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警惕网络交友勿踏传销陷阱,受害人咋成了“害人者”?
数年前,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的龙庚云读了一本慕容雪村先生写的书,书名叫《中国,少了一味药》。书中记载的是慕容雪村2009年年底在江西省上饶市卧底“传销组织”23天的真实经历,该书揭示了一个疯狂而黑暗的传销世界。慕容在书中写到:“在那黑暗的二十三天,我看到善良的好人被骗子愚弄,过着悲惨的生活;我看到人们背井离乡,为一个谎言虚耗时光;看到被践踏的伦理和情感,每个人都在欺骗自己的亲人;我看到病体孱弱的老人、营养不良的青年,他们经过邪恶的教育,越发乖张和贫穷,对社会抱着深深的敌意;我看到家破人亡的惨剧,也看到洗脑的严重后果……”
2016年5月,龙庚云碰巧在宜春办理了一个与传销有关的案件,案件的情况与慕容雪村先生在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很是相似,足见七年过去了,传销这个病毒不但没有消亡,而且还继续在全国各地肆虐。他不由得将办理此案的经过告诉记者,以警醒世人。
a.天上掉下个“林妹妹”
小朱是一名网络IT男,大学毕业之后应聘到广东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上班,从此开始了每天没日没夜的“程序猿”的工作,没有时间谈恋爱,加上自己又是来自湖南农村,家庭条件不好,工资收入也不高,工作三四年,根本不敢想在深圳买房买车的事情,眼看二十七八岁了,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可还是一直找不到女朋友,家里父母一直很着急。
后来有一次,小朱在看电视时,看到某婚恋网站的广告,小朱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到该网站上进行了登记注册,没想到没过多久,确实就有了效果,很快,小朱就收到几个女会员的邀约。聊了一段时间,小朱被一个叫小丽的女网友打动了。从照片上看,小丽面容姣好,漂亮可人,而且关键的一点是,小丽不嫌弃小朱的出身,也不管他有没有房和车,并且告诉小朱,只要他肯努力就行,两人可以一起共创美好未来!面对如此美丽大方又善解人意的女孩,小朱自然毫无抵抗能力,很快坠入爱河,在网上与小丽爱得如漆似胶,十分甜蜜。真是天上掉下个“林妹妹”!小朱为自己能找到这么一个贤惠的女朋友感到由衷的高兴。
在与小丽谈了一段时间之后,小丽告诉小朱,她在江西省宜春市从事化妆品生意,希望小朱能够辞掉深圳的工作,到宜春与她一起创业,共建他们美好的小家!在小丽的鼓动下,小朱于2016年5月13日辞去了他在深圳的工作,收拾行李,满怀欣喜地准备去宜春与他相恋已久的女友相会。
b.地上挖了个“大陷阱”
2016年5月15日下午4时23分,怀着对漂亮女友的深情爱恋,带着对甜蜜爱情的无限憧憬,怀着对未来生活的美好向往,小朱踏上了从深圳北开往宜春东的高铁。小朱以为等待他的将是小丽的甜蜜拥抱和香吻,或者是其他更深层次的发展,殊不知,此时等待他的却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陷阱,是他人生的一场噩梦。
5月15日晚上9点多,小朱乘坐的火车停靠在了宜春站。出站后,小朱迫不及待地给女友小丽打电话,告诉她自己已经到了宜春。小丽没有到火车站来迎接他,而是告诉小朱,让他打车到宜春中心城区的老步步高超市门口等她,她马上就到。
小朱打车到老步步高超市门口后不久,小丽终于现身了,并且身边还带了一个女人,小丽跟小朱介绍说是她的表嫂。见面之后,没有拥抱,没有香吻,小丽问他累不累?并让小朱晚上就到她家里休息。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小朱,没觉得什么不妥,反而觉得小丽似乎在向他暗示什么!就这样,小朱一步步踏入了小丽等人早已布好的陷阱。
小朱和小丽、表嫂3人打车到了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的一处居民楼,小丽说她住五楼,父母不在,平时就她和她表嫂住,让小朱带上行李上楼住。
让人没想到的是,还沉浸在爱情甜蜜当中的小朱前脚刚进门,小丽后脚就将门关上,马上就冲出五六个青年男子,将小朱控制,并将小朱的所有行李扣押了,包括他身上的皮带、背包、手机,甚至连鞋子都缴了,然后进行了一番突击审问。
此时的小丽和她表嫂已经不见了踪影,小朱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陷入了广为人知的传销陷阱。
c.遭受折磨被疯狂洗脑
小朱误陷传销魔窟后,传销组织的人不但将小朱身上的财物全部收缴,还对他进行了殴打,包括打耳光、卡脖子、拳打脚踢等,同时问小朱到宜春做什么?小朱回答说见女朋友。这伙人又对小朱进行了殴打,并告诉他,他们这里是做网络营销的地方,不是什么谈恋爱的地方,进来之后就要守规矩,做业务,不能反抗,反抗就要挨打!
最后,这伙人还不忘问小朱服不服?不服就打到服为止!好汉不吃眼前亏。见此情形,小朱是不服不行!不服就打残了!打完之后,这伙人还给小朱安排了一个指导老师刘某,由刘某负责对小朱的指导教育!
5月16日,小朱到宜春的第二天,爱情理想已经破灭,财物被收缴,人身被控制,吃饭、喝水、上厕所都有人监视,小朱陷入了无边的黑暗当中。
在这个仅有100多个平方米的三房两厅居室里,住着12个来自全国各地的青年男子,他们从25岁到30岁不等,几乎都是未婚男青年。他们虽然年纪相差不大,但是分工明确,“家长”朱某某负责“全家”的大小事务;刘某负责讲课、培训;张某、韩某等人负责看护新来的人员不能逃跑,不能自杀。同时,对于一些新来的不老实的人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如言语威胁、武力相加等,还有人专门负责买菜、做饭、搞卫生。
大团体下面又有小团体,每两到三个人组成一个小团体,再由小团体对新加入的成员进行洗脑教育,让其尽快完成从新人向“老司机”的角色转换。
根据各被告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传销组织所从事的是一个叫天津天狮有限公司的重大项目,该项目投资小、回报大,而且受到国家重点保护和支持,只要投入2800元,成为股东,然后发展下线,不出一年,就能拿到1040万元的巨额回报!
由于小朱没办法反抗,也不敢反抗,5月16日开始,该传销组织开始对他进行洗脑授课,讲述关于天津天狮有限公司合作项目的相关事宜,并由刘某对他进行“一对一”的“帮扶”教育,以便让他能够快速融入这个“大家庭”当中。
d.逃出魔窟又进看守所
小朱误陷传销魔窟的第四天,本案的另一受害人陈某也被小丽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到了该传销组织。
与小朱不同的是,山西人陈某被骗到该传销组织之后,情绪显得非常激烈,与该传销组织的管理者发生了激烈的冲突。5月23日早上8点多,新来的陈某在上厕所期间,将卫生间的镜子打碎,以碎玻璃当武器,与该传销组织的管理者又一次发生了严重的冲突,陈某寡不敌众,被打倒在地,还被该组织成员用毛巾敷脸,再往嘴里灌水,差点窒息死亡!双方在打斗的过程中,巨大的声响传到楼下,楼下住户报警,警方赶到现场,陈某才捡回一条命。同时,除逃跑的袁某、李某二人,该房中的其他传销组织成员都被一一抓捕归案!
警方端掉传销窝点
小朱看到警察来了之后,满以为他可以得救了,马上就可以回家。没想到,5月23日下午,在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湛江派出所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之后,小朱就跟其他传销组织成员一起被关进了宜春市看守所。
公安机关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书》上面显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第八十条之规定,小朱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
那么,为什么小朱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进行刑事拘留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来,陈某在被骗到该传销组织之后,小朱虽然没有参与对陈某的教育和殴打,但是被安排参与了对陈某的监视居住,对陈某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属于刑法上的胁从犯。
陈某在被公安机关及时解救之后,被送往了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好在救助及时,没有造成大的不良后果,其伤情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e.受害人咋成了“害人者”?
一个月之后,小朱与该传销组织中的其他成员一起被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小朱因犯罪情节较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经办理此案的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申请,检察院为小朱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16年7月,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刘某、张某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小朱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因属于胁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无需收监执行。
还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该组织的主犯等人没有被定组织、领导传销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方式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因该传销组织尚未形成规模,参与人数也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尚未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一法定情节,所以,未作组织、领导传销罪论处。
不过,让人遗憾的是,截至小朱宣判之时,本案中以谈恋爱之名诱骗小朱、陈某等人到宜春的要犯小丽一直没有被抓获归案。小丽的逍遥法外,不知道还将导致多少无辜的单身青年男子又要被骗!
在此提醒大家: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要轻易相信网络爱情,你遇到的有可能是一个假女友——真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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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作者简介:江西宜春人士,姓名:袁永昌,09年开始参与民间反传销组织工作,10年至今独立网上预防传销,13年组建【中国反转基因联盟QQ群平台】腾讯微博实名认证:袁永昌防传销求助SOS(粉丝两万)2015年正式启动【同城防传销联盟】进行实地反洗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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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积极措施,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去年 7 月 -10 月,工商、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去年全国工商、公安机关共捣毁传销窝点 2 万余处,教育遣散传销人员 40 余万人次,查处和取缔了一批传销组织,依法严惩了一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进一步遏制了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但目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传销的手段更加隐蔽,大量的群众上当受骗,传销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工商、公安机关在保持严打高压,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
一、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均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传销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
1. 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 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 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三、警惕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 “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所谓的“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四、警惕传销组织打着 “招聘”、“介绍工作” 、“招工”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参与传销活动。
五、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特许经营”、 “加盟连锁”、 “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诱骗中西部等地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到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六、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 “网络代理”、 “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
七、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如果有人给您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推荐“投资”,前提条件是您得交钱或者购买一定产品,并且要您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您可以从中提取报酬,这就是典型的传销行为,您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如果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2315 ,公安机关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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