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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余年前的版权案,看先行者的司法实践

白馨馨 知产力
2024-08-26



有这样一群先行的法官,通过刻苦学习法学理论和深入领悟知识产权法律的要义,依法投入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使用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向社会传达了明确的信号,起到了指引、评价和教育的作用。


原标题: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北京法院审理的几件著作权案件

者 | 白馨馨 北京高院组宣处 

编辑 | 阿木


 

2020年8月8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删去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播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相关规定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全面提升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势必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最近在案例选编中看到陈继平法官审理过的一些著作权纠纷的知名案例。知道他是老民事法官,曾审理过著名的卡式炉爆炸案即中国第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案,不曾想他还是北京法院最早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海淀法院于当年8月就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小组,成员是陈继平(组长)、孙卫明、周红。审判小组于1991-1994年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直到1995年海淀法院正式成立知识产权庭。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正值改革开放第二个十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艺创作活动的日益繁荣,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逐渐增多。著作权对作者是全新概念,对法官也是全新概念,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早期,很多案件都是新类型、利益关系复杂的,无先例可参考,亦无配套法条规定可引。知产审判组的法官们发挥主观能动性,除了深入研究案情、广泛阅读书籍,遇到复杂难点问题,主动向知识产权法学大师郑成思教授、刘春田教授请教,去人民大学法学院旁听刘春田教授的授课。通过学习、积累和审判实践,使他们养成了对法学理论的精益求精的追求,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原创作品保护、对人类智慧劳动的保护的不懈追求。本文涉及几个案例就是知识产权审判小组的判例。


“平南洋”之花开两朵



 
戴战军诉北京电影学院电视剧部摄制的电视剧《平南洋》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这是一个很早的小说著作权和影视改编权纠纷。


李荆璞,东北抗联第5军著名将领、人称“平南洋”的开国将军,“八女投江”的英雄事迹就发生在第5军。作家戴战军以李荆璞将军为原型,在书中具署真名创作的纪实长篇小说《平南洋和一枝花》。戴战军在书的后记中写道“在一次采访中,我突然灵机一动,不要再写虚构的小说了,这些真名真姓的人,这些真实的故事,……我决定写一部纪实长篇。”该书写于1986年,于1989年出版。

1991年7月,戴战军获悉北京电影学院拟拍摄九集电视剧《平南洋》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他亲自去电视剧组找编剧和导演交涉,告知自己是小说的著作权人,不同意改编及播放。后者并没有理会,继续拍摄制作了电视剧,并于1992年4月在央视播出。当年9月,戴战军提起诉讼。

小说及电视剧的原型主人公李荆璞成为重要证人。审判长陈继平拜访了年逾耄耋的老将军,了解到:戴战军写作的素材来自李荆璞提供的60盘录音带,戴战军小说完成后,李荆璞对书中有些“戏说”的内容甚至对书名都有诸多不满之处,包括虚构的人物“一枝花”以及延伸出的爱情纠葛成为故事主线,对许多英雄人物的描写不够。但是为了书能尽快出版,李荆璞还是勉强同意了。之后,李荆璞又复制了60盘磁带素材提供给电视剧编剧远方(即被告),希望电视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描写。被告电视剧部一方抗辩称,他们是按照李荆璞提供的素材独立创作的,没有引用戴战军的小说内容。审理中,合议庭的法官将小说与电视剧剧本进行了详细比对,首先在独白部分,电视剧中的部分旁白与书中描写的细节一样。如果录音带里没有,而小说和电视剧中恰好都有,就能说明侵权的事实。比如小说中使用“精英”一词,李荆璞说这个词不是他讲的,但电视剧里也用了这个词;二是人物设立方面,戴战军在小说中虚构的人物在电视剧亦有体现;三是电视剧故事的结构、细节与小说有许多地方是重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说的故事结构、语言描述等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电视剧剧本的结构、旁白内容与小说完全一致,构成抄袭。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最后判决编剧及电视剧部构成侵权,向原告共同赔偿9800元,并且将电视剧中的侵权部分删除后方可送播。这个于1992年做出的知识产权判决,虽然判理论述比较简单且略带青涩,却是人民法院早期对影视改编权和小说著作权保护做出的深入思考和判断,是执行著作权法的一次重要司法实践!


李荆璞将军虽然同时用录音带向小说作者、电视剧编剧提供了同样的素材,小说作者、电视剧编剧应根据相同的素材分别进行独立的创作或依法改编。本案中双方都强调自己属于独创行为,作品与原始素材中的故事内容、对话一致是正常的,但素材之外的独创内容,则首先发表的一方受法律保护。法官们把小说、电视剧剧本内容与录音带录制的内容进行详细比对,发现电视剧旁白、对话、故事结构与戴战军的小说中独创的内容存在同一或相似,而这些同一或相似的内容并非李荆璞将军录音资料中的原始素材。法官们比对后还委托了专业机构进行了鉴定。合议庭以此事实,依法进行了判决。这个早期的著作权纠纷判决,还是很讲理的。


“红墙摄影师”的围墙




这是一个很早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

原告侯波,时年七十岁,新华社高级记者。中国女摄影家。1938年参加革命并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延安大学、延安女子大学学习,抗战胜利后任东北电影制片厂摄影科长。1949年任北平电影制片厂摄影科长,同年调入中南海任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局摄影科科长,为毛泽东主席和党中央领导同志专职摄影12年,用镜头记录了共和国伟人们尤其是毛泽东主席工作和生活的点滴瞬间,被誉为“红墙摄影师”。代表作品有《开国大典》《毛主席回韶山》等。


原告吕厚民,时年六十四岁,中国摄影家协会副主席。曾为中南海摄影师、组长,曾任毛泽东主席随身记者。14年里为毛泽东、周恩来等国家领导人拍摄了很多珍贵瞬间。

二原告起诉青海出版社在已出版的书中擅自刊登了他们拍摄的照片,侵犯著作权。这两位新中国的著名摄影师,可谓重量级人物,他们大半生叱咤风云,经历戎马岁月、见证并留下了新中国最重要的影像资料。如果原被告双方僵持下去使矛盾持续发酵,必将引起舆论关注。

审判小组的法官们决定将工作重点放在法庭调解上。庭审中,法庭首先明确摄影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其次,从时政照片涉及重要事件、党和国家领导人,这些照片的使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要按规定使用;第三,要区分这些照片是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第四,出版社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给摄影人署名,存在瑕疵。因此,建议双方调解解决。

最终,出版社承认缺乏法律知识的不当行为,向原告道歉。二原告接受了对方道歉,强调起诉并非经济利益,而是希望规范这些珍贵照片的使用,以及依法保护这些照片的著作权。被告承认做法不当,而原告表示谅解并同意和解。此案调解解决,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了矛盾的扩大。

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是在尊重事实、明确责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独特情况,尽力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要尽量减少有形和无形的损害扩大,本着既保护作者权利,又避免和预防出现副作用,给当事人在精神上造成无谓的压力和困扰。


“地图缩绘”凝聚的智慧财产



 
中国地图出版社(简称中图社)诉星球地图出版社(简称星球社)、陕西旅游出版社(简称陕旅社)著作权纠纷。这是一个很早的地图著作权纠纷。

1994年5月,中图社以陕旅社出版、星球社承印的《中国旅游实用图册》(简称《实用图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海淀法院。星球社接到起诉状后提起反诉,认为中图社使用了其享有专有使用权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侵害了其测绘的大比例尺地图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中国地图出版社是中国出版小比例尺地图的专业出版社。是我国最早的专门编制出版地图的出版单位,国家级地图编制出版机构。星球地图出版社成立于1993年7月,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成立的中央级专业地图出版社。

中国所有地图都需根据总参测绘局和国家测绘局于1950年-1975年实测绘制的1:50 000和1:100 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进行缩绘。中图社出版的《中国分省公路交通地图册》系根据上述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缩绘的。中图社指责陕旅社出版的《实用图册》未从“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缩绘,而是直接使用了自己的《中国分省公路交通地图册》,认为陕旅社构成侵权。陕旅社抗辩称自己是根据基本比例尺图缩绘的,但缩绘图纸丢失。同时,否认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缩绘具有著作权,认为是根据数学法则按比例缩绘,缩绘没有任何创造性,没有著作权。


此案争议焦点是:“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缩绘是否具有创造性?是否具有著作权?合议庭经过大量调查、走访论证,认为按基本比例尺地图缩绘形成的地图具有创造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地图是按照一定数学法则,运用符号系统和地图制图综合原则,表示地面上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经济现象的图形。地图图形作品的编辑、线条、版式、符号的安排均体现着大量的创作与劳动。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七项规定:“依法受保护的作品为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因此,中图社缩绘图册享有编辑著作权和地图绘制著作权。陕旅社的《实用图册》应根据相关基本比例尺图进行缩绘,或经编绘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他人的缩绘图。但该图册在地图的分幅方法、创作风格上与中图社的图册一致,在交通网、河流、地图碎布等编绘特征上亦相一致。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著作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的意义在于:首先,一审法院首次对地图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进行了认定和描述;第二,明确对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缩绘再创作受著作权法保护。


《不能没有爱》也不能没有“影视改编权”



 
池莉诉上海电影制片厂、北京电影制片厂著作权纠纷。这是一个很早的专有影视改编权转让许可纠纷。

1991年,作家池莉与上影厂签订作品使用许可合同同意转让小说《太阳出世》专有影视改编权,由上影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不能没有爱》。之后上影厂未经池莉允许擅自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摄制成电影。池莉诉二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上影厂辩称,其与池莉签订小说改编合同后,即委托他人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该作品摄制电影,上影厂即将小说改编权及剧本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上影厂与北影厂签订的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是经改编后的电影文学剧本。上影厂认为,基于其对该电影文学剧本享有著作权,因此剧本转让属于行使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池莉与上影厂签订的《<太阳出世>文学作品改编合同书》中规定如果专有影视改编权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上影厂仅根据池莉提出的意向性建议即推断池莉已经允许将小说的摄制电影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单方面将自己依合同所取得的权利转让给北影厂,这一行为已违反了之前签订的“必须事先征得书面同意”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不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转让剧本的行为无效,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现在影视改编权转让是影视业的家常便饭,但在著作权法刚刚实施之际,合理区分影视改编权与影视改编以及意向同意和许可,依法作出正确判决,其导向意义还是不容忽视的。
 
如今翻看这些尘封已久的知识产权案件,不禁令人感慨万千。在《著作权法》颁布之始,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都相对薄弱的时候,有这样一群先行的法官,通过刻苦学习法学理论和深入领悟知识产权法律的要义,依法投入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使用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向社会传达了明确的信号,起到了指引、评价和教育的作用。法律意识需要法治环境的培养熏陶,法律信仰需要司法公正的彰显。社会的进步,法治的昌明,都离不开法律工作者从法的精神出发、对人类文明的追求和具有前瞻性的思索。在如今科学严密精准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完备的审判体系下,在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的今天,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那些前行者坚实的脚印和灿烂的笑容。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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