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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适用信息公开?国务院信息公开办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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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不动产登记资料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各级法院和政府法制办的认识不尽一致,影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以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文件正式复函我部,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现将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7日
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363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答复如下: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来自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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