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房子份额就分手,女方不还房产是不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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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男子给女友一半房产,婚没结成就分了手。男子随后要求女方返还房产,法院却驳回了诉求……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男子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事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产权被拒。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赵某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仍将产权办至其名下,且王某无法拿出房子是彩礼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王某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由于产权赠予发生在2016年,双方分手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对此,网友也是争论不已,有的认为赠与的前提不应该是结婚吗?要这样该女子还涉嫌诈骗呢,诱骗结婚让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等真的登记在自己名下转头就分手,不是诈骗是什么?也有网友表示,要的不是房子,只是安全感啦。
有律师也是表示,提醒大家婚恋期间的大额赠与,尤其涉及房产这种超大额的给付,是否附带“以结婚为条件”,最好在给付前有明确的说法,并保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以防万一、有备无患。
那么,案例中赵某拿到房子份额就分手,到底算不算诈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王某在明知赵某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仍在2016年将产权赠与给赵某,并完成产权登记,随后两人在2017年因矛盾分手,仅就上述提供的内容来看,赵某的行为并不能认为构成刑事上的诈骗。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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