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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数据造假,警惕“网红带货”陷阱

当前,短视频和直播平台凭借流量入口的优势,已成为服装、化妆品、日用品、食品等行业广告投放的重地。各大平台的“网红”凭借强大的“带货”能力,成为各路商家不断追捧的“宠儿”。但据记者了解,有相关调查发现,除一些正规商家合法经营外,此类市场背后存在众多乱象,诸如平台直播数据造假、虚假广告和“三无”产品横行、消费者投诉维权难等问题层出不穷。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将此类市场存在的“陷阱”归纳为以下三种:

虚假宣传泛滥,产品质量不过关

多个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经常会看到,一些天花乱坠的夸张宣传,主要集中在化妆品、日用品、食品等领域,有的购买“现场”热火朝天,评论却“哭声一片”。很多人听信虚假宣传,都曾购买过“网红”力荐的“爆款”,但是产品到手后才发现,不少产品是“三无”或高仿产品,甚至在使用后引起身体不适。此外,消费者应该了解网络新型知识:通过宣传推销,让人产生购买欲望的过程被称为“种草”。代写代发“种草”内容的团队,会根据商家需求,编造带有亲身体验感的宣传软文或视频,误导消费者。

直播数据造假成灾,暗藏灰色产业链

如果在QQ群中搜索“刷数据”“直播”等关键词,会出现大量针对各大网络平台刷数据的群组。刷粉丝量、评论量、转发量、点赞量、浏览量、观看人数、直播间互动人数等数据的广告铺天盖地。多位发布类似广告的群成员都宣称,除可提升“转赞评”等各项数据外,还可“代开淘宝直播间、推抖音热门、改销量、处理中差评、升等级”,收费从几元至上万元不等,同时还能够帮助在直播间显示“某某进入直播间”“某某关注了主播”“某某正去购买”等全流程造假。

付款方式随意,退换货维权难

购买一些“网红”推荐的产品时,有商家要求消费者直接通过个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让退换货与维权非常艰难。在有的短视频和直播平台上,不少主播在其主页简介中直接标注微信号,并在号码前添加“V”等字样,将顾客引流到微信下单购买产品。而通过微信等方式私下交易,一旦产生纠纷,后期退换货无法保障,投诉维权将面临困难。此外,部分商家通过短视频等方式卖出一批劣质产品后便会将产品下架,以防消费者“找上门”,同样给维权造成困难。

  特别提醒 

其实,一些“网红”不具备足够的产品鉴别能力,无法把关产品质量;一些商家逐利心切,看到通过找“网红”“带货”变现较为容易,认为流量高于质量,便与一些“网红”“通力协作”。很多直播平台自己的审核机制只能判断视频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规范,难以判定视频里的商品是否为假冒伪劣。

因此,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购物时一定要谨慎;希望各大短视频和直播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机制,规范自身平台支付和订单跟踪系统,约束平台商家建立完备的售后机制;建议相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网上巡查机制、网上“带货”信用体系等,通过在全网开展各类数据打假行动,净化消费环境。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新闻链接:假冒产品、违禁食品、滥用添加剂……如何躲开网购食品那些坑?


所谓的“网红食品”可能违法添加了非食品原料,没有经营资质却在网上卖出了“爆款食品”;所谓的“代购”进口食品可能只是一个虚假包装……

在互联网消费变得极为普遍的当下,消费者如何避免网购食品的那些“坑”?北京互联网法院运用互联网审理模式,让网上违法行为“原形毕露”,为消费者解决诉讼难问题。





网售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屈某在刘某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法国鹅肝酱。该店铺称其售卖的鹅肝酱是从香港购买的法国出口产品,但屈某发现该产品标签标注的国内经销商信息为虚假信息且其标注的“产品原产国为法国”违反了我国相关禁令,遂对刘某进行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该店铺的经营者刘某并没有获得食品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许可进口的证明文件以及检验检疫证明。庭审过程中刘某均以香港代购为理由回避上述问题,既无法对香港代购产品为何会标注大陆经销商,以及经销商信息为虚假内容等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又主张其作为代购者无需取得经营许可。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刘更超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所谓“代购”的经营模式往往存在大量的违法经营行为,比如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来源不明、没有中文标签、食品本身不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指出,网售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6月21日,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032件,占比12.37%;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04件,占比0.42%。在受理的上述两类案由中,涉网售食品类案件占比高达73%。






互联网审理模式提高效率



刘更超表示,近年来,网售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新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代购”之名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要求;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频发;违反食品进口禁令,经营相关违禁食品现象有所抬头等。

  

“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许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是代购就可以不需要经营许可、产品可以没有中文标签、可以不说明产品来源,甚至有一些打着C2C业务的幌子进行直邮,将不符合我国规定的食品带到境内来卖。”刘更超说。

  

此外,互联网案件涉事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涉诉当事人一方或一方以上为非北京主体的案件占比77.7%,遍布全国近200个城市。

  

针对这一特征,北京互联网法院实行互联网审理模式,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就能完成整个诉讼活动。

  

一方面,建立了大幅降低成本的诉讼机制,让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裁判等环节全流程在线,提高了司法运行效率和司法公开度。

  

比如,电子诉讼平台的建立为司法工作增添“夜间模式”。据不完全统计,电子诉讼平台自挂牌以来访问量已超过4500万人次,实现当事人立案申请100%递交。

  

另一方面,打通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与电子商务企业、网络运营商、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使得身份核实、证据提取、信息流转均可在线上直接完成,真正实现跨地域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多管齐下:谨防掉进“消费陷阱”



刘更超表示,与传统案件不同,互联网诉讼中,网购过程中产生的证据都在网上。“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接,建立线上协查机制,比如开通阿里旺旺,确认活跃旺旺账户可以作为送达地址,显著提升了网络购物案件送达实效。”

  

网售案件也给互联网法院带来新挑战,比如跨区域办案涉及各地标准规定不统一的问题如何协调处理,网售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不在一个地方,不适用属地管辖如何判定等。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运用技术手段整合商家信息,对不合规的内容进行风险警示,及时清理整治问题商户。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负责人刘书涵表示,要加大对经营者资质的审核力度,建立定期核验更新和跟踪记录机制,对以“C2C”“海外代购”为宣传点的店铺进行严格审查,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查找食品质量风险。

  

刘更超认为,需要进一步加强多部门之间的联动,共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规则和标准,突破现有治理模式,打破地域限制,实现信息共享。

  

专家建议,消费者要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辨别能力,尤其要防范微信、微博、电商等平台的代购、网红自制食品等新形式、新玩意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要为了“尝鲜”“跟风”而掉进“消费陷阱”。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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