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上下班互蹭“顺风车”,意外发生究竟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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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和小军是同事关系,上班互蹭“顺风车”,当意外事故发生,他们该如何承担责任?
事件回顾
小李和小军是同事关系,二人上班路线一致,因此二人经常互蹭对方车辆上班。某天早上,小李驾车搭载小军去上班。在途中,一辆车欲加塞,小李不肯避让,对方车辆强行超车。这下小李被激怒了,驾车反超而过。
但是由于车速过快,小李驾驶的车辆与前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而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小军因为没有系安全带,头部碰撞在前挡风玻璃。小军后经住院治疗花费了3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小李负全部责任。
那么,小李对小军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小李和小军的这种情况属于“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驾驶人对事故负有责任,都需要赔偿,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赔偿,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小李负全部责任,小李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对小军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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