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条件太多了 ——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版权问题
著作权法不关心作品的材质、用途、制作方法、尺寸大小、创作动机、作者原来的声誉、作品的受众以及受众的使用习惯、接受程度和被许可人的整体风格,不关心作品的主旨、内容是否正确,不关心作品是否私密、是否有针对性,不关心作品中涉及的人物是否特定主体,不关心业界是否认可、是不是体育运动,不关心是否高智商、高难度、高技术性,……,也不关心作品有没有某种功能。
附加条件太多了
——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版权问题
作者:武幼章等
来源:在线推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02575571
武:隔壁在讨论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版权问题,这是个热门话题,各种意见吵得不可开交,难解难分。
不太懂电游直播,所以没怎么参与过。
我想的是,如果直播一场用MS word或者WPS word等文字处理软件进行写作和编辑的比赛,需要取得微软或者金山的许可吗?
猛:这个类比有问题,因为word字体没有版权,但没有哪家游戏公司放弃了自己游戏画面的版权。
汪:文档编辑软件,或许不至于,但音乐合成软件呢,视频剪辑软件呢,演示文稿生成软件呢?你给一寸,垄断厂商就能给你扒出地方来造个楼吧。
猛:我有这样一种感觉,就是很多人在讨论网游画面版权的时候,说的不是同一个事。
比如有的人说的游戏画面是游戏自带的过场画面,有的人说的是玩家角色扮演的随机画面,有的人说的是是有直播网红主持的画面。
但是很少有人去定义。结果导致大家都按照自己的思路,在不同的层次上“激烈”辩论。
有的游戏画面是全屏的,有的只占画面1/10。
武:我用文字处理软件提问,是为了把事情弄到极端,以便看出问题所在。再提个稍微不那么极端的情形:如果直播一场新华书店员工码书堆垛的业务竞赛,大量出现图书及图书封面的画面,需要取得图书的出版者或者作者或者封面设计者的许可吗?
林:要注意一个问题。
武:林兄请讲。
林:在游戏直播中,游戏预设画面的呈现不是以审美意义而是功能意义的。
版权并不保护功能。
我还是很难接受游戏版权可以延伸到游戏直播。
武:我觉得即使以审美意义呈现(图书封面的图案应该是以审美意义呈现的),这样的直播也不需要取得许可。
林:在游戏直播中,游戏本身是“道具”,就像足球场对足球的一样,直播的真正内容和意义在于玩,就像足球赛的意义在踢球而不是球和球场。
武:同意林兄意见。
林:观众关注的不是画面的美,而是画面在玩家竞赛中的激烈变化。
赋予游戏直播价值的是玩家。
猛:我举个例子,美国是最讲“转换性使用”的,但是比赛直播时,如果转了运动员身上的刺青,可能会被起诉哦。
汪:被起诉就被起诉嘛,等他输了你还可以再诉他要律师费呢。
武:运动员身上的刺青不能出现在直播画面中?我读书少,猛兄弟你不要骗我。
林:借助中国版权法,刺青作品的展览权归运动员
猛:【真实案例】一个游戏公司,做了款真人篮球比赛,既然叫真人,那当然要确定运动员本人肖像权许可,人家也许可了,为了真实表现,自然连他身上的纹身也重现了。于是游戏中出现了球员纹身。于是纹身师跑出来起诉版权。
武:你别说起诉,起诉不说明问题,至少要说判决。
林:这样比喻吧,假设象棋是受版权保护的,那么象棋的版权人能不能控制象棋比赛直播呢。
猛:想想看,美国那么“转换性使用”的国家,人家连赛场上运动员的纹身都在乎。
何况我们这边正式的游戏画面。
汪:美国那么无聊的国家,宝宝跳舞配个音乐都会被发律师函。
武:猛兄弟你是故意抬杠还是认真的?
猛:@武幼章-上海-编外人员 我是认真的。我认为游戏画面应当保护。
我不说别的,直接上图(贴了两张图)。
林:真人秀的版权归真人,组织者/真人秀产品人通过合同受让版权成为权利人。
游戏直播的版权归游戏玩家,游戏创作人并没有获得游戏直播版权的理由。
游戏是一部精美强劲的赛车,玩家是赛车手,赛车比赛看的是赛车手驾驭赛道的能力,不论赛车还是赛场权利人都没有理由主张赛车比赛的版权。
武:“游戏画面应当保护”,这没问题啊,如果直播用的是盗版的游戏软件,就涉嫌侵犯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如果游戏软件使用的画面是盗版的,就涉嫌侵犯画面权利人的著作权,前者的侵权人是玩家或者组织者,后者的侵权人是游戏软件的开发者。但是,这跟我们讨论的【网游直播的版权问题】有关系吗?
猛:有一个理由很有说服力,就是林兄说的:很多人看直播不是为了看游戏画面(因为每个人电脑上都可以下载),而是为了看高玩表演。
但是我这么看:即使作品是作为道具使用,那也得版权人同意。
原因很简单,别人的作品,被利用了,不管咋利用的,就得给钱。
当然前提是没通过三步法或者转换性使用(时下已经不说“合理使用”了,兴这个)。
武:再问一遍,如果直播一场新华书店员工码书堆垛的业务竞赛,大量出现图书及图书封面的画面,需要取得图书的出版者或者作者或者封面设计者的许可吗?
猛:用图书类比不合适,因为他直播时不是把某个图书的封面一直全屏占据电视屏幕。
但是!游戏直播,那个游戏画面可是全程占满电脑窗口的。
武:不管合适不合适,你就说这种情形需要许可吗?
猛:如果他把某个图书的封面(前提是构成)作品,在屏幕上出现十分钟以上,出版社当然有权找电视台维权咯。
你可以出现个几十秒,出现那么久是什么意思?
那图书封面的图文设计都是人家的心血。
当然:事实上出版社不会去维权,因为那相当于免费广告。
但是游戏商在乎啊:人家可不缺广告。
汪:@猛 因为要介绍给大家这个游戏怎么打,否则有很多小白(比如我)打不过这一关。
武:著作权法“不关心”缺不缺广告。
汪:网络游戏更有这个问题了,如果不是好心人展示操作,我这样的小白根本不敢跟团打本,怕被团长追杀。
猛:(贴了一张图)【上图是一本书的封面,如果哪个电视台没经许可,在屏幕上一直全屏展示十分钟以上】我觉得构成侵权。
当然,如果它加上画外音进行内容介绍推荐,那另当别论,我说的是纯静态展示。也不说目的。
武:跟猛兄弟抬杠太累,没营养。
再说一遍:“游戏画面应当保护”,这没问题啊,如果直播用的是盗版的游戏软件,就涉嫌侵犯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如果游戏软件使用的画面是盗版的,就涉嫌侵犯画面权利人的著作权,前者的侵权人是玩家或者组织者,后者的侵权人是游戏软件的开发者。但是,这跟我们讨论的【网游直播的版权问题】有关系吗?
猛:我也没看明白,这和盗不盗版有什么关联?
正版的未经许可直播也侵权啊。
武:直播网络游戏,如果游戏软件不是盗版的,直播就没有问题,如果游戏软件是盗版的,是因为用盗版软件侵权,而不是因为直播侵权。
猛:我的观点是:直播正版软件,也侵权。
武:累坏了,不说了。
猛:比如我买个油画,可以展览。但是如果我在家里把油画拍个十分钟高清视频并且上传到网上,作者可以来起诉我的。
因为我只有原件的展览权,没有别的。
跟油画盗不盗版没关系。
武:我愿意直播我家里的挂着油画的客厅,你来起诉我吧。
猛:那没有问题,属于“附带使用”。问题是游戏直播他只直播油画,根本不展现客厅其他的东西。
如果他画面里游戏画面只有1/4,其他有网红,有解说员,那没有问题,那属于合理使用。
问题是!他整个画面都是游戏画面!
我:猛兄弟,你的附加条件太多了,就是为网游直播量身定做的条件。
你高兴就好。
你可以到组织部任职,提拔干部的条件就经常像你这样量身定做的。
猛:[抓狂] 没有得到在老师认可,我感到痛心。
我:天下霸唱的合同纠纷被硬生生弄成著作权课题,跟网游直播被弄成著作权课题,路子是一样的。
…………
L:琼瑶于正案是个不好的开始。创设了很多法律没有的标准和要素。
武:琼于案也是量身定做的侵权标准。
我要提拔某人,就为他量身定做一套任职条件,我要判某人侵权,就为他量身定做一套侵权标准。
…………
(完)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方晓红(sailing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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