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 证监会要闻汇总(2022.09.08)
监管动态-证监会要闻
(2022.08.20-2022.09.08)
本文是券业行家『监管动态』系列20220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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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闻
(2022.08.15-2022.09.08)
证监会启动3只ETF期权品种上市工作
日期:2022-09-02 来源:证监会
为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产品体系,证监会启动3只ETF期权品种上市工作,将按程序批准上交所上市中证500ETF期权,深交所上市创业板ETF期权、中证500ETF期权。
ETF期权是股票市场的基础性风险管理工具。2015年2月9日,上交所上市交易上证50ETF期权。2019年12月23日,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沪深300ETF期权。七年多来,市场规模稳中有进,产品功能逐步发挥,市场生态日益改善,为上市3只ETF期权品种打下了基础。此次3只期权品种上市,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补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短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丰富金融期货期权品种,健全资本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更好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风险管理需求。
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做好3只ETF期权品种上市交易各项准备工作。
国债发行业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顺利启动
日期:2022-09-02 来源:证监会
2022年9月2日,在习近平总书记宣布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一周年之际,国债发行业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顺利启动。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北京市市委常委、副市长靳伟出席仪式并致辞。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启动国债发行,是平稳推进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市场建设、促进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能力,更好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财政部、北京市委市政府等相关各方按照统筹布局、突出特色、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高标准、高起点建设,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中国证监会公布2022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
日期:2022-09-02 来源:证监会
近期,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经期货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由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单位代表组成的期货公司分类评审委员会复核并审议确定了2022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分类级别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价。中国证监会鼓励期货公司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水平的前提下,稳健发展,逐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期货监管部门使用,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2022年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如下:
坚定不移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方星海副主席在2022年服贸会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上的致辞
日期:2022-09-02 来源:证监会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很高兴今年再次受邀参加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和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首先,我代表中国证监会,向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借此机会,我就资本市场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谈几点看法。
一、资本市场功能持续发挥,助力稳住经济大盘
今年以来,面对乌克兰危机、美联储加息、国内疫情反复等多重因素叠加冲击,证监会围绕稳预期、稳资金面、稳市场行为持续发力,及时果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科学合理保持IPO和再融资常态化,在全球主要市场股权融资普遍低迷的背景下,今年前7个月,沪深交易所共有178家企业IPO上市,合计融资3459亿元,数量和融资金额均居全球首位。再融资合计3825亿元,保持了较高水平。证监会会同相关方面加强期货和现货市场联动监管,严防过度投机,有效防控动力煤、原油等基础工业品价格持续上升风险。成功应对了国际市场镍期货极端“逼空”行情对国内镍期货市场的外溢风险。推出中证1000股指期货和期权,活跃了“专精特新”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期货市场保持平稳运行,有效助力保供稳价工作大局。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资本市场经受住了严峻考验,交易保持活跃,功能发挥良好,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和社会预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资本市场开放举措渐次落地,对外开放局面向好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4月在博鳌亚洲论坛主旨演讲中指出:不论世界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中国改革开放的信心和意志都不会动摇,中国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李克强总理不久前在深圳考察时强调: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我们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经济竞争力,实现互利共赢。
证监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今年以来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取得新成绩。
深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拓宽跨境投融资渠道。拓宽沪深港通标的范围,正式启动互联互通下ETF交易。优化沪深港通交易日历安排,增加交易天数。优化和拓展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拓展至深交所,境外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5家境内上市公司赴瑞士、英国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融资额累计约22.7亿美元。建立健全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制度,允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推动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投资环境。中美双方成功签署跨境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合作协议,为清除存在多年的中国企业赴美上市障碍迈出了重要一步。借鉴国际市场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市场实际,稳步推进货银对付(DVP)改革,有助于提高国际投资者对于国内结算效率和资金安全保障的信心。今年8月1日生效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对加快期货市场双向开放做出明确制度安排。
扎实做好开放政策的沟通宣传,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证监会加强与国际投资者沟通,及时传递政策信息,稳定外资预期,取得良好效果。股市方面,今年1至8月,外资通过沪深股通净流入A股632亿元;期货方面,截至8月26日,境外投资者在股指期货市场的客户权益为317.55亿元,在原油期货、铁矿石期货、PTA期货、20号胶、棕榈油、国际铜、低硫燃料油期货市场的客户权益合计212.97亿元。外资投资我国资本市场呈现出明显韧性。
三、不断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促进制度型双向开放纵深发展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资本市场运行质量和国际影响力也得到显著提升。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市场,开放程度日益提升,吸引了越来越多国际投资者积极参与。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统筹发展与安全,全力支持稳住经济大盘,推出更多有力度、有深度的开放举措,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我们将继续稳步推进市场、机构、产品全方位制度型开放。推动境外上市新规立法程序,做好改革实施后的配套规则、系统建设等准备工作。拓展优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支持更多上市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发行上市。进一步优化完善沪深港通机制,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取得实质进展。稳步扩大商品和金融期货国际化品种,支持开展期货产品结算价授权合作,实现期货市场开放路径多元化。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坚持“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的要求,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保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落实好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协议,为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构建可预期的国际监管环境。继续加强与境外机构投资者沟通,不断提高A股投资便利性,不断增强外资投资我国资本市场的信心。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务实合作。证监会高度重视两地资本市场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推动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合作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不断迈进,支持香港维护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港方和有关部门推出以下三项扩大两地资本市场务实合作的新举措:一是扩大沪深港通股票标的。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和更多沪深上市公司股票纳入标的范围。二是支持香港推出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研究在港股通增加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助力人民币国际化。三是支持香港推出国债期货。研究支持香港推出国债期货,加快推动境内国债期货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实现两地协同发展。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放眼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将继续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活力。我们真诚欢迎国际金融机构继续抓住机遇扩大在华投资展业规模和水平,共同参与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李超副主席在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上市仪式的致辞
日期:2022-08-31 来源:证监会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上市仪式。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基础设施REITs市场建设的各位领导、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 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试点范围。5月27日,证监会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出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项目,正式启动相关试点工作。
《通知》发布以来,在相关各方共同努力下,我们已经完成了规则制定、项目推荐、审核注册和询价发行等各项工作,首批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项目北京保障房、深圳人才安居和厦门安居集团今天上市交易。首批试点项目的成功落地,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坚持租购并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有利于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完善投融资机制,深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进程,推进形成新的行业发展模式;同时,还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类型,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的金融产品,更好分享经济发展红利。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REITs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自2021年6月首批试点项目落地以来,目前共批准19只公募REITs产品上市,资产范围涵盖收费公路、产业园区、污水处理、仓储物流、清洁能源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类型。已上市项目募集资金580多亿元,总市值650亿元,回收资金带动新项目总投资额近3000亿元,市场认可度较高,运行总体平稳,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探索走出了一条既遵循成熟市场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REITs发展之路。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的会议精神,证监会在年中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稳步扩大REITs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常态化发行。近期,证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等相关方面研究提出了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的十条措施,包括:推动建立重点地区省市、多部门参加的综合推动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加强政策辅导和市场培训,推动形成项目供给梯队;优化试点项目推荐程序,研究明确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严把项目质量关的基础上,统一审核理念,简化审核程序,优化注册流程;明确相关行业准入标准,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持续监管;拓宽试点项目类型,解决“新类型”项目面临的新问题,引导市场规范发展;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强化常态化发行需要的资源保障;加快推进民企REITs试点,尽快推出“绿灯”投资案例;尽快推动首批扩募项目落地;推动REITs立法,积极培育专业REITs管理人和投资者群体。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基础设施REITs是我国一个改革的新生事物,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证监会将会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有关方面,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继续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稳起步的原则,进一步凝聚共识,发挥合力,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制度机制,确保中国基础设施REITs市场行稳致远,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关于修订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228号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贯彻《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等监管规定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要求,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强化自律管理职能,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2.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9月2日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修订说明
为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贯彻《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等监管规定,加强保荐机构专业标准、专业责任建设,促进保荐机构归位尽责、提升执业质量,协会对《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发布于2020年12月,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授权,从保荐代表人、保荐执业规范、保荐责任和协作、自律管理四个方面明确细化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应当遵循的自律管理要求。
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保荐机构执业水平和项目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修订充分落实发挥证券公司资本市场“看门人”的监管思路,健全保荐机构专业责任相关要求,细化规定廉洁从业自律管理,加强持续督导的工作要求,明确内部制衡、问责等相关规定,构建投行业务执业质量声誉约束机制。
二、修订内容
(一)健全保荐机构专业责任相关要求。
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要求,对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在履行审慎核查义务、进行必要调查和复核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进一步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自身特点等情况,结合发行、上市条件,拟上市板块定位、信息披露要求等情况,对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采取必要核查手段进行印证,综合判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从七个方面明确和细化了“重大异常”的情形,提升“合理信赖”原则的可操作性。
(二)细化规定廉洁从业自律管理要求。
依据证监会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等规定,从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人员管理、文化建设、禁止性行为等方面全面系统规定保荐机构廉洁从业相关要求,予以专章规定,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主体责任。
(三)加强持续督导的工作要求。
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业务提出勤勉尽责要求,细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人员配置、内部控制、履职方式等规定,并要求保荐机构报送持续督导阶段费用情况。
(四)明确内部制衡、问责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应建立并完善内控部门对保荐业务部门的制衡机制,由质控或内核部门牵头对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进行评价;保荐机构应建立并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强化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质控、内核等保荐业务全链条人员的责任意识。
(五)构建投行业务执业质量声誉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在其内部的质量评价工作方面做好与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的衔接。二是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三是建立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报送机制,要求保荐机构按照协会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推动形成专业为本、质量致胜、责任至重、声誉至上的执业生态。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协会向行业机构、证监会及系统内单位全面征求了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做了充分吸收采纳。关于合理信赖的有关内容中,行业提出合理信赖的标准、程序较为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经是专业领域的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可能不具备对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实质核查的专业胜任能力,工作任务也较为繁重。鉴于《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已对合理信赖制度进行了完善,细化了保荐机构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或者基础工作的标准、程序,为做好与监管规则的衔接,《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中关于合理信赖的表述与《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重大异常”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监管机构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
日期:2022-08-26 来源: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22年8月26日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将于近期启动相关合作。
合作协议依据两国法律法规,尊重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对等互利原则,就双方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监管检查和调查活动作出了明确约定,形成了符合双方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合作框架。
合作协议的签署,是中美双方监管机构在解决审计监管合作这一共同关切问题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为下一阶段双方积极、专业、务实推进合作奠定了基础。依法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为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跨境上市活动营造良好的国际监管环境。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签署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答记者问
日期:2022-08-26 来源:证监会
1.问:签署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意义是什么?
答:签署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是双方在解决中美审计监管合作问题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为双方依法对共同监管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日常检查和执法合作建立了监管合作机制,为下一步双方在符合各自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等、高效开展合作奠定了基础,符合资本市场监管合作的国际通行做法。中美双方开展审计监管合作,对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助于为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跨境上市活动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2.问: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签署的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是在双方2013年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及2016年试点检查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国内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参照相关国际通行做法,总结以往双方合作经验,经过反复磋商达成的。合作协议主要就双方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日常检查与执法调查作出了具体安排,约定了合作目的、合作范围、合作形式、信息使用、特定数据保护等重要事项。
合作协议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是确立对等原则。协议条款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中美双方均可依据法定职责,对另一方辖区内相关事务所开展检查和调查,被请求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力提供充分协助。二是明确合作范围。合作协议范围包括协助对方开展对相关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其中,中方提供协助的范围也涉及部分为中概股提供审计服务、且审计底稿存放在内地的香港事务所。三是明确协作方式。双方将提前就检查和调查活动计划进行沟通协调,美方须通过中方监管部门获取审计底稿等文件,在中方参与和协助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开展访谈和问询。
3.问:开展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和上市,应定期公开发布财务报告,为投资者知情决策提供信息。各国法律法规均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要求监管机构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以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好“守门人”职责,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企业跨境上市的情形下,为这些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本地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需要在上市地注册,并接受上市地监管部门的监管。由于这些事务所可能遍布全球各地,上市地监管部门为对它们实施监管,必须通过与相关事务所本地的监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展跨境监管合作,这是全球资本市场的通行做法。如不能有效开展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就难以确信相关事务所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相关上市公司财报质量就缺少一层保障,会引发投资者质疑,甚至根据上市地法律法规,相关公司证券无法继续在该地上市交易。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步深化,企业跨境上市和会计师事务所跨境展业日益频繁,目前,有超过200家中国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有30余家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在PCAOB注册,能够为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提供审计服务。PCAOB为履行对上述事务所的审计监管职责,需要与中国监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实施跨境监管合作。同样,中国监管机构有需要对自身监管范围内的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监管的,也要通过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这是国际惯例,双方都需要这个机制。保留中概股在美上市,对投资者有利,对上市公司有利,对中美双方都有利,是一种多赢的制度安排。这是双方能够坐下来谈判并达成协议的一个重要基础。
4.问:审计工作底稿在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管,必然涉及到审计工作底稿。以日常检查为例,监管机构除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外,还需要抽查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以检验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审计工作底稿是事务所开展审计过程中,对其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所作的“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功能是记载审计师是否依照审计准则尽职尽责地验证企业收入支出等财务信息准确性,因此一般并不包括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企业底层数据等敏感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审计监管的直接对象是会计师事务所,而非其审计的上市公司。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实践看,上市地监管机构一般每年抽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并在受检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中抽查有代表性或有潜在审计质量风险的审计项目加以验证,以评估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质量。对于中美审计监管合作而言,也是如此,无须每年检查全部在美上市公司审计项目。
5.问:在合作协议框架下,审计工作底稿如含有一些敏感信息,能否得到必要的保护?
答:近年来,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陆续施行,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安全责任更加明确,操作上更加有章可循。企业无论上市与否,都有义务严格遵守本国法律法规。
近期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完善了境外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对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信息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了上市公司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为上市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保管和处理涉密敏感信息提供了更加细化和可执行的指引,有助于在满足会计审计要求的前提下做好底稿编制工作,并依法保护相关信息安全。
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将双方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活动纳入合作框架下开展,双方将充分做好事前沟通协调,美方须查看的审计工作底稿等文件通过中方监管机构协助调取并提供。同时,合作协议对于审计监管合作中可能涉及敏感信息的处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约定,针对个人信息等特定数据设置了专门的处理程序,为双方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同时保护相关信息安全提供了可行路径。
6.问: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达成是否意味着中概股自美退市的风险已经解除?
答: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通过加强合作解决中概股审计监管问题迈出了关键一步,符合市场的期盼和预期。下一步双方将根据合作协议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日常检查与调查活动,并对合作效果作出客观评估。如果后续合作可以满足各自监管需求,则有望解决中概股审计监管问题,从而避免自美被动退市。我们期待与美方监管部门以专业务实的态度积极推进合作,共同努力实现积极的成果。
关于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在天津、江苏、山东、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从业实施特别程序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223号
注册地为天津、江苏、山东、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从业的有关对外开放政策,根据《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现对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在天津、江苏、山东、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从业的特别程序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业人才。具有天津/江苏/山东/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或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工作居留证件,被注册地为所在地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所聘用,具有(包含最近三年曾经具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附件)证券执业资格,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以下简称专业人才)可按照特别程序办理执业登记。
二、特别程序。专业人才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达到基本要求,可认为其已熟练掌握相关证券业务专业知识,具备从事相关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无须参加相应的专业知识测试。专业人才可通过其所在公司按照特别程序办理执业登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专业人才所在公司应当确保专业人才符合有关条件要求,并对其境外执业资格、从业经历等的真实性承担核查责任。
为便利专业人才参加测试,协会推出中英双语法律法规测试及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三、办理流程。专业人才应当通过所在公司办理执业登记。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公司审核合格的专业人才登记申请材料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材料除常规登记材料外,还应当包括《特别程序执业登记表(境外专业人才适用)》、专业人才身份证件扫描件及工作居留证件扫描件、公司核查情况说明等。
特此通知。
附件: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序号国家/地区境外监管机构名称签署时间合作文件名称备注
1 阿布扎比 阿布扎比全球市场金融服务监管局 2016.7.14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 阿根廷 阿根廷国家证券委员会 2006.9.20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 1996.5.23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4 奥地利 奥地利金融市场管理局 2008.10.30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 阿塞拜疆 阿塞拜疆国家证券委员会 2015.5.19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6 白俄罗斯 白俄罗斯共和国财政部 2014.1.20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7 比利时 比利时银行及金融委员会 2002.11.26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8 巴西 巴西证券委员会 1997.11.13 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9 文莱 文莱金融管理局 2014.2.17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0 柬埔寨 柬埔寨证券交易委员会 2019.6.21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1 加拿大 加拿大证券监管机构初始参与成员 2003.3.21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2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2018.11.5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3 智利 智利证券和保险监管局 2017.5.13 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4 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 2012.5.17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5 迪拜 迪拜金融服务局 2008.9.27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6 埃及 埃及资本市场委员会 2000.6.22 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7 阿联酋 阿联酋证券商品委员会 2006.12.6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18 法国 法国证券委员会 1998.3.4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法国金融市场委员会(现译为法国 金融市场管理局) 2006.12.7 中国证监会与法国金融 市场委员会关于相互合 作的函 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 2018.12.7 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相互合作的函 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 2019.3.25 关于金融领域创新合作之谅解备忘录
19 德国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2019.1.18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取代1998 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与德国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
20 直布罗陀 直布罗陀金融服务委员会 2020.12.22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1 耿西岛 耿西金融服务委员会 2013.11.18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2 希腊 希腊资本市场委员会 2017.8.31 证券期货及其他投资产品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3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993.6.19 监管合作备忘录2016.11.3
24 印度 印度证券及交易委员会 2006.9.15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5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监管委员会 2003.12.9 关于相互协助和信息交流的谅解备忘录
26 伊朗 伊朗证券和交易组织 2018.6.10 证券期货及其他投资产品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7 爱尔兰 爱尔兰金融服务监管局 2008.10.23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8 马恩岛 马恩岛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6.9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9 以色列 以色列证券管理局 2011.3.29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0 意大利 意大利国家证券监管委员会 1999.11.3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1 日本 日本大藏省 1997.3.18 谅解备忘录 日本金融厅 2018.10.26 关于促进两国证券市场 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32 泽西岛 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 2014.4.9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3 约旦 约旦证券委员会 2006.9.20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4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 2015.5.13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 2018.2.9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5 韩国 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 2018.5.28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取代 2001 年 6 月 19 日中国 证监会与韩国金融监督委员 会签署的《证券期货监管合 作安排》 韩国金融监督院
36 科威特 科威特股票交易所委员会 2010.5.5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7 老挝 老挝证券交易委员会 2011.9.19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8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金融管理局 2008.1.15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39 立陶宛 立陶宛银行 2013.9.13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40 卢森堡 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 2012.5.17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取代 1998 年 5 月 18 日中国 证监会与卢森堡证券委员会签署的《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41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金融管理局 2020.6.30 合作备忘录
42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 1997.4.18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43 马耳他 马耳他金融服务局 2010.1.26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44 蒙古 蒙古金融监督委员会 2008.1.24 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
45 荷兰 荷兰金融市场委员会 2002.11.1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46 新西兰 新西兰证券委员会 2004.2.20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47 尼日利亚 尼日利亚证券交易委员会 2005.6.14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48 挪威 挪威金融监管委员会 2006.9.26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49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 2010.12.17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0 波兰 波兰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5.3.23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1 葡萄牙 葡萄牙证券市场委员会 2004.10.26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2 卡塔尔 卡塔尔金融市场管理局 2011.4.7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3 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国家证券委员会 2002.6.27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4 俄罗斯 俄罗斯中央银行 2016.6.25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取代 2008 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与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 监督总局签署的《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5 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1995.11.30 关于监管证券和期货活 动的相关合作与信息互换的备忘录
56 南非 南非金融服务委员会 2002.10.29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7 西班牙 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 2009.10.6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8 瑞典 瑞典金融监管局 2012.4.24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59 瑞士 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 2003.5.22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60 台湾地区 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2009.11.6 海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 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
61 泰国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2007.4.11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62 土耳其 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 2006.11.10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63 英国 英国财政部、英国证券与投资委员会 1996.10.7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2018.10.17 上海与伦敦证券市场互 联互通机制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64 美国 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 1994.4.28 关于合作、磋商及技术协助的谅解备忘录 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 2006.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合作条款
65 乌克兰 乌克兰国家证券和股市委员会 2013.8.30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取代 1997 年12 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乌克兰证券与股市 委员会签署的《证券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
66 越南 越南证券委员会 2005.6.27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67 匈牙利 匈牙利中央银行 2021.7.26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证券业协会召开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
2022年8月1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在山东青岛以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召开全体会议。协会党委书记、会长安青松,青岛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殷志诚,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世伟,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孟宥慈和青岛证券期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鹏出席会议。委员会全体委员、顾问及部分公司代表、证监会机构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任委员、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玉成作主题发言,副主任委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葛小波主持会议。会议围绕《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及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目标及行动计划》)、委员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内容进行讨论交流。
殷志诚在致辞中对会议召开表示欢迎与祝贺,指出证券行业近些年规范稳健发展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但也要清晰认识到与国际一流投行、与银行等金融行业的差距,在新的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证券行业提出更高要求,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要肩负起新责任新使命,要有新担当新作为,相信在协会的领导下,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讨论与后续工作安排,将为行业高质量发展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孟宥慈介绍了第七届协会专业委员会换届情况,指出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作为本次换届新成立的委员会,旨在为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共同关切、生态建设等宏观问题研究提供议事平台,希望委员会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生态做出积极贡献。杨玉成从《目标及行动计划(草案)》写作思路、框架结构、工作机制等方面介绍了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指出制定《目标及行动计划》,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行业基本功能、战略方向、体制机制、基础设施、文化理念、人才队伍、生态建设、行业治理等基础性问题。与会委员围绕《目标及行动计划(草案)》主要内容,从投资银行、财富管理、场外市场、国际业务、金融科技、社会责任、人才培养、内控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安青松在总结发言中介绍了研究制定《目标及行动计划》的背景和目标,指出易会满主席在第七次会员大会上提出了组织行业研究制定行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要求。高质量发展既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方位,也是证券行业发展的新航道。从证券行业30多年的发展实践看,前15年披荆斩棘、蹒跚起步以综合治理“收口”,接下来5年爬坡过坎、扭亏为盈,3年创新发展、规模增长,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暴露了行业的“短板”和“不足”,2016年开始合规、风控“补课”,文化建设“补气”,专业能力“补钙”,行业站在了新的发展起点。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发展理念是发展实践的基础,研究制定《目标及行动计划》的目标,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树立正确的行业发展理念,消除发展的“误区”、“盲区”、“雷区”;动员行业力量,群策群力研究制定《目标及行动计划》,目的是找到行业发展方向、导向、定向,推动形成行业发展的共识、共信、共力,推动行业更好建立政府信任、社会形象和行业风貌。《目标及行动计划》要着眼全行业高质量发展,倡导头部券商打造面向国际竞争的全能冠军,引导中小券商打造特色化的单项冠军和区域领军,全方位增强证券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机构。
关于发布2022年第二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2-08-26
中基协字〔2022〕419号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相关工作要求,自2022年8月26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阅本会员2022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会向2022年第二季度前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2022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二、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应当确保信息报送真实、准确、完整。各会员对本机构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在收到信用信息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相关申请材料请发送至pf@amac.org.cn,协会将在收到查询申请后尽快予以答复。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8月26日
中基协新设私募名单(2022.08.01-2022.09.08)
编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机构类型 注册地 办公地 登记时间
1 *新疆明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史鹏飞 股权创投 新疆 新疆 2022/9/6
2 *福建省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潘艳 股权创投 福建 福建 2022/9/6
3 *共青城乾成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于亚飞 股权创投 江西 深圳 2022/9/6
4 *淄博能链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潘高颖 股权创投 山东 山东 2022/9/6
5 *无锡金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范鹏 股权创投 江苏 江苏 2022/9/6
6 *德阳盈创阳光天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杨竣超 股权创投 四川 四川 2022/9/6
7 *上海海岸号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文思 证券投资 上海 上海 2022/9/6
8 *三亚阳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施毅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9/6
9 *金福瑞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颜小淞 股权创投 山东 山东 2022/9/6
10 *德朴(海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旭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9/6
11 *深圳市龙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国蔚 股权创投 深圳 深圳 2022/9/6
12 *杭州上泽和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周平 证券投资 浙江 浙江 2022/9/6
13 *湖南湘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田开锐 证券投资 湖南 湖南 2022/9/6
14 *海南砺勋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灏澄 证券投资 海南 海南 2022/9/6
15 *伽罗华(海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毕圣斌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9/6
16 *北京羲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夏云奡 证券投资 北京 北京 2022/9/6
17 *河南国煜嘉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来成 股权创投 河南 河南 2022/9/6
18 *杭州心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郭小晓 证券投资 浙江 浙江 2022/9/6
19 *杭州盛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盛大连 股权创投 浙江 浙江 2022/9/6
20 *上海青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傅浩 证券投资 上海 上海 2022/9/6
21 *湖南湘江融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海刚 证券投资 湖南 湖南 2022/9/6
22 *北京启盈同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胡祖欐 股权创投 北京 北京 2022/9/6
23 *普若(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欧双科 证券投资 湖北 北京 2022/9/6
24 *新疆财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何勇 股权创投 新疆 新疆 2022/9/6
25 *海南金泰晟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杨林 证券投资 海南 海南 2022/9/6
26 *海南睿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贾建刚 证券投资 海南 江苏 2022/9/6
27 *知时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谢秋实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9/6
28 *广州鑫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少珠 证券投资 广东 广东 2022/9/6
29 *山东沣禾天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罗涛 证券投资 山东 深圳 2022/9/6
30 *广州水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叶勤 证券投资 广东 广东 2022/9/6
31 *海南华源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韩庭博 证券投资 海南 海南 2022/9/6
32 *浙江汇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涛 证券投资 浙江 浙江 2022/9/6
33 *海南稳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邵俊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9/6
34 *广东宸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翔 证券投资 广东 广东 2022/9/6
35 *山东复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史晶 证券投资 山东 上海 2022/9/6
36 *南京淳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吴利剑 证券投资 江苏 上海 2022/9/6
37 *盛悦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江成欢 证券投资 海南 浙江 2022/9/6
38 *海南涌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文亮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9/6
39 *上海卓胜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万里 证券投资 上海 上海 2022/9/6
40 *杭州伊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井子恺 证券投资 浙江 浙江 2022/9/6
41 *江苏高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姜冬阳 证券投资 江苏 上海 2022/9/6
42 *兰盈量化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林雄 证券投资 山东 上海 2022/9/6
43 *盈赢(海南)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松澔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9/6
44 *北京理享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海 证券投资 北京 北京 2022/9/6
45 *北京大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磊 证券投资 北京 北京 2022/9/6
46 *海南新物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刘天兵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9/6
47 *厦门观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庄拓彬 证券投资 厦门 厦门 2022/9/6
48 *武汉醇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邓雷明 证券投资 湖北 湖北 2022/9/6
49 *六妙星(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姜炯 证券投资 北京 北京 2022/9/6
50 *耀承(海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瑞海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9/6
51 *海南宣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亮 证券投资 海南 山西 2022/9/6
52 *武汉文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文彬 证券投资 湖北 湖北 2022/9/6
53 *山东睿川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宁 证券投资 山东 山东 2022/9/6
54 *颢珩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杨力恒 证券投资 海南 江苏 2022/9/6
55 *广东冠达菁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岳永明 证券投资 广东 深圳 2022/9/6
56 *拓扑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连建龙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9/6
57 *海南哈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余晓锋 证券投资 海南 浙江 2022/9/6
58 *晋江泉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志彬 证券投资 福建 福建 2022/9/6
59 *上海和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毅龙 证券投资 上海 上海 2022/9/6
60 *杭州鋆金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杨新勇 证券投资 浙江 浙江 2022/9/6
61 *湖南长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谢银 证券投资 湖南 湖南 2022/9/6
62 *海南鸣山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炀民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9/6
63 *云行私募基金管理(平潭)有限公司 王宗锋 证券投资 福建 福建 2022/9/6
64 *三亚富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有宇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9/6
65 *海南维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蔡博思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9/6
66 *河南千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培 证券投资 河南 河南 2022/9/6
67 *重庆思佰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蔡菊芳 其他 重庆 重庆 2022/9/6
68 *三亚道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宇 股权创投 海南 北京 2022/9/6
69 *广西环保产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尹力 股权创投 广西 广西 2022/9/6
70 *武汉禾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文强 股权创投 湖北 湖北 2022/9/6
71 *深圳方贞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胜 股权创投 深圳 深圳 2022/9/6
72 *上海国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贾雷 股权创投 上海 上海 2022/9/6
73 *威海国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卢文纲 股权创投 山东 山东 2022/9/6
74 *中灏分享私募基金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李申福 股权创投 江苏 江苏 2022/9/6
75 *华沣信诚(扬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司晓雪 股权创投 江苏 江苏 2022/9/6
76 *山东朗润利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鲁黎阳 股权创投 山东 上海 2022/9/6
77 *中泰新能(海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达闻 股权创投 海南 北京 2022/9/6
78 *上海临港数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俊杰 股权创投 上海 上海 2022/9/6
79 *北京君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孙志恒 股权创投 北京 北京 2022/9/6
80 *广州和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郑蕾 股权创投 广东 广东 2022/9/6
81 *湖北君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贺泉云 股权创投 湖北 湖北 2022/9/6
82 *北京国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滕杰 股权创投 北京 北京 2022/9/6
83 *博雅(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延民 股权创投 天津 天津 2022/9/6
84 *上海航信创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彦伟 股权创投 上海 上海 2022/9/6
85 *湖北仁熙科技创新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姚国栋 股权创投 湖北 湖北 2022/9/6
86 *广东晟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蔡敬侠 股权创投 广东 广东 2022/8/26
87 *岳鑫遥(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策 证券投资 湖北 北京 2022/8/26
88 *海南道顺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蔡文扬 股权创投 海南 深圳 2022/8/26
89 *江苏金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周扬 股权创投 江苏 江苏 2022/8/26
90 *三亚佰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毛建强 股权创投 海南 浙江 2022/8/26
91 *青岛上合国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言 股权创投 青岛 青岛 2022/8/26
92 *广东前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万江 股权创投 广东 广东 2022/8/26
93 *大道寰球(宁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郭奕锐 证券投资 宁波 上海 2022/8/26
94 *海南格拉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彦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8/26
95 *海南长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吴英敏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8/26
96 *海南瞰点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梁宇奇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8/26
97 *杭州碳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霖 证券投资 浙江 浙江 2022/8/26
98 *南京衡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康 证券投资 江苏 江苏 2022/8/26
99 *杭州全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侯振国 证券投资 浙江 上海 2022/8/26
100 *深圳中经大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孙维佳 股权创投 深圳 深圳 2022/8/26
101 *钎镱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马展强 证券投资 江苏 上海 2022/8/26
102 *观砚(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许磊 股权创投 江苏 北京 2022/8/26
103 *南京金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贾广沂 证券投资 江苏 上海 2022/8/26
104 *海南高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桂林 证券投资 海南 广东 2022/8/26
105 *海南麒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宇峰 证券投资 海南 河南 2022/8/26
106 *云昱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张一云 证券投资 海南 海南 2022/8/26
107 *北京上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志强 股权创投 北京 北京 2022/8/26
108 *南京德桥新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周聪 股权创投 江苏 上海 2022/8/26
109 *珠海鹏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晓娅 股权创投 广东 广东 2022/8/26
110 *上海倍努利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哲勤 证券投资 上海 上海 2022/8/19
111 *天津衍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红伟 证券投资 天津 宁波 2022/8/19
112 北京海绵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魏德善 证券投资 北京 北京 2022/8/19
113 *晨华(海南)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何士祥 股权创投 海南 北京 2022/8/19
114 *广州泓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召洪 证券投资 广东 广东 2022/8/19
115 广东精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曹伟 证券投资 广东 广东 2022/8/19
116 *青岛晟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海峰 证券投资 青岛 大连 2022/8/19
117 *上海申宸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陶彦霏 证券投资 上海 上海 2022/8/19
118 *泰霖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陈永强 证券投资 海南 北京 2022/8/19
119 *逻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张志华 证券投资 海南 天津 2022/8/19
120 *山东汇水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罗润科 证券投资 山东 山东 2022/8/19
121 海南璞成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邰耘毅 证券投资 海南 福建 2022/8/19
122 *乐得之私募基金管理(海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董文珍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8/19
123 *北京启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阳 证券投资 北京 北京 2022/8/19
124 *上海寰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皓仁 证券投资 上海 上海 2022/8/19
125 南京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博 证券投资 江苏 上海 2022/8/19
126 *赣州搏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骆晓辉 证券投资 江西 深圳 2022/8/19
127 *北京银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谢兆林 股权创投 北京 北京 2022/8/19
128 *杭州杭广熠熠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宋宜钊 股权创投 浙江 浙江 2022/8/19
129 *安徽江东产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帅 股权创投 安徽 安徽 2022/8/19
130 *苏州森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吉翔 股权创投 江苏 江苏 2022/8/19
131 *厦门顺之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孔毅 股权创投 厦门 厦门 2022/8/19
132 *武汉绿色低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刘玮 股权创投 湖北 湖北 2022/8/19
133 *南宁产投合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刘洁玲 股权创投 广西 广西 2022/8/19
134 *平安燊烨(上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潘永华 股权创投 上海 上海 2022/8/19
135 *山东正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熊为民 股权创投 山东 重庆 2022/8/19
136 *海南信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海兵 股权创投 海南 海南 2022/8/19
137 *杭州启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应江峰 股权创投 浙江 浙江 2022/8/19
138 *湖北鼎龙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汪煜嵋 股权创投 湖北 湖北 2022/8/19
139 *广东美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李飞德 股权创投 广东 广东 2022/8/19
140 *苏州市趋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唐慕田 股权创投 江苏 江苏 2022/8/19
141 *润格资本私募基金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刘泽宇 股权创投 广东 深圳 2022/8/19
142 *杭州钱唐汇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潘崇 证券投资 浙江 浙江 2022/8/12
143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游木锦 证券投资 福建 福建 2022/8/12
144 *永盛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尹星月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8/12
145 *中律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刘波 股权创投 山东 北京 2022/8/12
146 *海南中荣盛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丁骏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8/12
147 *海南云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徐春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8/12
148 上海嘉策百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段炼 证券投资 上海 上海 2022/8/12
149 *三亚弘景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孙辰 证券投资 海南 天津 2022/8/12
150 *吴越(山东)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俊浩 证券投资 山东 浙江 2022/8/12
151 *海南风云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岳 证券投资 海南 四川 2022/8/12
152 *潍坊恒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涛 股权创投 山东 山东 2022/8/12
153 *汇智源林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林永华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8/12
154 *上海韦恩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庆伟 股权创投 上海 上海 2022/8/12
155 *上海绯鹤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邓蠡 证券投资 上海 上海 2022/8/12
156 *宁波心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许昌清 证券投资 宁波 上海 2022/8/12
157 *江苏苏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玉虹 证券投资 江苏 江苏 2022/8/12
158 *北京险峰旗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崔远 股权创投 北京 北京 2022/8/12
159 *成都廪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烨 证券投资 四川 四川 2022/8/12
160 *山东德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吴华亮 股权创投 山东 山东 2022/8/12
161 *卓高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王龙翔 证券投资 海南 青岛 2022/8/12
162 *重庆鸿业百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素明 股权创投 重庆 重庆 2022/8/12
163 *深圳市阿尔法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彭明生 证券投资 深圳 深圳 2022/8/12
164 *海南芊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新新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8/12
165 *海南香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吕天晓 证券投资 海南 北京 2022/8/12
166 *北海龙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李博 股权创投 广西 广西 2022/8/12
167 *杭州谦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彭俊斌 证券投资 浙江 北京 2022/8/12
168 *广州金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冉曦 股权创投 广东 广东 2022/8/12
169 *北京泓诚嘉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林 证券投资 北京 北京 2022/8/12
170 *海南丁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世宏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8/12
171 *海南鎏畅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付华民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8/12
172 毅远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赵鑫 证券投资 山东 上海 2022/8/12
173 *高腾海外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柯德华 其他 海南 海南 2022/8/12
174 *肥西紫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孙玮 股权创投 安徽 安徽 2022/8/12
175 *上海首奕慧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NEO WEI KHEK 其他 上海 上海 2022/8/12
176 *千一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孙林旗 股权创投 山东 深圳 2022/8/12
177 *广东粤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乔楷 股权创投 广东 广东 2022/8/12
178 *银杏长青(西安)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边陇刚 股权创投 陕西 陕西 2022/8/12
179 *太仓国发文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贾彦乐 股权创投 江苏 江苏 2022/8/12
180 *中车国创(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鹏 股权创投 北京 北京 2022/8/12
181 *海南东方丰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果庚庚 股权创投 海南 北京 2022/8/12
182 *海南鹏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田婷 股权创投 海南 深圳 2022/8/5
183 *珞珈聚芯(珠海横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阮昊 股权创投 广东 上海 2022/8/5
184 *深圳澳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薛冕 股权创投 深圳 深圳 2022/8/5
185 无锡熵零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维飞 证券投资 江苏 上海 2022/8/5
186 *纬壹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唐传龙 证券投资 上海 上海 2022/8/5
187 *价值源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张海青 证券投资 山东 深圳 2022/8/5
188 *海南微巍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宋振方 证券投资 海南 海南 2022/8/5
189 *海南红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邓威 证券投资 海南 海南 2022/8/5
190 *北京鑫呈嘉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震宇 证券投资 北京 北京 2022/8/5
191 *四川银创蜀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敬阳 股权创投 四川 四川 2022/8/5
192 *厦门恩沃常青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严璟 股权创投 厦门 厦门 2022/8/5
193 *合肥瑞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伟 股权创投 安徽 安徽 2022/8/5
194 *山东灏宇新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紫琪 股权创投 山东 山东 2022/8/5
195 *湖州南浔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朱风明 股权创投 浙江 浙江 2022/8/5
196 *武汉灵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吴中柱 股权创投 湖北 湖北 2022/8/5
197 *海南今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锋华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8/5
198 *北京同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芳 证券投资 北京 北京 2022/8/5
199 *上海天兴未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白戈 股权创投 上海 上海 2022/8/5
200 *东方睿信(海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林瀚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8/5
201 *重信(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彪 股权创投 北京 北京 2022/8/5
202 *久瑞(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烨 证券投资 山东 北京 2022/8/5
203 *苏州元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张一凡 股权创投 江苏 江苏 2022/8/5
204 *杭州相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金帅 股权创投 浙江 浙江 2022/8/5
205 *广州凯得南方工业创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苏锋 股权创投 广东 广东 2022/8/5
206 *北京正熙安华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蒋苏文 股权创投 北京 北京 2022/8/5
207 北京君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刘文涛 股权创投 北京 北京 2022/8/5
208 *深圳新产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涛 股权创投 深圳 深圳 2022/8/5
209 *湖南品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粟硕 股权创投 湖南 湖南 2022/8/5
210 *太仓泓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震杰 股权创投 江苏 江苏 2022/8/5
211 *中山香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晓岐 股权创投 广东 广东 2022/8/5
212 *辽宁三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张琦 股权创投 辽宁 辽宁 2022/8/5
213 *江苏苏州市涌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顾建平 股权创投 江苏 江苏 2022/8/1
214 *深圳定航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刘登科 股权创投 深圳 深圳 2022/8/1
215 *海南修成俊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俊 股权创投 海南 上海 2022/8/1
216 *北京爱德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许国平 股权创投 北京 北京 2022/8/1
217 *海南元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梅林 股权创投 海南 北京 2022/8/1
218 *海南璟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泽钧 股权创投 海南 北京 2022/8/1
219 武汉海平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刘雄洲 证券投资 湖北 湖北 2022/8/1
220 *湖州唯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胡珍妮 股权创投 浙江 上海 2022/8/1
221 *武汉玖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范首天 证券投资 湖北 湖北 2022/8/1
222 *琰伯(海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刘国扬 股权创投 海南 上海 2022/8/1
223 *海南蜂鸟智能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戈文龙 证券投资 海南 深圳 2022/8/1
224 *海南嘉懿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锐 股权创投 海南 四川 2022/8/1
225 *上海科创申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方加亮 股权创投 上海 上海 2022/8/1
226 *海南有初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黄欣 证券投资 海南 江西 2022/8/1
227 *山东睿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高志刚 股权创投 山东 山东 2022/8/1
228 *广东聚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林方正 证券投资 广东 广东 2022/8/1
229 *海南元启基石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维 其他 海南 海南 2022/8/1
230 *上海护城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甘玲月 证券投资 上海 上海 2022/8/1
231 北京乐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梁骥 证券投资 北京 北京 2022/8/1
232 *北京安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华 证券投资 北京 北京 2022/8/1
233 *中实银泰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朱旭辰 证券投资 山东 上海 2022/8/1
234 *海南鹭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志远 证券投资 海南 北京 2022/8/1
235 北京正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蒋林浩 证券投资 北京 北京 2022/8/1
236 *海南任烟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骆恺骐 证券投资 海南 浙江 2022/8/1
237 海南泽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肖勇 证券投资 海南 湖北 2022/8/1
238 海南国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汪志刚 证券投资 海南 上海 2022/8/1
239 斗米年高(杭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威 证券投资 浙江 上海 2022/8/1
240 *珠海雪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赖德昌 证券投资 广东 广东 2022/8/1
中基协私募诚信名单(>100亿)
中基协私募诚信名单(50亿-100亿)
中证协注销私募名单(2022.08.05-2022.09.08)
编号管理人名称注销时间注销类型
1北京赛伯乐创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2中融信创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3北京华信标准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8/5协会注销
4北京海上丝绸之路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8/5协会注销
5柏澳(北京)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6美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7深圳裕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8北京嘉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9北京丽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10北京纳千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11北京中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12深圳中盈国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13创客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14武汉合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15武汉大成永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16元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17深圳前海嘉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18北京美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19深圳前海盛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20首融创利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21长远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22宝兹利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23深圳前海中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24中天弘业(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25北京富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26九鼎国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27博大利通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28北京华创富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29北京华夏惠众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30北京海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31北京中都银茂咨询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32四川威廉汉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33中投百冠(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34钱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35玖麟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36国泰融信(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37深圳市中能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38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39北京红阳财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40深圳国鑫创沅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41济南鼎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42北京鼎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43北京元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44北京沙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45北京星河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46深圳前海四海融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47大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48北京建金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8/5协会注销
49万鼎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50北京金砖财富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8/5协会注销
51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52承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53北京富联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54北京聚融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55北京开舜恒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56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57北京恒久碧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58环球汇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59深圳前海大湘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60北京文道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61浙江巨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8/5协会注销
62九州汇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6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上奇盛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64北京诚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65北京如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66钇君(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67北京中金瑞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68北京跃健诚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69久期智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70北京盘古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71顶元财富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72万源众邦(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73北京中财嘉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74中投荣晟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75北京鑫苑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76北京劳雷星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77国泰腾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78北京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79北京有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80中鼎汇鑫(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81卓信高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82芜湖顶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7/22协会注销
83北京孚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84西安德同迪亚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85北京鼎悦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86北京四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87凯德和灵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88汉富美亚(北京)国际投资顾问中心2022/7/22协会注销
89北京华民创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90中港国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91北京鹏辉联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7/22协会注销
92伟诺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93中安国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94北京谦豫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95商友邦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96国泰中旺(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97北京新鑫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98北京量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99上海天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00中鑫鸿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01建州(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02大圣昌隆(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03光州(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04泓融科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05北京金瑞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06成都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07圆融信达(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08百年同程财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09中鼎金瑞(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10北京华夏国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7/22协会注销
111和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12中投弘安(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13北京国泰医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7/22协会注销
114中房泰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15山东执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116阳光宏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7/22协会注销
券商 | 申请事项 | 审批机关 | 进度 |
华安证券 | 设立子公司 | 证监会 | 补正 |
中信证券 | 变更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 | 证监会 | 补正 |
方正证券 | 变更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 | 证监会 | 受理 |
中邮证券 | 变更业务范围 | 证监会 | 第一次反馈意见 |
银河证券 | 变更业务范围 | 证监会 | 第一次反馈意见 |
银河证券 | 变更业务范围 | 证监会 | 受理 |
申万宏源证券 | 变更业务范围 | 证监会 | 受理 |
华泰证券 | 变更业务范围 | 证监会 | 受理 |
中信建投 | 变更业务范围 | 证监会 | 受理 |
东方证券 | 变更业务范围 | 证监会 | 受理 |
财通证券 | 变更业务范围 | 证监会 | 受理 |
国信证券 | 变更业务范围 | 证监会 | 受理 |
国金证券 | 变更业务范围 | 证监会 | 受理 |
兴业证券 | 变更业务范围 | 证监会 | 材料接收 |
东北证券 | 基金托管资格 | 证监会 | 补正 |
万家基金 | 变更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 | 证监会 | 补正 |
富国基金 | 变更5%以上股东及实控人 | 证监会 | 补正 |
西部利得基金 | QDII | 证监会 | 第一次反馈意见 |
信达澳亚基金 | QDII | 证监会 | 材料接收 |
招商基金 | 设立境内子公司 | 证监会 | 材料接收 |
行家点评
证监会受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QDII业务资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境内子公司。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
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第二章 保荐代表人。
第六条 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第七条 保荐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保荐机构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针对其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
第八条 协会组织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所在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充足材料。协会将相关材料情况及其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予以公示。所提供材料包括下列中的任意四项可视为充足:
(一)具备八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三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个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组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
(三)具有金融、经济、会计、法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四)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五)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无须参加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一)具备十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且最近两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等主要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
(二)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职业道德及保荐业务相关理论、专业技能等。
第十条 保荐机构聘用保荐代表人前,应当对其从业经历、诚信信息、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保证其符合从业条件。保荐机构聘用保荐代表人后,应当保证其在执业期间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人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关于其保荐代表人符合执业条件要求的承诺。
第十一条 协会对保荐代表人执业过程进行动态管理,持续记录其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执业情况、业务培训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处分信息等,并予以公示。有关信息可来源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保荐机构,以及执业检查、举报投诉等渠道。
第三章 保荐执业规范。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维护行业市场信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制定明确且合理的保荐业务收费原则,收费原则的确定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从事该保荐业务所需要的时间、投入的精力和其他相应成本;
(二)保荐业务的性质、创新性和复杂程度;
(三) 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的特殊时间限制;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的经验、声誉和能力;
(五)保荐业务的持续责任和风险;
(六)保荐机构的实际成本支出;
(七)其他应当考虑的合理因素。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业务收费原则制定或调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保荐业务收费原则明显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显失市场公允的,保荐机构应当予以调整。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项目上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该保荐项目的保荐与承销协议、验资报告及发行上市、持续督导两个阶段的收费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开展保荐业务时,应当成立项目组负责项目承做,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单个项目的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应当全程参与项目执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参与重大事项讨论、编制尽职调查计划、制定尽职调查问题的解决方案、上市辅导培训、重要或异常客户及供应商走访、银行流水核查或复核核查记录、复核工作底稿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过程应及时记录在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中,并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项目立项完成后,如保荐代表人出现更换情形的,新任的保荐代表人应对原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进行审慎复核。
第十六条 保荐项目在召开立项会议前应当根据保荐机构内部立项标准,对拟推荐发行人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并开展反洗钱、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利益冲突核查等合规工作。保荐机构应当在立项环节将发行人初步的尽职调查情况及合规审查材料作为立项申请必备文件。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提交辅导验收文件前,应当督促发行人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并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立项完成后尽快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荐机构应与发行人就持续督导工作收费进行明确约定,持续督导费用的确定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费原则。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原则,通过执行合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合理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合理确信公开披露文件已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充分披露了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文件中详细记录所执行的尽职调查范围、步骤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和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未经上述单位同意,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和其他已提交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协助发行人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提交发行人申请文件前,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复核并确保申请材料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提交后,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现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和其他已提交的文件存在影响理解的错误、重要遗漏或者误导的,应当要求发行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发行人拒不配合的,应当撤销保荐并及时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发行承销过程管理,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引导价值投资理念,加强路演推介和询价申购管理,增强信息披露的易读易解性,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作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监管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各项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保荐机构应明确参与持续督导工作的人员,相关人员应至少包括两名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应建立健全针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荐机构就持续督导工作出具的专业意见,应当履行完整的内部控制程序。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持续关注并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就持续督导工作形成相关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作为出具相关意见或者报告的基础。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尚未完结的督导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就相关事项继续履行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编制并管理、保存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应用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
工作底稿关于保荐机构内部控制的文件中,应有必要的结论性文件,以及对立项、内核意见的回复内容,涉及签字审批的文件,应当严格执行保荐机构签字审批制度。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按照时间顺序全面、完整、及时地记录尽职调查过程,并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工作日志应当按照时间编制,尽职调查工作期间每周应当至少形成一份工作日志;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特定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也可按照事项编制,就该事项在一段期间内或者整个尽职调查期间的核查情况形成单独的工作日志。保荐代表人应当在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中通过签字等形式确认。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三道内部控制防线,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专职内部控制人员。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相关业务人员总数的 1/10。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保荐业务风险管理报告机制,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风险管理信息。风险管理工作的成效或不足,应当纳入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业务各团队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的管理,确保其规范执业。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设置科学的薪酬体系和长效的激励机制,综合考量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保荐机构不得将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保荐业务。
保荐机构应当明确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等出现被采取与保荐业务执业相关的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根据保荐机构内部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经过内部审批程序,要求其退还违规行为发生当年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部分或全部薪酬。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保荐机构开展保荐业务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利益冲突审查和信息披露程序。重要关联方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三十六条 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审慎,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其他成员及其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该项目;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该项目:
(一)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二)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四)担任发行人聘任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专家顾问或者项目组成员;
(五)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影响履行保荐职责的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第四章 保荐责任和协作。
第三十七条 证券发行上市采取联合保荐的,联合保荐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保荐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建立并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强化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质控、内核等保荐业务全链条人员的责任意识。
保荐机构应当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履职规范。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应当有效分工协作,根据具体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保荐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包括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项目所在部门/子部门/团队负责人等直接主管人员情况,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做好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网络查询、函证、复核和分析等方法,对证券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合理、必要的调查。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在履行以下审慎核查义务、进行必要调查和复核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
(一)全面审阅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审计报告、律师工作报告等);
(二)评估证券服务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专业资质、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评估其出具专业意见的前提及假设是否公平、合理、完整,是否符合证券服务机构所在行业的工作惯例;评估其核查范围是否与其所需出具的专业意见相符,有无限制;评估其为出具专业意见获取的核查资料是否充分、可靠;评估其已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关键性证据是否充分、恰当,能否有效支持其出具的专业意见等;
(三)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印证,如询问证券服务机构、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实地走访,采取必要的补充函证、抽盘等程序。如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如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内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机构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保荐机构应当进一步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信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证券服务机构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保荐机构明知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机构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但没有采取上述措施,不能主张其属于合理信赖;
(四)保荐机构应当就其形成合理信赖的具体依据和全部工作过程制作详实的工作底稿等记录,在保荐工作报告中披露所有“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等特殊情形的确定方法、论证过程及结论,以证明其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具有充分、可靠的基础,不得简单复制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底稿等资料;
(五)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充分考虑其执业风险,重点围绕前述四个方面,明确合理信赖的标准、依据、程序等内容,并严格执行复核程序,取得能支持其形成合理信赖的充分证据。
保荐机构应基于专业经验,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并判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所载资料是否与保荐机构所知的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存在不合理或者未予关注和核查的事项,再考虑是否进一步进行尽职调查,以形成自身独立意见。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相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四十二条 针对第四十一条(三)中“重大异常”,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自身特点等情况,结合发行、上市条件,拟上市板块定位、信息披露要求等情况,对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采取必要核查手段进行印证,综合判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处理及表外事项核查与披露的专业意见,以及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允性与内控制度健全及有效性等方面的专业意见的内容,与发行人业务实质相背离;
(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主体资格完备、股权清晰稳定、组织机构健全、公司治理有效、生产经营合规、符合产业政策要求、资产业务完整独立、重大风险揭示充分、投资者保护有效等方面专业意见的内容,与发行人实际情况相背离;
(三)发行人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导致无法确定能否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自身含有重大无先例事项;
(四)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及底层资料不具备可查、可复核的特性;
(五)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与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事项被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存在差异或者与行业惯例存在差异;证券服务机构针对同一事项前后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差异,或就同一事项不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不一致或存在矛盾;
(六)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
(七)其他可能存在的重大异常情形。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评估以下事项的影响,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一)证券服务机构不予解释或出具依据的事项;
(二) 经与证券服务机构协商仍无法消除疑义或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以及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能胜任相关工作,可以向发行人提议更换;若发行人不予更换,应当在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四十五条 保荐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专业服务,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保荐机构应当坚持主导性原则,通过使用第三方服务为其履行保荐职责提供辅助决策,不得将保荐职责及其他法定责任予以外包或转嫁。
保荐机构在聘请第三方工作时,应当审慎评价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在使用第三方工作结果前,应当履行充分、适当的核查程序,并结合对发行人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尽职调查程序的结果,综合评价第三方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结果的适当性。
第五章 廉洁从业。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保荐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保荐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保荐业务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对保荐业务廉洁从业承担直接责任。
保荐机构指定的廉洁从业工作管理部门,对本机构保荐业务的廉洁从业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业务重要制度中以专门章节明确涵盖保荐业务各环节的廉洁从业要求,建立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
保荐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保荐业务廉洁从业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每年开展覆盖全体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的廉洁文化培训,确保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熟悉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将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发生人员聘用、保荐代表人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应当考察评估其廉洁从业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在与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咨询沟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要求和业务沟通纪律。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对保荐项目股东进行穿透核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保荐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突击入股、利益输送、“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不当入股行为,并如实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各项廉洁从业要求。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在开展保荐业务活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提供礼金、礼品、旅游、娱乐健身、房产、汽车、有价证券、工作安排等手段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违规接受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提供的前述利益;
(二)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四)在项目申报、审核、检查、注册、立案调查等过程中,与监管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证券监管或自律管理工作,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或自律工作人员;
(五)以诋毁同行,不合理报价,宣称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降低尽职调查标准或信息披露质量,承诺申报时间,承诺获得批复或获得批复时间,签署“抽屉”协议,或者承诺发行价格、利率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或索要不当利益;
(六)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本人、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七)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或以代持、信托、违规配售等方式,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保荐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九)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侵占保荐业务收入,或向客户或其利益关系人收受好处费、报销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十)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营销制度,合理正当开展客户招揽、项目承揽及商务接待等活动。涉及费用支出的,应当严格依照营销费用标准,履行费用审批和报销程序。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开展客户招揽、项目承揽及商务接待等活动,应当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维护保荐机构和行业声誉。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协会建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通过公示评价结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
保荐机构应建立并完善内控部门对保荐业务部门的制衡机制,由质控或内核部门牵头对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进行评价,相关评价指标应至少包含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中与保荐业务部门相关的主要指标,评价结果应作为相关保荐业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职级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四条 协会建立保荐代表人名单分类机制,对保荐代表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根据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诚信情况等,建立并公布保荐代表人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当公示其专业能力水平情况的保荐代表人名单和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荐代表人名单等。
第五十五条 协会建立保荐业务违法违规项目公示机制,根据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监管措施,公示违法违规项目信息;建立示范实践推广机制,收集保荐业务创新、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工作底稿电子化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实践,履行相应程序后向行业予以推广,引导行业对标提升。
第五十六条 协会建立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报送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督促保荐机构加强工作底稿管理,并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行工作底稿信息共享。保荐机构应当向协会报送保荐项目工作底稿相关信息,并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协会制定的标准化、结构化要求。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协会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底稿系统应具备流程管理功能,电子工作底稿的上传、审核、复核等工作都应通过底稿系统开展,并做到全程留痕。
第五十七条 协会建立即时响应实施机制,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发表不当言论、恶意竞争、违反公序良俗等有损行业形象的情形,采取约谈、要求回应或声明、启动自律调查程序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协会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十九条 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进行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并对保荐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和建议,供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备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二)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执业情况、培训情况、廉洁从业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三)保荐机构和相关人员独立履职情况;
(四)保荐业务收费原则的制定与执行;
(五)薪酬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制定与执行;
(六)工作底稿制度的制定以及工作底稿的编制、管理与保存;
(七)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八)保荐机构辅导工作的完成情况;
(九)证券发行与承销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十)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协会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合理区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对保荐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其中第一项至八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纪律处分:
(一)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输送任何不正当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泄露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三)以不合理价格、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四)未勤勉尽责履行保荐相关职责;
(五)违反独立性原则违规开展保荐业务;
(六)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
(七)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保荐业务,执业登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八)不配合、阻挠或以其他变相方式妨碍协会检查,影响自律管理人员作出自律管理决定;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经提醒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报送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
(十一)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自律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或未勤勉尽责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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