、最高法院关于抚养、监护、探望的司法观点11则
9、为什么有些女生讨厌生孩子?
10、生二胎,该如何爱孩子
11、父母双亡,继父和祖父谁优先当监护人?
关于本公众号
由魏小军博士负责的婚姻及家族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团队运行,专注婚姻、继承、家族企业传承、家族信托、家庭保险等家事及财富管理传承法律服务。
电话:13989812816
邮箱:xiaojun.wei@dentons.cn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18层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地铁四号线钱江路站D2口出)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