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丨厦门男子为脱离“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持菜刀砍伤他人
为脱离传销组织,持菜刀砍伤他人。此前,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这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误入传销组织的受害人反成被告。
2016年7月1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曹某向被害人李某提出其要退出“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并要求退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曹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来到客厅朝李某身上连续砍了两刀,致李某左前臂、右肘部、右前胸等处受伤。经鉴定,李某体表多处创口累计长28.5cm,其中左前臂一创口长13.4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曹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曹某的家属已代为支付被害人医药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经海沧法院审理,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海沧法院法官提醒,如果发现陷入传销组织后,要冷静面对,可以采取正当的求助方法,在人身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有关机构举报的方法来脱离传销组织,换回损失,切勿采取违法手段强行脱离。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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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积极措施,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去年 7 月 -10 月,工商、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去年全国工商、公安机关共捣毁传销窝点 2 万余处,教育遣散传销人员 40 余万人次,查处和取缔了一批传销组织,依法严惩了一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进一步遏制了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但目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传销的手段更加隐蔽,大量的群众上当受骗,传销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工商、公安机关在保持严打高压,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
一、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均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传销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
1. 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 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 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三、警惕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 “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所谓的“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四、警惕传销组织打着 “招聘”、“介绍工作” 、“招工”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参与传销活动。
五、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特许经营”、 “加盟连锁”、 “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诱骗中西部等地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到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六、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 “网络代理”、 “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
七、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如果有人给您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推荐“投资”,前提条件是您得交钱或者购买一定产品,并且要您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您可以从中提取报酬,这就是典型的传销行为,您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如果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2315 ,公安机关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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