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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1~12)【汇总】
50件典型(1):最高法院|权利要求书中“非形状构造类技术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能产生贡献(还有二审判决书)
50件典型(2):北京高院|日本电产侵犯LG发明专利,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242万余元
50件典型(3):天津高院|离职后1年内完成与原单位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为原单位所有
50件典型(4):江苏高院|在职员工找个第三人申请专利,发明人、专利权人究竟是谁?
50件典型(5替):浙江高院|无效程序中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侵权纠纷中不得再反悔主张另一种解释
50件典型(6):浙江高院|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公司的平衡车侵犯了“一种改良电动平衡车”专利权(等同替换)
50件典型(7):山东高院|日照德福机械的“微耕机”落入日照立盈机械公司两个专利权保护范围(相同+等同),赔60万
50件典型(8):广东高院|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其外观差异性应作为侵权诉讼中近似性比对的考量因素之一
50件典型(9):广东高院|飞利浦诉顺德巨天“制备食品的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空气导向件”侵权,一审、二审法院说NO
50件典型(10):最高法院|菏泽汇源侵犯 “汇源”商标,一审判赔300万元,二审最高法院改判1000万!
50件典型(11):最高检抗诉:“大宁堂”商誉可以由太原大宁堂公司、山西省药材公司共同弘扬
50件典型(12):最高法院|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知名度远大于涉案商标,没有攀附必要?
编辑: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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