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报告告诉你跨性别者的真实处境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华女子学院今日发布了《跨性别者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评估报告》,关注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
在发布会中,北京同志中心执行主任辛颖主持了“为何需要性别承认及相关保护”这个环节。与社群的组织及个人代表: 廖爱晚,C先生,圈姐,陈敏及HC共同进行了多角度的讨论。
大家纷纷表示,回顾近几年来的社群运动及工作虽然困难重重,但我们也看到了跨性别社群的组织及个人在运动中的蓬勃发展和不懈努力。
跨性别者权益的小组讨论环节
该报告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致力于确保性少数群体在社会中享有尊严、平等和包容的又一重要举措。
报告研究了包括中国跨性别者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及保障相关人权的法律和政策的条款及其实施状况、仲裁裁决,在某些领域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现状及其对跨性别者的影响。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代理驻华代表戴文德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代理驻华代表戴文德表示:“性别平等和赋权包括跨性别者在内的弱势群体,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
该报告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行动,以促进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这些建议一旦实现,将为跨性别人群获得教育、就业、医疗和其它公共服务提供有利环境。
C先生是一位跨性别男性,也是最近贵州就业歧视案件中胜诉的原告。
他说:“无论是性少数人群的就业平等,还是淡化教育中的性别标签,都需要很多人的努力和关注。我希望这份报告能让更多人关注性别多元化问题并促进法律的落实。”
该报告还强调通过跨性别者社群的努力和倡导,提供新的平台以促进跨性别者的包容,及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该报告致力于全面改善跨性别者的生活和环境,并建立一个平等、包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多元化的社会。
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
作为报告的学术合作伙伴中华女子学院代表,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教授表示:“性少数人群应得到更多的理解和尊重。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更多的教育并落实更多相关项目。”
《跨性别者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中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评估报告》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亚太跨性别网络联合发起的区域性项目的一个部分。
这份区域性报告评估了孟加拉国、中国、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和泰国等国关于性别法律承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亚太跨性别网络在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进行了同样的研究。
报告
发现
课题组发现,中国跨性别者可以进行性别和姓名的变更,但必须以完成变性手术为前提。学校无权更改跨性别者文凭上标注的性别,导致许多跨性别者难以证明自己是该文凭的持有人,从而影响其深造、就业与晋升。
要求跨性别者出具所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人事部门准予变性的证明,导致跨性别者要么被迫出柜、面临就业歧视的风险,要么知难而退、无奈推迟或放弃性别转换。
将变性手术申请人认定为“易性病患者”,要求患者在手术前必须提供的材料和应当满足的条件均十分苛刻,其中要求患者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变性手术的相关证明,导致一些急于变性而得不到家人支持的跨性别者自伤自残、危及生命。申请变性手术者必须“年龄大于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年满18岁即属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相悖。要求提交“无在案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存在“犯罪前科歧视”。
变性手术和激素药品的费用承担,在理论上处于两难境地:医疗社会保险对医药费的支付,是以认定跨性别属于病态为前提;而跨性别者并非都是病态,不愿被病理化的跨性别者就不能报销医药费。
1.就业
虽然多部法律有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规定,但其呈现碎片化,没有明确保护跨性别者的平等就业权,导致多数跨性别者尤其是跨性别女性(男跨女)求职困难,一些人被迫从事性工作,从而经常受到行政处罚和羞辱。
2.教育
缺乏禁止校园歧视和暴力的条款,以及将多元性别知识纳入教材的规定,导致校园存在对跨性别者的歧视和欺凌等现象,部分跨性别者因此辍学。
3.禁止暴力伤害
中国法律没有针对跨性别群体而做出的特别规定,跨性别者与其他自然人适用同样的法律。跨性别者遭受家庭暴力是常见的现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与他人同居的跨性别者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可以根据该法第37条维权,包括向公安局申请“告诫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尚无实施案例。
4.性侵害
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日起,强制猥亵罪的受害人不再限于女性。这是一个进步,但强奸罪与性骚扰的保护对象仍然限于女性。
此外,课题组还发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治疗不孕不育的医疗手段,其应用以合法生育为前提。跨性别者只有在变性后与异性结婚,本人或配偶才有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学意义上的资格。
中国法律与政策并未禁止对跨性别者性别认同及表达的强制矫治,一部分跨性别者被家人强制送医、失去自由;同时,也未规定公共服务应当满足跨性别者的需求,从而导致跨性别者在公共场所如厕、在救助站住宿等均陷入困境。
基于上述发现,课题组提出如下意见:
1、 立法确认自然人的性别及姓名自主决定权,不再将接受变性手术作为改变身份证性别的前提;
2、 将变性医药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3、 界定禁止性别歧视条款中的“性别”涵盖跨性别者;
4、 允许代孕及跨性别者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卫计委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对跨性别者的强制矫治;
5、 教育部取消文凭中的性别标注,消除歧视跨性别学生的现象;
6、 民政部设置性别中立的公共厕所;
7、 司法部要求执法者尊重跨性别者自我认同的性别及其表达;
8、 建全法律、政策评估机构,筛查现行法律与政策中带有性别歧视的条款;
9、 通过影响性诉讼引起社会关注跨性别者权益;
10、同时推广企业的良好实践,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包容、尊重、理解、互助、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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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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