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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牌照”落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详解(下)

何植松张静毕艳苹 中伦视界 2023-03-17

《“超级牌照”落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详解(上)》主要对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资格、业务范围、设立流程及其日常经营管理要求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整体梳理和分析,并汇总了商业银行筹设理财子公司动态及进展。本篇重点对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的监管原则和具体监管要求、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的对比以及实务中较受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便于读者了解银行理财子公司落地后开展业务的法律监管要点。


一、 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

相关法律问题


(一)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的监管原则

自《资管新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进一步通知》”)发布以来,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要求逐渐统一,就银行理财业务,银保监会发布了《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附则以及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需遵守的主要监管原则如下,与其他资管机构的监管原则总体保持一致:

1.穿透原则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未明确穿透要求,原则上应当适用《资管新规》、《理财新规》。


结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应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2.产品嵌套

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关于不得超过两层嵌套的规定一致,《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由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3.禁止“资金池”业务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禁止“资金池”业务,原则上应当适用《资管新规》、《理财新规》。


结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4.打破“刚性兑付”

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要求一致,《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根据《资管新规》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的具体要求

1.合格投资者标准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未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原则上应当适用《资管新规》、《理财新规》。


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认购起点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未设置认购起点,并明确不适用《理财新规》关于公募理财产品认购起点的规定。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认购起点,原则上应当适用《资管新规》、《理财新规》。


结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为: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比例限制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原则上应当适用《资管新规》、《理财新规》。


结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应遵守下述投资比例限制: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4.投资范围

(1)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私募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结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规定,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3)理财产品禁止投资范围:《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禁止投资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产品分级

不同于《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应当遵守《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理财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三)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不适用《理财新规》的事项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不适用《理财新规》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通过对比分析《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在以下方面对《理财新规》有所突破,这些突破也可能成为银行理财子公司未来业务的竞争优势:

1.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渠道更多元,可以通过监管认可的机构代销理财产品;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其他理财子公司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3.理财子公司投资非标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除此之外没有特别要求或限制(例如不涉及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均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的限制);


4.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未设置认购起点;


5.公募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


6.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7.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私募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


8.取消了“首次购买必须临柜面签”;


9.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对公募理财产品进行公开宣传。


(四)业务监管指标或要求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一些业务监管指标或要求如下:


事项

指标

依据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

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资集中度

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自有资金投资比例要求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运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业务,投资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限制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不再提取。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净资本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五)实践中较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受限于《商业银行法》的投资限制,此前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通过各种通道形式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对理财产品嵌套层数、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合作机构均作了相关限制性规定,并要求向下识别底层资产,通道模式因此受限。实践中较为关注《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理财产品能否投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作为理财投资的合作机构。


1.理财产品能否投资私募基金


(1)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理财新规》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理财新规》第36条规定,除第35条列示的资产外,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内通常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管理人登记不属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其本身也不是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除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


(2)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


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因此,我们理解,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不得投资私募基金。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于私募理财产品的投向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私募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系基于基金合同的约定受托管理投资人财产,即根据合同约定受托投资。业内理解,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以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即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但因《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私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可能仍需监管进一步明确。


2.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1)商业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理财新规》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据此,商业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2)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资管新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规定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机构。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所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该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据此,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私募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可以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包括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并满足“1+3+3”的条件要求。《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这一规定,与证监会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要求是一致的。


二、 未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模式


根据《资管新规》规定,“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根据《理财新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银保监会就《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提到,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银行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就银保监会提到的理财业务整合问题,主要是针对已成立的银行系基金子公司。但如何进行整合,仍待相关细则落实。根据目前公开披露信息,银行是以新设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模式为主。

结语


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即将加入资管市场的新主体,和其他资管机构相比最大的优势是在资金端、销售渠道等可以利用母行的现有资源,但同时在资产端还面临主动管理、多样化投资的转型和压力。无论如何,银行理财子公司将成为资管市场的一个新主力军,对资管行业的竞争与合作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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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植松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 银行与金融, 资本市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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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12

张静  律师

非权益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 收购兼并, 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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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12

毕艳苹 


上海办公室  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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