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囧妈》免费上映遭抵制,徐峥跌宕“囧”字电影梦后续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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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新型冠状病毒确诊人数一点点爬升,担忧隐隐弥漫在每一位同胞的心里,而疫情当前,《囧妈》作为春节档唯一线上上映的电影,一定程度上舒缓了疫情下的焦虑。与徐峥、《囧妈》一道,推出线上免费播出《囧妈》的字节跳动也赢得了观众的好感,但此举却遭到了院线的抵制。抵制背后,因《囧妈》而起的利益之争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囧”字背后曾有哪些知产纠纷?
院线集体“上书”所为何事?
在七部国产电影同时宣布退出2020春节档之际,《囧妈》投资方的做法赢得网友一片叫好。不少网友还在网上发起“欠徐峥一张电影票”档话题。据了解,《囧妈》由欢喜传媒出品、徐峥执导并主演,是继《我不是药神》后,欢喜传媒与徐峥再次携手合作之作。实际上,电影出版方欢喜传媒在1 月23日就与字节跳动达成版权合作协议,字节跳动将至少向欢喜传媒支付人民币6.3亿元。也可以说,我们欠字节跳动一张电影票。但无论是字节跳动还是徐峥,此次免费上映的大胆之举,都让双方获得些许好评。
但与此同时,质疑与反对声也不断出现,来自长三角的5万多名写联名信谴责《囧妈》采用网络免费播放的方式破坏了行业规则,这给各大影院造成巨大损失。电影上映当日,浙江电影行业更是发布声明反对徐峥等的做法,声明表示,全国影院此前已为《囧妈》的上映投入大量费用,此次徐峥等人的行为给全国影院带来巨大损失。声明呼吁,徐峥等人立即停止免费首播的行为,否则浙江电影行业后续将对徐峥与欢喜传媒的作品给予一定程度的抵制。
此外,包括万达影业、博纳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在内的23家电影院线也集体“上书“电影总局,要求后者紧急叫停《囧妈》互联网免费首播的行为、并取缔电影院以外“零窗口期”的放映模式,并明确各类放映终端与院线影院放映内容之间的窗口期界限。此后,联名院线又增至34家。
电影上映“窗口期”模式本源于好莱坞,是指为实现各个放映渠道利益的最大化,设置的电影从院线上映到其他放映终端的时间间隔。窗口期的存在,无疑是最大程度的提升了电影院线的优势。
不过,随着互联网发展日渐成熟的今天,过长的窗口期又成了互联网平台发展电影业的壁垒。有观点称,《囧妈》放弃院线首映,而是选择以互联网线上视频平台的方式播出,也算是未来线上付费观看首映电影的一次试水,如其操作成功,将有可能迎来“电影版权新零售时代”。因此此次事件也可以看作是传统院线与互联网视频平台间的一场博弈。
《囧妈》免费在互联网视频平台上映事件,站在各方的角度似乎均能说的通,有网友总结:
普通观众——徐峥大善、字节良心,我欠你一张电影票。
徐峥——先卖再说、保本要紧,顺便挣一波口碑。
字节跳动——营销成功、热度提升,自家APP下载量再创新高。
而不小心做了亏本买卖的院线方成了唯一“受害者”——前期投资竹篮打水,都像你们这么干,让我们喝西北风?
双方各执一词,谁在犯错?
就在联合抵制声明发出后不久,澎湃新闻刘旭发表文章“电影院线联合抵制欢喜传媒与徐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该文引发各方媒体转发评论,刘旭称:“电影《囧妈》的出品方欢喜传媒有权选择影片播放渠道的经营自由,但欢喜传媒及《囧妈》主创团队与字节跳动的合作明显会对影视行业带来更多的竞争,《囧妈》的网络首播必然会让不少电影院及发行方蒙受损失。于此,出于对《囧妈》及欢喜传媒前期宣发与信赖的相关民事主体,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民事赔偿。
与此同时,《囧妈》产生的新零售行为虽然是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独特模式,但疫情结束后,首播权会成为更多线上与线下平台相互竞争的又一块热土,也为未来视频平台增添新的活力。
根据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联合抵制行为应当被禁止,而且这样的联合抵制行为因为所涉院线、影片公司众多,对未来电影片方与长视频平台间的合作会造成明显封杀效果,必然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可能符合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垄断协议豁免禁止设置的前提条件。
电影院线对欢喜传媒及徐峥导演的联合抵制,本质上是一种同业间的限制竞争行为。一方面限制了欢喜传媒及其他制片方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与线下影院展开竞争;另一方面限制了其他线下影院与获得网络首播的电影方继续开展合作的经营自由。
尽管此事闹得沸沸扬扬,但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家电影局去并未叫停《囧妈》在网络上的首播行为,不仅维护了广大网民的喜好,认可电影院线的这份《关于提请主管部门规范电影窗口期的紧急请示》。而且,早在2012年,国家电影局就曾因为“电影票限折令”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过了。国家电影局应该已经汲取了教训,清楚地知道:无论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支持或纵容电影行业联合抵制行为、限制最低票价竞争等垄断协议,还是通过抽象行政行为限制电影出品方与互联网平台开展“零窗口期”的放映模式,都可能再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欢喜传媒与影院各执一词,是非对错也不可一概而论。孰是孰非还得交给时间,电影零售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未来新的趋势,我们不得而知。
前尘往事被扒,徐峥仍有知产“囧”途
舆论的中心从来不缺围观者,在《囧妈》线上上映惹争议的同时,关于导演徐峥及《泰囧》曾被起诉的陈年旧事也再次被扒出。2013年,因认为《泰囧》对《人在囧途》构成不正当竞争,享有《人在囧途》知识产权的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公司),将《泰囧》投资方、出品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徐峥告上法庭,并且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1亿元。
此事在当时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华旗公司一审诉称,华旗公司享有《人在囧途》电影、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人在囧途》2010年上映后广受好评,成为知名品牌。此后华旗公司便开始筹备拍摄《人在囧途2》,2010年9月4日,华旗公司职员王子萱将《人在囧途2》大纲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徐峥。在知晓华旗公司筹拍电影《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光线传媒等五被告却仿冒华旗公司电影名称,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选取基本相同的演员和电影元素拍摄《人在囧途之泰囧》,直接将《人在囧途》获得的成果据为己有,不公平地占有了华旗公司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答辩称:电影《人在囧途》不构成知名商品,电影名称也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上映档期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者在电影名称的实际使用上不相同也不相似。即便公众会对二者产生联想,也是由于主演相同所致,并非电影名称本身原因导致,且这种联想也不会导致”混淆”并损害华旗公司的利益;电影名称相同或近似是行业常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选取基本相同的演员拍摄相同类型的电影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被告知晓华旗公司筹拍电影《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仍将其电影名称由《泰囧》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观攀附华旗公司电影《人在囧途》已有商誉的意图十分明显,同时还多次公开表达《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等观点,造成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被告不当地利用华旗公司电影《人在囧途》在先获得的商誉,损害了华旗公司基于《人在囧途》的成功所拥有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胜诉,法院要求光线传媒公司等“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且赔偿对方500万元经济损失。
因不服一审判决,光线传媒等五被告提起上诉。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泰囧》已经构成对《人在囧途》的不正当竞争,徐峥在知识产权方面吃了“囧”。此后,徐峥又陆续拍了《港囧》,以及今年上映的《囧妈》,可以说“囧”系列已经被徐峥收入囊中。然而,《泰囧》构成对《人在囧途》不正当竞争一案,也已成为徐峥囧系列电影的既定事实。未来,徐峥的囧系列电影将会引起什么新风浪,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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