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传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4年
一传销人员在传销窝点“领导”的安排下,采取反锁房门、外出跟踪、睡觉监视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被害人因无法忍受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逃离,遂趁传销人员不备,从传销窝点窗户跳楼逃离时,不幸坠楼身亡。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女,1997年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6月9日至6月12日,被害人白某某被从其他传销窝点转至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王某某、申某(均已判)等人所在的市中区朝阳巷传销窝点。在该传销窝点内,为了让被害人白某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王某和其他传销人员,在该传销窝点头目李某某的安排下,采取反锁房门、外出跟踪、睡觉监视等手段,对被害人白某某进行非法拘禁。
2015年6月12日22时许,被害人白某某因无法忍受传销组织的非法拘禁行为,也无法通过正常途径逃离,遂趁传销人员不备,从该传销窝点窗户跳楼逃离,后坠楼身亡。
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系高空坠落致全身多脏器损伤死亡。
2016年11月3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受传销组织头目的指示,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接受他人安排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江新闻网/内江晚报 周翔宇 记者 李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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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作者简介:江西宜春人士,姓名:袁永昌,09年开始参与民间反传销组织工作,10年至今独立网上预防传销,13年组建【中国反转基因联盟QQ群平台】腾讯微博实名认证:袁永昌防传销求助SOS(粉丝两万)2015年正式启动【同城防传销联盟】进行实地反洗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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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积极措施,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去年 7 月 -10 月,工商、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去年全国工商、公安机关共捣毁传销窝点 2 万余处,教育遣散传销人员 40 余万人次,查处和取缔了一批传销组织,依法严惩了一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进一步遏制了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但目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传销的手段更加隐蔽,大量的群众上当受骗,传销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工商、公安机关在保持严打高压,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
一、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均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传销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
1. 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 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 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三、警惕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 “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所谓的“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四、警惕传销组织打着 “招聘”、“介绍工作” 、“招工”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参与传销活动。
五、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特许经营”、 “加盟连锁”、 “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诱骗中西部等地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到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六、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 “网络代理”、 “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
七、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如果有人给您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推荐“投资”,前提条件是您得交钱或者购买一定产品,并且要您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您可以从中提取报酬,这就是典型的传销行为,您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如果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2315 ,公安机关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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