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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动态 | 券商违规汇总(2023.02.28)

行家点评 创新业务平台 2023-03-24

券商私募监管处罚动态

(2022.02.20-2023.02.28)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3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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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3.02.17-2023.02.28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伟)

〔2023〕5号


当事人:易伟,男,1971年11月出生,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山新棠)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易伟操纵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三夫户外”)、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2年8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易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操纵证券价格


(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根据资金关联、交易硬件关联、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易伟以直接控制账户、受托管理账户、借入配资账户等形式实际控制7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用于交易“三夫户外”。


(二)操纵“三夫户外”情况


操纵期间,易伟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形式,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截至目前,余股已全部卖出,账户组共计盈利27,970,620.32元。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三夫户外”194,192,383股,成交金额3,692,779,354.47元;累计卖出190,545,773股,成交金额3,619,539,136.13元。其中,涉案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5%以上322天,占比10%以上273天,占比15%以上55天,最高持股占比为16.93%;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全市场成交量20%以上155天,占比30%以上61天,占比40%以上14天,占比50%以上4天。


根据交易行为和持仓变动等情况,易伟于操纵期间内控制账户组的操纵行为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涉案账户组持股从0股增加至7,519,216股,期末持股占流通股6.85%。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48,535,255股,买入金额834,021,831.42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20.01%;涉案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42,522,6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60.54%。期间,“三夫户外”累计上涨140.47%,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06.13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其他服装,申银万国三级行业指数,指数代码851327.SI,下同)96.56个百分点。(按照前复权标准,“三夫户外”累计上涨140.52%,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06.18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96.61个百分点。)


(2)第二阶段: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2月3日,涉案账户组实施日内反向交易,期末持股21,568,162股,期末持股占流通股15.11%。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85,127,098股,买入金额1,712,909,916.42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20.50%;累计卖出成交75,334,128股,卖出金额1,471,322,608.86元。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1月23日,“三夫户外”累计下跌40.35%,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38.08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8.47个百分点。(按照前复权标准,“三夫户外”累计下跌22.41%,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20.14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53个百分点。)


(3)第三阶段:2020年2月4日至2月28日,涉案账户组期末持股22,393,742股,占流通股15.69%。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26,601,085股,买入金额488,022,689.10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25.78%;累计卖出成交25,775,505股,卖出金额481,489,615.06元;涉案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24,246,5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69.06%。期间,“三夫户外”累计上涨58.90%,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42.41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43.19个百分点。(按照前复权标准,涨跌幅与偏离度不变。)


(4)第四阶段:2020年3月2日至6月19日,涉案账户组实施日内反向交易,期末持股7,902,586股,期末持股占流通股5.54%。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33,277,945股,买入金额645,839,817.53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11.40%;累计卖出成交47,420,101股,卖出金额930,256,356.35元。期间,“三夫股份”累计下跌10.52%,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5.16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4.63个百分点。(按照前复权标准,涨跌幅与偏离度不变。)


其中,2020年2月6日至2月19日,易伟持有“三夫户外”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10%以上,最低持股15.29%,最高持股16.53%,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买入成交量达到同期“三夫户外”市场成交量的30.83%,每日的买入成交量均达到该交易日“三夫户外”市场成交量的20%以上。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三夫户外”共计398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365个交易日存在买入成交,329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25.14%。


3.易伟存在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的故意


易伟向其实际控制的春山新棠交易员李某、黄某华发布交易指令,安排交易员按照其指定的时间和价格,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聊天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易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


(一)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经核准


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易伟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核准,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及业务资质。


(二)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020年5月26日,易伟使用微博账号“易伟”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内容为出售“老易投资教育小宇宙”船票及相关联系方式。易伟通过微博、微信提供推荐个股、预测行情、指导操作等证券咨询服务。


1.通过群发邮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每周向部分付费会员群发电子邮件,邮件内容包括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股票的看法、具体买入时点买入价格建议及其本人持有的股票情况。


2.通过微信向个别付费会员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易伟与个别付费会员通过微信单独交流,回答会员提出的投资问题、分析评价会员的交易行为、针对股票交易提出操作建议。


3.通过微博公开提供投资咨询。易伟注册使用微博账户“易伟”,宣传其毕业于耶鲁大学,富有投资经验,是大型美元基金管理人。“易伟”账号微博内容包含对A股市场、各上市公司发展及股价走势看法,每篇微博均有多个粉丝转发回复。此外,易伟注册使用微博账号“申尚趣”和“古北老江湖”,配合“易伟”微博账号传播投资理论和投资建议。


4.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开提供投资咨询。易伟使用微信账户“船长老易”“老易”“俞爷”发布朋友圈,对股票提出明确投资建议,在朋友圈回复微信好友提问。


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共有534人加入易伟投资咨询群,并实际向易伟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支付会员费。易伟收入合计23,942,175.33元。


以上事实有微博账户资料、数据截屏、邮件数据、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易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述“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以及听证会后,易伟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关于操纵证券价格。其一,操纵行为主体还应当包括涉案账户组相关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的设立主体以及配资中介等。其二,易伟不存在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的故意,其主要目的是联合相关方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其三,认定易伟对部分相关账户存在控制关系的证据不足,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其四,易伟以等于或略高于卖一价买入“三夫户外”属于正常交易行为,而非操纵。其五,各阶段股价的涨跌幅和偏离度的计算口径不明确,且未将相关证据列入卷宗。另外,个股的涨跌与大盘、行业指数的涨跌并不完全同步属于正常现象,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其六,调查部门在制作部分询问笔录时未使用调查通知书,且部分被询问对象与易伟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七,易伟的部分股票交易系受胁迫所为,且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存在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综上,请求对易伟不予处罚。


2.关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其一,违法主体并非易伟个人而是公司。其二,邮件咨询内容属于知识付费,而非证券投资咨询。易伟未就微信、微博、微信朋友圈发送的信息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与个别会员交流股票并非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其三,调查未向付费会员调取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调查问卷表明付费会员并不认为易伟提供的服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其四,截至证监会调查时,合计有13名会员退费,不应计入违法所得。其五,本案不能适用《证券法》进行处罚,而只能适用《暂行办法》,但证监会并非《暂行办法》的适用主体。综上,请求对易伟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操纵证券价格。其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他主体与易伟具有共同操纵的故意和行为。其二,易伟向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的内容和其控制账户组交易“三夫户外”的行为等直接表示出其具有操纵的故意。其三,根据相关资金往来、微信聊天记录、交易硬件关联情况、他人指认和易伟本人自认等多个维度证据综合判断,足以认定易伟对账户组具有交易决策权。其四,涉案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三夫户外”,将股价拉抬后又进行大量反向交易,并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为符合操纵行为的特征。其五,已同时采用前复权标准测算股价涨跌幅和偏离度,并就相关数据进行调整。考虑到“三夫户外”股价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3日跌停,且易伟在该日并未交易,故在测算第二阶段股价涨跌幅和偏离度时将该日剔除。该调整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其六,在调查过程中已向相关人员出具了《调查通知书》,相关主体的证言能够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七,相关情节已于量罚中予以考虑。综上,维持对易伟的处罚。


2.关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其一,易伟利用个人影响力招收付费会员,并非以公司名义,涉案行为亦无法体现单位意志,且违法所得最终归易伟个人所有,因此违法主体是易伟个人而非公司。其二,易伟利用微博公开发布证券投资建议为招募会员进行宣传,之后每周定期向付费会员群发包含投资咨询建议的邮件,并与付费会员单独添加微信,通过私信或者朋友圈提供投资咨询建议。从整体来看,前述一系列活动构成证券投资咨询。其三,易伟向会员群发邮件的内容包括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股票的看法、具体买入时点、买入价格建议及其本人持有的股票情况等,客观上构成证券投资咨询。其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未提交会员退费的相关证据,我会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已根据在案证据剔除了退费会员对应的金额。其五,《暂行办法》发布时地方证管办与证监会分立的背景已发生变化,其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行使的相关职能已经被合并进证监会。因此,证监会有权适用《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维持对易伟的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没收易伟操纵“三夫户外”违法所得27,970,620.32元,并处以27,970,620.32元罚款;


二、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没收易伟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违法所得23,942,175.33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维)

〔2023〕4号


当事人:张维,女,1972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维内幕交易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三夫户外”)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易某为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山新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春山新棠稳健成长型私募基金6号(以下简称春山6号)和春山新棠事件驱动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春山驱动)为春山新棠管理的基金产品。易某拥有上述产品的交易决策权。2018年6月,春山6号开始买入“三夫户外”,2018年11月,春山驱动开始买入“三夫户外”。


2020年7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易某拥有“中意资管-浦发银行-中意资产-精选2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中意2号)、“中意资管-浦发银行-中意资产-精选3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中意3号)的交易决策权。2020年7月29日,春山驱动、春山6号、中意2号和中意3号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从4.98%增至5.15%。直至2020年10月30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一直保持在5%以上。


2020年9月14日,李某旻在微信群聊中建议易某、黄某找出股东名册,以计算易某控制的账户合计持股是否超过第一大股东。9月30日,春山驱动持有504.33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3.47%,为第三大股东。春山6号持有87.66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0.60%。两只基金合计持股占比4.07%。中意2号持有325.1295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2.24%,中意3号持有381.2094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2.62%。前述持股合计占比8.93%。


2020年10月初,易某筹划收购“三夫户外”,将两只基金持股增至5%以上。10月14日,易某计划与三夫户外第二大股东上海歌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平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收购“三夫户外”。10月20日,易某与何某平在上海见面,商议联合收购事项,并起草了一致行动协议。何某平最终未同意联合收购。


2020年10月26日,春山驱动增持113.65万股“三夫户外”,当日春山驱动和春山6号合计持有820.09万股,持股占比首次超过5%,占“三夫户外”总股本5.64%。春山驱动、春山6号、中意2号和中意3号账户组持股占比合计10.50%。2020年10月27日收市后,三夫户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春山驱动、春山6号两只基金持有“三夫户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易某筹划与三夫户外当时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某平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联合举牌“三夫户外”,通过春山新棠管理的基金产品直接增持“三夫户外”至5%以上,以及通过春山驱动、春山6号、中意2号和中意3号账户组持股占比合计10.50%,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所述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2020年10月14日至10月27日。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易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维知悉内幕信息


张维为易某初中同学,于2015年开始多次委托易某理财。2019年1月,张维提供1,000万元资金和名下华泰证券账户委托易某理财。李某旻为张维朋友。为保证资金安全,2020年1月,张维介绍李某旻认识易某,委托李某旻代为监管张维华泰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不晚于8月份从易某处收回证券账户控制权。易某与张维、李某旻、黄某在同一微信群中频繁交流三夫户外相关事项。


2020年10月14日,易某在微信群说要和何某平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起举牌“三夫户外”,张维对此进行了回复。10月20日,易某在微信群中发出与何某平坐在茶桌旁的照片。10月21日,易某在微信群发出了一致行动协议草稿,并说“这几天签”。10月26日,易某在微信群中说“我在办举牌手续”“已过5%”。张维进行了回复。


综上,张维知悉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10月14日。


三、张维内幕交易“三夫户外”


(一)张维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2020年10月23日至30日,张维华泰证券账户由其本人实际控制。2015年4月,张维证券资金账户666xxxx580开立于华泰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671。张维华泰证券资金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6217xxxx8305账户(以下简称张维中国银行8305账户)。


(二)资金划转情况


2020年10月23日,张维中国银行8305账户赎回理财款4,003,395.86元,当日转入华泰证券资金账户400万元。至2021年8月13日,张维华泰证券资金账户向张维中国银行8305账户转出资金700万元。


(三)账户交易“三夫户外”的情况


2020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张维华泰证券账户买入220,000股“三夫户外”,买入金额4,110,721元。2020年10月28日至10月30日,前述股份被全部卖出。经计算,账户实际盈利218,970元。


(四)账户交易特征


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三夫户外”的行为及资金流转情况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张维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大量买入“三夫户外”,交易动机强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券交易记录、交易硬件信息、查询硬件信息、相关公告、产品开户资料、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张维上述交易“三夫户外”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维没收违法所得218,970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有效执行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等各项内控制度,分公司个别员工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二是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上述问题反映出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立案告知书、相关协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2月23日



关于对施赵东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施赵东:


经查,你在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并涉嫌合同诈骗,目前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立案告知书、相关协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报告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施赵东(身份证号:530181198508012613)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2月23日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3月设立并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静12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期限匹配、估值方法上均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不得新增规模,但你公司仍违规新增该产品规模。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1月16日 



上海证监局:警惕投资顾问误导性宣传


违法违规行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1: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多名M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向投资者发送“下午跨周金股开始建仓,下周有望冲击涨停”“下午短线4号金股布局,明早同样大阳飙升冲击涨停,若您10万跟上,明天净赚1万元”“现在我在安排专案布局的名额,短线收益在28%-35%左右......”等内容的微信。相关营销行为通过M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工作手机、企业微信开展,相关微信话术模式类似、内容有一定重复,向投资者发送的相关信息内容具有明显误导性,M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


M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M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案例2: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多名T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向投资者发送“跟投布局最后一个半小时,您错过这一次,有可能就是错过30%50%甚至更高”“无论行情如何演绎,我们都将为您的投资保驾护航!行情好多做多赚,行情差少做少赚…”“…我们跟投的股票收益没有低于百分之30的”等内容的微信。相关营销行为使用T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工作手机、企业微信,相关信息内容具有明显误导性,T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


T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T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以上内容根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理汇总)



上海辖区开展“清朗浦江·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专项行动”


日期:2023-02-23


近日,上海市委网信办、上海证监局、上海市检察院联合召开“清朗浦江·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专项行动”部署会,向上海属地重点网站平台和财经自媒体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明确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行动要求限期清理处置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假冒仿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或人员等涉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同时要求上海属地网站平台、财经自媒体严格落实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建立健全事前牌照核验、账号“亮牌执业”、自主监测处置、违规举报处理等长效机制。


会上,上海证监局重点介绍了证监会打非工作总体情况、当前辖区涉非活动新形势,围绕《证券法》《刑法》对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假冒仿冒合法机构和人员等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向与会网站平台、自媒体代表普及法律知识,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下一步,上海证监局将探索与上海市委网信办、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不断加强工作协同,在打击和治理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领域,围绕联合检查、线索研判、查办协作、防非宣传等方面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持续打造清朗网络空间,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保驾护航。



深圳证监局提醒您:防范非法集资骗局,坚持理性投资


日期:2023-02-06     来源:深圳证监局 


近年来,一些非法机构及个人假借挂牌交易、原始股交易、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通过网站、论坛、QQ、微信、直播等网络平台开展宣传,向不特定人民群众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承诺还本付息或高额收益回报,利诱投资者投入资金,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其主要特征如下: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违规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了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深圳证监局提醒您:防范非法集资骗局,坚持理性投资。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广大投资者应认真识别,谨慎投资,谨防上当受骗。更多投教知识,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投资者服务。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十):选择金融机构进行投资,谨防“冒牌货”


日期:2023-02-28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期,《中国基金报》刊发了《警惕!一波“李鬼”券商正在靠近》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华创证券、华金证券等公司先后发布被冒用公司名称的公告。此外,国都证券发布澄清声明称,发现有社会人士冒用国都证券的名义,设立“国都证券投资咨询(青岛)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分享了部分投资者受骗的案例:投资者听信不明渠道信息,通过假冒的中信证券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软件进行违法交易,导致上当受骗资金无法取出。信达证券称,有违法机构和人员利用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的从业人员公开信息,冒充证券公司员工,宣称可提供高科技炒股软件,通过夸大甚至捏造“炒股软件”具有超强中签能力、买入涨停板能力等手段,设置多重陷阱,多方式、全方位对投资者进行诱骗洗脑,诱使投资者通过非法链接转入资金,参与所谓高收益投资。         


总结来看,不法分子采取以下假冒方式居多:一是假冒公司网站、APP,诱导客户下载非法软件并入金、诱导投资者通过非法链接进行转账或交易;二是假冒公司知名人士、员工,开展非法客户招揽、荐股或者误导、诈骗等;三是假借“与XX券商合作”的名义,以“内幕消息”欺骗投资者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此外,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券商名义,以“教育机构退费”、“网信接待”为由,诱导投资者添加假冒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清退客服”,诓骗投资者开通“证券清退账户”或“清退账号”。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正规鉴定渠道如下:


1.证券公司信息公示: http://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公示:http://jg.sac.net.cn/pages/publicity/mi-sales-branch-publicity-list.html


3.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息公示:http://jg.sac.net.cn/pages/publicity/investment-list.html 



当事人: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晖鸿投资)


事由:经查,晖鸿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等信息。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就基金触及止损线的情形进行资产变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在2023年3月1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叶啸剑(晖鸿投资)


事由: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晖鸿投资)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未按照合同约定就基金触及止损线的情形进行资产变现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叶啸剑作为晖鸿投资总经理和基金投资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叶啸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2023年3月1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


事由:在现场检查中,辽宁证监局发现国融证券沈阳惠工街营业部存在重要空白合同管理不完善、部分客户资料填写不完整、通信线路不足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反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辽宁证监局对国融证券沈阳惠工街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自本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辽宁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要求其引以为戒,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经营管理,切实有效防控风险。



关于对云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云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云毅投资)


事由:经查,云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121762329)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事实: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标的个别财务数据,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资产负债、基金承担的费用。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云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于对许衍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许衍明:


经查,你在担任天富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上海营业部存在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居间业务管控不足、客户开户适当性资料管理混乱等问题,反映上海营业部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海营业部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相关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2月20日


当事人:天富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0743280K)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营业部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及时筛查发现部分客户登陆设备留痕相同的情况。二是营业部对居间业务管控不足。对部分居间客户开户或变更居间人时的风险揭示不充分、未签署居间业务告知书或明示居间人名称。三是客户开户适当性资料管理混乱。检查现场提供的部分专业投资者开户资料中,存在多处填写不完整、未盖章的情况。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单位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号


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20碧海01、20碧海02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受托管理履职不足;在迁安热02、迁安热03、迁安热04、迁安热次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上述违规行为已经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0号)予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1.5条、第2.1.4条、第4.2.1条、第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四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债券业务承接、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查,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于收到本书面警示决定后1个月内将加盖公司公章的整改报告书面报送上交所。上交所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号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债券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20西峡01项目尽职调查、风险揭示不充分,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足。上述违规行为已经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9号)予以认定。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1.5条、第2.1.4条、第4.2.1条、第4.2.2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债券业务承接、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查,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于收到本书面警示决定后1个月内将加盖公司公章的整改报告书面报送上交所。上交所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金圆统一证券保代张忠民、章侃因江西中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被证监会监管处罚。华泰联合保代董雪松、孙圣虎因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被证监会监管处罚。长江保荐韩松、梁彬圣因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相继被广东证监局监管处罚,上海交易所自律处罚。民生证券保代王虎、严智因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处罚。东吴证券保代李海宁、李俊因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被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自律处罚。中信建投保代潘可、隋玉瑶因北京生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处罚。中天国富证券保代章敬富、钟亚桢因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项目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处罚。



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严智、王虎的监管函


深证函〔2023〕28号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严智、王虎


2020年9月30日,本所受理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人)推荐的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晶光电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发行人向本所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后,中国证监会对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明,民生证券作为项目保荐人,严智、王虎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对发行人积压品销售相关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


申报文件和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2020年积压品(灯珠)销售收入为2,353.19万元,其中对东莞市钰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宸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澳迪星电子有限公司3家客户的积压品销售收入合计1,397.56万元。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关于积压品销售收入、毛利率等信息披露不准确,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一是发行人2020年向3家客户销售的积压品收入实际为2,164.29万元,与其披露的1,397.56万元不符。相关积压品生产时间为2013年至2019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库龄较长的积压品处置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相关销售均价显著高于向其他客户销售的积压品均价,也高于当年发行人非积压品销售均价;其中存在单据异常的订单金额合计2,042.51万元。二是报告期内发行人向3家客户销售积压品收入快速增长,其在审核问询回复中解释原因为2020年下半年行业临时性产能不足而相关业务需求旺盛。经查,2020年下半年未出现明显的灯珠供应短缺情形,上述披露原因与行业实际情况不符。三是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称向3家客户销售积压品毛利率为6.55%、8.23%、13.19%,经查,实际毛利率应为29.98%、23.96%、38.46%。你们未对发行人积压品销售存在的异常情况保持充分关注,未对重要物流单据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实际执行的核查程序与问询回复中披露情况不一致。


二、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充分。


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充分:一是未完整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含独立董事)以及部分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全部的银行账户,剔除已休眠等无交易记录账户,遗漏账户合计112个,占前述人员账户数的43.75%。二是未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大额资金往来较多的银行账户保持充分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郑泽伟及其配偶等人向关联方广州市凯尔卡顿酒店有限公司出纳累计转出16,785.75万元。经查,前述出纳银行卡为郑泽伟实际管理,存在大额取现5,135.97万元,但保荐人工作底稿中未见相关核查记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郑汉武及其子郑洲净转出868.65万元用于购买投资性酒水,但未提供采购协议等相关支持性证据。你们对上述大额异常资金往来仅采取访谈方式了解资金用途,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成本核算、产品质量控制等事项。


一是对发行人研发活动尽职调查不充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核查不审慎。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2,522.70万元、2,612.23万元和2,312.99万元,其中研发人员工资薪酬占比较高。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将部分非研发部门员工的工资归集到研发费用,各年度分别多计111.13万元、170.91万元和172.02万元研发费用,相应少计营业成本。


二是未充分核实发行人返修业务账务处理情况,未发现发行人对返修产品成本核算不准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9年变更存货成本核算会计政策,将档外产品区分为可售档外产品、不可售档外产品。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仍存在未将返修后归类为不可售档外产品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的情况,导致返修完工入库产品成本核算不准确。报告期各期净利润影响分别为-27.12万元、-178.46万元、30.92万元。


三是对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核查不充分,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充分揭示因违反质量保证条款导致的违规风险。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采购、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都有完整的品质管控体系以保障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在部分灯珠生产中违反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擅自将原材料中的高价支架替代为低价支架、高价芯片替代为低价芯片,产品质量控制存在薄弱环节,业务经营可能面临违约风险。


四是未对发行人与光明半导体之间的业务模式进行充分核查。申报文件和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光明半导体(天津)有限公司既有销售又有采购,采用总额法核算。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披露上述业务中应当采用净额法核算的情形,2018年、2019年采用净额法核算的收入分别404.38万元、106.63万元。


保荐人民生证券及保荐代表人严智、王虎,承担了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编制和信息披露核查把关职责,但未充分履职尽责,未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54问的要求,对发行人积压品销售收入及毛利率、研发费用及成本核算、产品质量控制等多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进行核查验证,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充分,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民生证券在执业中未就有关问题履行充分的核查程序,未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内部控制存在一定薄弱环节。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民生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民生证券以及保荐代表人严智、王虎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关于注销重庆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0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时间:2023-01-13


中基协字〔2023〕8号

  

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现有重庆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50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协会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谨慎做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将继续秉持“扶优限劣”基本方针,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信息记录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附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登记名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月13日



序号

   

机构名称

   

登记编码

   

通知发送日期

   

1

   

重庆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04381

   

2022/8/22

   

2

   

浙江锦利投资有限公司

   

P1002796

   

2022/2/22

   

3

   

上海创丰昕宸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31616

   

2022/2/22

   

4

   

上海赢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16968

   

2022/2/22

   

5

   

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32546

   

2022/3/16

   

6

   

上海盈嘉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P1020253

   

2022/3/16

   

7

   

上海置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65538

   

2022/3/16

   

8

   

天萃宝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P1066064

   

2022/3/16

   

9

   

广州嘉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65677

   

2022/8/22

   

10

   

雪松控股集团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67249

   

2022/8/22

   

11

   

敦安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P1064794

   

2022/8/22

   

12

   

长春高新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17657

   

2022/8/22

   

13

   

璟升(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32941

   

2022/8/22

   

14

   

深圳市前海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14727

   

2022/8/22

   

15

   

深圳市中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02504

   

2022/8/22

   

16

   

中喆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P1063749

   

2022/8/22

   

17

   

宁夏泰昇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15571

   

2022/8/22

   

18

   

上海熙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65319

   

2022/8/22

   

19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32004

   

2022/8/22

   

20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P1064445

   

2022/8/22

   

21

   

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32030

   

2022/8/22

   

22

   

北京京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19735

   

2022/8/22

   

23

   

深圳市盛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34253

   

2022/8/22

   

24

   

吉林成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02616

   

2022/8/22

   

25

   

嘉兴天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2677

   

2022/8/22

   

26

   

嘉兴天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P1019363

   

2022/8/22

   

27

   

宁夏穆坤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14551

   

2022/8/22

   

28

   

南京本正投资有限公司

   

P1002911

   

2022/8/22

   

29

   

上海苗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30898

   

2022/8/22

   

30

   

鼎典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P1002579

   

2022/8/22

   

31

   

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01114

   

2022/8/22

   

32

   

浙江澳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20279

   

2022/8/22

   

33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24748

   

2022/8/22

   

34

   

滁州格沃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1528

   

2022/8/22

   

35

   

杭州御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2443

   

2022/8/22

   

36

   

万屹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P1013175

   

2022/8/22

   

37

   

都邦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P1021211

   

2022/8/22

   

38

   

盛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P1061309

   

2022/8/22

   

39

   

杭州泽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62560

   

2022/8/22

   

40

   

桐乡蔚灏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P1021932

   

2022/8/22

   

41

   

禾晟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P1030231

   

2022/8/22

   

42

   

九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31850

   

2022/8/22

   

43

   

南京正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24944

   

2022/8/22

   

44

   

北京金瑞龙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65194

   

2022/8/22

   

45

   

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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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2

   

46

   

宣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17057

   

2022/8/22

   

47

   

深圳前海进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65761

   

2022/8/22

   

48

   

中视资本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P1031520

   

2022/8/22

   

49

   

上海天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20413

   

2022/8/22

   

50

   

上海凯洛斯航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P1001649

   

2022/8/22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1号)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部分员工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环节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员工陶某无证券从业资格,2022年5月,陶某向客户提供营销、客服行为;二是员工马某某无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2022年10月以来,马某某通过抖音直播形式向公众提供关于证券市场的分析、预测或建议行为。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的人员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营销服务人员的业务留痕材料、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强化人员资质管理,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2月9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3年第2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作为相关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管理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在收益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披露资产运营报告,且未按规定在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兑付公告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光大信托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3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在承销发行工作开展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个别债务融资工具挤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了发行利率。二是低价包销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影响了市场正常秩序。三是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的签订不规范。四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形成,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


自律处分会议充分考量了招商银行针对上述违规事项的积极整改情况。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初审、复审,对招商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3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联席主承销商,未按发行文件约定,取利率区间上限开展余额包销,相关行为挤占了其他市场投资人的份额,损害了其他投资人权益,并影响了发行利率,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初审、复审,对平安银行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3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在承销发行工作开展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个别债务融资工具挤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了发行利率,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二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形成,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


自律处分会议充分考量了交通银行针对上述违规事项的积极整改情况。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初审、复审,对交通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3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在承销发行工作开展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挤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了发行利率,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二是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形成,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初审、复审,对广州农商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2年第2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在承销发行工作开展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个别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挤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了发行利率。二是低价包销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影响了市场正常秩序。三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形成,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江苏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2年第2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在承销发行工作开展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低价包销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影响了市场正常秩序。二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形成,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


自律处分会议还考量了兴业银行曾于2020年5月因承销环节违规受到自律处分的情况。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兴业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2年第23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未遵循勤勉尽责原则,未对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开展进一步核查,相关行为影响了市场正常发行秩序,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华泰证券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2年第22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安排开展了所管理的两个产品账户之间数百笔的债券交易,相关交易规避了监管规定,不反映长城证券真实交易需求或对标的债券实际价值的真实判断,而是以调节产品间损益为目的。长城证券未能及时有效发现违规交易的情况,也反映出公司交易相关内控制度不完善。长城证券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长城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投资经理汪东洁予以诫勉谈话。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2年第20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为发行人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国资”)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对衢州国资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和督导不到位。二是尽职调查报告形式不完整,未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浦发银行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2022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汇总情况


2022 年,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交易商协会依规进行自律处分99 家(人)次,涉及35家发行人及信用增进机构、4家主承销商、3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律师事务所、1家资产管理公司、1家证券公司以及54名直接责任人。现将 2022 年自律处分信息汇总如下。

序号 处分对象 类型 处分措施 处分日期 官网链接

1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公开谴责、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 2022-9

2 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 公开谴责、责令改正,暂停业务2年 2022-6

3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2年 2022-1

4 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2年 2022-1

5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2年 2022-2

6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8个月 2022-1

7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 2022-1

8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 2022-1

9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 2022-1

10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 2022-1

11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 2022-12

12 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 2022-12

13 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 2022-6

14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 2022-8

15 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 2022-12

16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6个月 2022-6

17 商丘市日月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3个月 2022-10

18 杭州临平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3个月 2022-11

19 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 2022-1

20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警告、责令改正 2022-4

21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 警告、责令改正 2022-6

22 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 2022-9

23 襄阳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 2022-10

24 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警告、责令改正 2022-11

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机构 警告、责令改正 2022-11

26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 2022-12

27 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 2022-12

28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1

2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4

30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7

31 沛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8

32 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8

33 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8

34 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机构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9

35 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9

36 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10

3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12

38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12

39 杭州临平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增进机构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8

40 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发行人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8

41 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8

4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10

4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10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12

45 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12



当事人: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事由:经查,安粮期货合肥分公司存在部分居间人尽职调查不到位、居间人档案管理不全面、异常交易监测排查不足等问题,反映出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安粮期货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合肥沃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沃加投资)


事由:经查,沃加投资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从事基金业务人员无基金从业资格。


二、未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止损线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三、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缺失。


四、未充分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对沃加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王仁松


事由:近期,安徽证监局对合肥沃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沃加投资或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王仁松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时任员工,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对王仁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杨华勇


事由:经查,合肥沃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沃加投资或公司)存在部分从事基金业务人员无基金从业资格、未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止损线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未充分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人员信息等问题。


当事人杨华勇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对杨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事由: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内部控制管控不到位;二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冒名展业;三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存在误导性宣传;四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五是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客户营销及服务记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强化内部控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对仍处于有效协议期内的客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期满后,你分公司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湖南证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梁满义


事由:经查,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诚湖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内部控制管控不到位;二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冒名展业;三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存在误导性宣传;四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五是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客户营销及服务记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梁满义作为国诚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对梁满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强化内部控制,敦促国诚湖南分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于国诚湖南分公司整改期满后向湖南证监局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事由: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报告业务场所变化情况;二是在监管报表中填报的数据资料存在不实陈述;三是内部控制管控不到位;四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及员工冒名展业;五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六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存在误导性宣传、承诺收益;七是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谈话笔录、客户营销及服务记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对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强化内部控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对仍处于有效协议期内的客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期满后,你分公司应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湖南证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李嘉铭、李宇轩


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众长沙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报告业务场所变化情况;二是在监管报表中填报的数据资料存在不实陈述;三是内部控制管控不到位;四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及员工冒名展业;五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六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存在误导性宣传、承诺收益;七是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李嘉铭作为民众长沙分公司时任负责人、李宇轩作为民众长沙分公司时任合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要求你们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3年1月31日下午3时整,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59号)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刘海涛、陈龙、廖志军、李胜


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众长沙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及员工冒名展业;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存在误导性宣传、承诺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你们作为民众长沙分公司市场部总监,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要求你们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3年1月31日下午3时整,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59号)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张博嘉、王冶


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你们在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众长沙分公司”)存在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误导性宣传、承诺收益的违规行为。你们作为民众长沙分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肖九长、郑曦、何平艳


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你们在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众长沙分公司”)业务推广过程中,存在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承诺收益的违规行为。你们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钟晓艳、胡浩、刘超


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你们在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众长沙分公司”)业务推广和招揽过程中,存在对服务能力进行不实、误导性宣传的违规行为。你们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广州经传多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内部控制管控不到位,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执业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并于2022年12月30日前提交书面报告,湖南证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未对居间人的行为做到有效跟踪管理,反映出你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株洲广信兆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二、基金财产被公司关联方占用,目前尚未归还。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湖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二、占用关联公司基金财产,目前尚未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湖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山西交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二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三是募集资金未全部进入托管账户,部分资金投向借贷业务;四是向个别投资者退回基金出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忻州市涌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及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山西龙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个别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河北源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北源达),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事由:经查明,河北源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荐股软件销售过程中,对销售名额进行虚假宣传;在营销话术方面措辞不当,过分强调产品盈利机会,夸大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误导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以上涉嫌违法事实,有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音频资料、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河北源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


对河北源达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汇基金),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段树军,男,1964年8月出生,卓汇基金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段科然,男,1986年5月出生,卓汇基金股东、交易部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段科兴,女,1990年1月出生,卓汇基金股东、财务负责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刘民英,女,1980年8月出生,卓汇基金市场部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曹晓青,女,1986年2月出生,卓汇基金法定代表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事由:经查明,卓汇基金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卓汇基金2015年1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发行的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卓汇—华商混合基金,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2月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卓汇基金在销售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对于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投资者,安排其通过与他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以“代为投资”的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二、向不特定宣传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卓汇基金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通过人传人、腾讯视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


卓汇基金在销售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通过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委托投资协议》等方式,以到期“补足差额”为名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给予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卓汇基金作为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卓汇—华商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关于“除资金转出到证券、期货保证金账户外,不得转出到资金募集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的约定,擅自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管理人及关联人账户,累计净转出金额3.80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段树军虽然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也未在公司任职,但资金募集及使用、交易指令由段树军决定,是卓汇基金运营的总决策人;段科然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决策;段科兴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管理基金财务。以上三人为父子、父女关系,实际控制卓汇基金,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对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民英作为卓汇基金市场部负责人,实际参与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曹晓青作为卓汇基金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是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


一、对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段树军、段科然、段科兴、刘民英、曹晓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段树军,男,1964年8月出生,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汇基金)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段科然,男,1986年5月出生,卓汇基金股东、交易部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段科兴,女,1990年1月出生,卓汇基金股东、财务负责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事由:经查明,卓汇基金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卓汇基金2015年1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发行的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卓汇—华商混合基金,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2月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卓汇基金在销售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对于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投资者,安排其通过与他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以“代为投资”的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二、向不特定宣传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卓汇基金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通过人传人、腾讯视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


卓汇基金在销售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通过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委托投资协议》等方式,以到期“补足差额”为名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给予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卓汇基金作为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卓汇—华商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关于“除资金转出到证券、期货保证金账户外,不得转出到资金募集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的约定,擅自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管理人及关联人账户,累计净转出金额3.80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段树军虽然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也未在公司任职,但资金募集及使用、交易指令由段树军决定,是卓汇基金运营的总决策人;段科然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决策;段科兴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管理基金财务。以上三人为父子、父女关系,实际控制卓汇基金,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对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河北证监局认为,当事人段树军、段科然、段科兴控制卓汇基金,组织实施上述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段树军、段科然、段科兴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公告(2023年第1批)


为加强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引导和督促网下投资者提高报价行为的规范性,根据《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协会决定对存在异常情形的网下投资者采取列入异常名单的措施(详见附件)。列入异常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科创板、创业板、主板等板块相关项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下询价中不得接受被列入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报价,也不得向被列入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


附件:2023年第1批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2月16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3年第2号)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在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参与主板IPO项目网下询价和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42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黑名单时限自黑名单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因前期发生违规情形已被列入黑名单,本期再次发生违规情形应延长黑名单时长的配售对象,其时限自本公告规定的日期起计算。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2月16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在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参与主板IPO项目网下询价和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60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黑名单时限自黑名单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因前期发生违规情形已被列入黑名单,本期再次发生违规情形应延长黑名单时长的配售对象,其时限自本公告规定的日期起计算。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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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号


当事人:齐卫


事由:经查,当事人齐卫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辅星路证券营业部任负责人期间,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背了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勤勉尽责的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事由:因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495)涉嫌私募违规,上海证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2034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立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关于对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号


当事人: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事由:经查,迈科期货青岛分公司对原期货居间人尽职调查不充分、跟踪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居间人管理相关制度,反映出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青岛证监局对迈科期货青岛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居间人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增强合规意识,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厦门弘信云创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厦门弘信云)


事由:经查,厦门弘信云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未能充分保障厦门弘信移动互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个别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取得部分投资者符合适当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适当性相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厦门弘信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跟踪检查厦门弘信云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厦门证监局


2023年2月1日



当事人:李泽楷


经查,宁波证监局发现李泽楷在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介绍他人为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李泽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鼎富通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03地块B座808。


刘昊,男,1986年10月出生,时任万鼎富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事由:经查明,万鼎富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公司管理的万鼎富通人和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人和一号)、万鼎恒通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恒通一号)、万鼎富通君行七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行七号)等三支私募基金,全部投向和其正(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福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坤行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坤行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坤行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五个合伙企业(以下统称特殊目的实体),在特殊目的实体实现资金汇集和统一调配,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均通过特殊目的实体进行集合运作。私募基金财产在投向特殊目的实体后,特殊目的实体将其中部分资金转入投资标的,部分资金直接转至投资者用于分配投资收益,整体资金募集和收益分配上呈现募新还旧特征。人和一号所募集资金自托管账户到账日至实际或计划退出日的期限为6至14个月,与底层投资标的投资期限不匹配,形成期限错配。人和一号、恒通一号、君行七号私募基金未按照投资标的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形成分离定价。


综上,公司管理的人和一号、恒通一号、君行七号等三支私募基金,系开展具有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上述违规事实,有私募基金合同、私募基金收益分配计划表、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谈话笔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万鼎富通上述行为属于《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刘昊作为万鼎富通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刘昊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月3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凯:


经查,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使卓越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7年2月6日至今担任深圳天使卓越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21年5月25日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1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1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段存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段存永:


经查,深圳市永续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续传承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实际参与深圳博达天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达天禧)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未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博达天禧2019年7月至今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材料。


三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自永续传承成立至今,你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永续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永续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深圳博达天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实际参与深圳博达天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达天禧)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未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博达天禧2019年7月至今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材料。


三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汤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汤凌:


经查,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天成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相关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6年11月29日至2021年1月4日担任鸿基天成董事长,2017年4月25日至2021年1月4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鸿基天成)


经查,鸿基天成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相关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王军、刘子博、景小娟)〔2022〕25号


当事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今投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陈硕罡,男,1987年4月出生,时为品今投资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军,男,1981年5月出生,时任品今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刘子博,男,1990年10月出生,时任品今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景小娟,女,1981年12月出生,时任品今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住址:山西省运城市。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品今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品今投资、陈硕罡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王军、刘子博、景小娟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品今投资未按规定为其管理的北京福昌达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嘉泰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16只私募基金备案。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基金备案登记信息、品今投资的情况说明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守法合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的基础和前提,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基本体现。品今投资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私募基金数量较多、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品今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违规行为。


陈硕罡是品今投资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品今投资日常管理,审批、决策品今投资的产品销售、资金使用等事项,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是品今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军、刘子博、景小娟先后担任品今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未能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的管理职责,未勤勉尽责,是品今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景小娟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未同意担任品今投资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且未获取任何利益。2022年8月,已就被冒用身份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王军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未参与品今投资工商变更手续的签字等,法定代表人变更是虚假的。其二,没有参与品今投资的任何工作,也没有能力阻止品今投资实施违规行为。综上,请求免除处罚。


刘子博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未在品今投资从事任何工作,领取任何工作报酬,系名义法定代表人。其二,名义法定代表人远远无法达到实际控制人对品今投资的掌控、管理和运营,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三,过错程度相对较轻。综上,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


第一,王军、刘子博、景小娟先后担任品今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相关工商登记并未被撤销。王军、刘子博、景小娟在任职期间不参与品今投资的工作、没有能力阻止品今投资的违规行为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品今投资进行管控均不能免除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北京证监局关于责任人员的认定准确。


第二,北京证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责任人员的职务、情节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北京证监局对王军、刘子博、景小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硕罡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子博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类私募(>100亿)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类私募(50-100亿)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类私募(20-50亿)

中基协受处分机构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世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0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0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02-10

纪律处分决定书(重庆顺势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西藏谷雨当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荣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琅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01-2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陆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01-1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北京蓝海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01-1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01-1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北京竹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01-10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深圳市中财沃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3-01-06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深圳市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01-06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01-03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商联合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前海麒麟上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正前方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厦门派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厦门时位长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2022-12-12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投骏和)2022-11-25

纪律处分决定书(铭睿博通(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重庆顺势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赫旭)2022-11-11

纪律处分决定书(福建诚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北京华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达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3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禹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上海韬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2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2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北京至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2

纪律处分决定书(四川鼎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022-09-3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中财沃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杜绮雯)2022-09-27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广州九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耿高)2022-09-27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红墙泰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09-23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市乐创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09-23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汉心景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9-23

纪律处分决定书(北京睿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09-07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图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9-07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环球时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2022-09-05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上海韬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9-01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09-01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北京至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9-01

纪律处分决定书(厦门领军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08-30

纪律处分决定书(万鼎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08-04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小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06-08

纪律处分决定书(北京盛达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5-27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中投骏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05-16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北京征和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05-16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5-13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5-1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05-1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深圳前海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05-13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宪生)2022-04-19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第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03-24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前海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凌山、梁德元、何仁杰)2022-03-24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中投骏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池俊业、江昀、郑嘉)2022-03-24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曹晓青、段科兴)2022-03-24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北京征和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环宇)2022-03-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引领投资有限公司)2022-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市中科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浙江厚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市融泰汇通投资有限公司)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乾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01-13


中基协受处分人员

纪律处分决定书(李一浩)2023-0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杜景涛)2023-0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邢明杰)2023-0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王海鹏)2023-0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李辛)2023-02-10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程韬)2023-02-10

纪律处分决定书(赫旭)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丁鹏)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苗骏)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杨文彬)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杨长友)2023-01-2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华煜雯)2023-01-13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严建红)2023-01-1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马鳞)2023-01-10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杜绮雯)2023-01-06

纪律处分决定书(钟麟)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禹荣刚)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李响)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胡小华)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胡志芳)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蔡开福)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刘妮)2022-1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周炜彤)2022-12-12

纪律处分决定书(刘翌)2022-12-12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刘明)2022-11-25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郑嘉)2022-11-25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江昀)2022-11-25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池俊业)2022-11-25

纪律处分决定书(王喆)2022-11-18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刘波)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苗骏)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程韬)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李辛)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赫旭)2022-11-11

纪律处分决定书(林松青)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高明)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袁华明)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袁华星)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彭震)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黄伟)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郭珊)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罗显志)2022-11-03

纪律处分决定书(刘翔)2022-11-03

纪律处分决定书(刘洪波)2022-11-0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韩戎)2022-11-02

纪律处分决定书(张小翠)2022-11-02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中财沃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杜绮雯)2022-09-27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广州九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耿高)2022-09-27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刘波)2022-09-27

纪律处分决定书(钟浩瀚)2022-09-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郑玉峰)2022-09-23

纪律处分决定书(王珊)2022-09-14

纪律处分决定书(王文广)2022-09-07

纪律处分决定书(吕昊)2022-09-07

纪律处分决定书(蒋科)2022-09-07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刘妮)2022-09-05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邵玉)2022-09-05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赵闻晟)2022-09-05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胡志芳)2022-09-05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韩戎、张小翠)2022-09-01

纪律处分决定书(王森)2022-08-04

纪律处分决定书(刘明)2022-07-1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凌山)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梁德元)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江昀)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何仁杰)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段科兴)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池俊业)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曹晓青)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郑嘉)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黄建杰)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管环宇)2022-05-16

纪律处分决定书(何翰宏)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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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书(石阳)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徐修成)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钱琚丽)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沈超超)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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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书(李萍萍)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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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邱士杰)2022-01-07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吴明)2021-12-17

纪律处分决定书(洪程)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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