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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PPP】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赠一场空欢喜

2017-05-08 靳林明 PPP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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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2017年4月17日,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准则第5号》”),本以为PPP会计核算终于有了新依据,但浏览全文却发现等来一场空欢喜:《准则第5号》适用对象限定为“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也就是说,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里,PPP项目的政府会计核算依然没有系统准则加以规范。

期待的准则没有出台,PPP项目还得继续,只是地方政府官员和从业者们恐怕都心存疑问:既然不适用《准则第5号》,那采用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究竟应该怎样进行政府会计核算呢?

目前财政部已经发布六项政府会计准则,PPP项目涉及相关内容时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至于其他事项,根据2015年4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指引》”)要求,“财政部门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资产投入,以及与政府相关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财务统计、政府财务报告中反映;按照收付实现制会计原则,对PPP项目相关的预算收入与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政府决算报告中反映。”但对于如何具体核算,如何可靠地反映PPP项目的财务状况,该文件并未说明。

目前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依然有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指引》则要求政府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的不同必然导致实践中政府部门会计核算的混乱,不利于政府真实地向公众报告其公共受托责任履行状况,因而,规范PPP项目政府主体的会计核算显得尤为重要。

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形式,财务核算的统一、一致是合作顺利进行的保证,更是社会对PPP项目进行公众监督的前提。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来看,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基础已渐趋一致,但具体准则仍有不能衔接之处。完善对PPP模式的会计核算,不仅需要颁布新的政府会计准则,还需要对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使之适应PPP实践的发展。

事实上,尽快确定如何根据不同的PPP交易结构,确定项目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也是业界翘首期待的事情。在之前的“律动PPP”文章《BOT模式中的资产所有权:秃子头上的虱子?》中【点击可查看文章】,笔者就曾提到,“从BOT项目的财会问题处理上看,《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将BOT项目具体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时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从合同授予方获取确定金额的收益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按照金融资产入账;另外一类是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按照无形资产入账。”PPP具体形式花样翻新,我们还需要更多的类似准则或者解释作出细化规定。

不论是企业会计还是政府会计,目的都在于对资产负债情况和经济活动进行准确计量,使潜在的风险暴露。无论从政府角度还是项目公司、投资人的角度,确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PPP的持续健康发展,都是非常必要的。让我们一起期待着这一天尽快到来。

【律动PPP】目录:

[1] PPP立法碎碎念

[2] PPP菜鸟上路指引

[3]是前戏,还是高潮_财政部扣款机制杂评 

[4]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小组的葫芦,到底卖的什么药?

[5]健康医疗大数据,这也能做PPP?

[6]PPP的鬼,迷了谁的心窍?——国务院常务会议PPP新动向解读

[7]我的地盘,谁做主?——片区开发PPP随想

[8]《财政部又要放大招? ——简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掀起你的盖头来,让我看看你的脸--洗尽铅华的PPP长啥样?

[10]PPP大玩家

[11]PPP咨询,能不能站着把钱挣了?

[12]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的开?——发改委PPP新政速评

[13]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再评发改委PPP新政

[14]PPP项目退出机制杂谈:静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15]PPP项目库BATTLE?我的选择是……

[16]PPP模式中的成本控制:先定一个小的目标,比如……

[17]PPP中的项目资本金,老婆本够不够?

[18]再谈PPP咨询,包治百病的大力丸?

[19]非经营性PPP项目的运营安排:少年不识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

[20]固定回报”,是要问一个明白,还是要装作糊涂?

[21]明股实债,我本善良

[22]回购安排,能否旧貌换新颜?

[23] PPP咨询联合体:如何齐心协力刷副本打Boss

[24]PPP项目中的投资人与项目公司:剪不断,理还乱

[25]PPP领域创新,我要飞的更高

[26]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上)

[27]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下)

[28]"挂羊头卖狗肉“的”PPP+EPC“,大救星来了?

[29]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绝不是一场风花雪月的事

[3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

[31]《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眼前一亮…… 

[3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经最掏心,所以最开心

[33]五部门关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新政: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

[34]对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庖丁解牛”(上)

[35]对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庖丁解牛”(下)

[36]PPP融资工具之绿色债券: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上)

[37]PPP融资工具之绿色债券: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下)

[38]PPP项目中期评估: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39]特许经营与垄断:山无陵,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40]高富帅,白富美:PPP融资工具之PPP基金(上)

[41]高富帅,白富美:PPP融资工具之PPP基金(下)

[42]不求所有,但求所用:PPP融资工具之融资租赁(上)

[43]不求所有,但求所用:PPP融资工具之融资租赁

[44]项目公司股权变动:股权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

[45]PPP合作期限: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46]保险资金与PPP: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上)

[47]保险资金与PPP: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下)

[48]BOT模式中的资产所有权:秃子头上的虱子?

[49]特许经营再回首(上)

[50]特许经营再回首(下)

[51]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上)

[52]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53]“才下眉头,又上心头”的PPP: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上)

[54]“才下眉头,又上心头”的PPP: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下) 

[55]开发区PPP:春天来了?

[56]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PPP:无知者无畏,还是艺高人胆大?

[57]广州PPP:磨刀不误砍柴工

[58]排名,能解PPP咨询市场乱象?

[59]2017,PPP发展可期

[60]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

[61]PPP 诗和远方

[62]解读《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寒凝大地发春华(上)

[63]解读《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寒凝大地发春华

[64]社会领域PPP:等闲若得东风顾,不负春光不负卿(上)

[65]社会领域PPP:等闲若得东风顾,不负春光不负卿(上、下) 

[66]“小桥,流水,人家”哪个适合PPP?

[67]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助力农业发展:期待一阵春风,你就刚刚好经过

[68]PPP信息披露——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69]特色小镇——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上)

[70]特色小镇——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上、下)

[7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按职责分工推进PPP:衣带渐宽终不悔,惟愿君心似我心

[72]平地一声雷,险资进军PPP

[73]海洋治理PPP:欲借十分力,须报三春晖

[74]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赠一场空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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