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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数字货币场景下跨境反洗钱合规

龚乐凡 中伦视界
2024-08-23


在日新月异的高科技都面临不断颠覆的今天,法律的迭代不可避免地滞后于现实。黑科技的不当运用,是否对法律和秩序带来巨大挑战,甚至会让有些法律变得形同虚设?在区块链科技和数字货币科技领域,传统金融体系的游戏规则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对于反洗钱监管而言,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都发现传统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科技发展的要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已经开始针对加密虚拟货币的洗钱行为,加强监管和联合执法行动,针对该领域的监管和处罚案例也已经开始增多。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合规的要求只有变得更高,如果不能及时应对高科技带来的风险,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应对潜在的问题,就会因此支付高昂的代价。


一、全球新近涉虚拟货币处罚案例


案例一:虚拟货币网站违反保密法规要求被罚。2019年4月,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对Eric Powers处以罚款,金额为3.5万美元。Eric Powers运营着一家P2P虚拟货币交易站,此前被控违反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以下简称BSA)。


FinCEN指出Powers先生既没有注册货币业务(Money Service Business),也没有书面规则或程序来保证其满足银行保密法所要求的反洗钱规则。根据美国银行保密法,P2P交易所需要①在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上注册;②研发、执行、维护一个有效的反洗钱程序;③填写可疑交易活动报告(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s, SARs)和货币交易报告(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s,CTRs);④维持某些交易数据。”银行保密法所要求的货币交易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与其交易规模的大小没有关系“。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的负责人Kenneth A. Blanco说道:”针对Powers先生的执法行动并不应感到奇怪。早在2013年,我们(指FinCEN)就已经公开提出将可交换的虚拟货币纳入监管范围,像Powers先生这样的货币交易者必须拟照货币业务(Money Service Business)的要求注册。“ [1]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表示,对Eric Powers的罚款是FinCEN第一次对P2P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执法行动,并伴随着对于未履行提交交易记录报告(CTRs)义务的交易者的直接处罚。除了处以罚金外,基于监管目的,FinCEN还禁止Powers先生提供与货币交易有关的服务,参与任何可能与货币业务相关的活动。


案例二:违法募资代币公司遭到SEC调查并起诉。2019年6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y Exchange Commission)因通过未注册的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行为起诉Kik Interactive In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络执法部门指出,Kik. 向投资者宣称能够从数字生态系统建设的付出中得到回报......随着需求的增加会推高 kin 的价值,且 Kik 将会以行动来刺激对代币的需求,其中包括将 Kin 代币融入其通讯应用,创建新的 Kin 交易服务,以及构建激励系统,用来激励其他采用 Kin 代币的公司投资公司Control-Finance Limited及其负责人Benjamin Reynolds。指控显示,该公司滥用市场认购比特币的热情,从逾1000名用户手中骗取和挪用至少22858.822枚比特币,涉案金额达1.47亿美元。


案例三:欧洲联合执法行动关闭比特币服务商网站。2019年5月,荷兰金融刑事调查局(FIOD)在涉及欧洲刑警组织和其他当局的联合行动中关闭了比特币混币服务商 Bestmixer.io的网站。这也是国际上首次查封比特币服务商的网站。荷兰金融刑事调查局(FIOD)收集了历年来该交易平台信息,包括:IP地址,交易细节,比特币地址以及用户聊天数据。通过调查,Bestmixer.io曾声称其位于库腊索岛,并且公开宣传提供"合法"洗钱服务。事实上,该网站的主要运营地点在欧洲且服务于来自世界各地的客户。


二、加密虚拟货币交易——数字经济时代洗钱犯罪的新方式


互联网术语中所说“暗网”专指利用加密传输、P2P对等网络等为用户提供匿名的互联网信息访问的一种技术手段。[2]如果说比特币代表了更“自由”的交易方式,那么“暗网”则是“自由”的背面,在技术上帮助催生罪恶产业[3]


在“暗网”中,交易则通过比特币来操作的,“暗网”牟利方式则通过从比特币交易中抽取1.5%的手续费,同时禁止买卖双方交易前互留联系方式,进行站外交易,一经发现就会被封号。[4] 美国区块链分析公司Messari的研究报告显示,在“暗网”交易中每在比特币上花费1美元,就可能达到800美金的洗钱金额。

[5]


洗钱(Money Laundering),形象地说,是一种将“脏钱”(Dirty Money)洗涤后,重新变成干净货币(Clean Money)的行为,即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使之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6]。通常来说,洗钱行为可以被分为处置(Placement)、离析(Layering)和融合(Integration)三个阶段。


(一)处置阶段(Placement)


传统洗钱者会通过向金融机构,赌场等实体重复投放资金从而达到将犯罪所得的非法现金或者其他资产重新投入金融系统的目的。然而,通过使用加密虚拟货币,洗钱行为人可以通过加密虚拟货币交易所快速获得一个匿名账号,即使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商要求身份认证,但洗钱行为人依然可通过使用虚假身份、窃取他人身份,使用稻草人或代理人等方式规避身份验证,同时,结合匿名电子钱包、无跟踪虚拟专用网络(VPN),从而实现交易的匿名性。[7]


(二)离析阶段(Layering)


传统的洗钱行为在第二阶段常常会通过创造多层次的金融交易来达到隐匿资金来源、隐藏洗钱上游犯罪者身份的目的。洗钱者常常会充分利用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通过银行、保险、证券、黄金市场甚至是零售业等渠道,通过复杂而琐碎,看上去毫无联系的交易试图切断与资金来源者身份之间的联系。传统上第二阶段往往是最复杂核心的部分。


然而,加密虚拟货币的出现大大便利了洗钱犯罪。由于洗钱行为人在第一阶段(处置阶段)就已经利用加密虚拟货币的匿名特性规避了暴露原始身份的风险,在极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的透明度,令监管机构更加难以追踪。以未注册的首次代币发行ICO(Initial Coin Offering)为例,洗钱行为者可以伪造“资本募集”,采用数字货币结算的方式,将他们早已放置在交易所的匿名虚拟货币转化成“经政府批准的”合法资产(fiat currency)。


(三)融合阶段(Integration)


顾名思义,“融合阶段”是一个一体化的过程。监管机构想要在这个阶段追溯资本来源难上加难。加密虚拟货币在国际范围内的广泛使用更是为洗钱者打开了多条渠道。以上文所举的未注册的首次代币发行ICO(Initial Coin Offering)为例,如果不知情的交易方愿意采用数字货币结算的方式,此次交易的完成地点将会是世界范围汪洋大海中的一朵小的浪花。


许多国家对反洗钱都有严格规定,并对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课以严格的合规要求、客户认证(KYC)要求,确保金融机构不为洗钱行为“开绿灯”。否则任何程度上的疏忽都会遭到严厉的法律责任,面临巨额罚单,甚至吊销执照,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反洗钱合规新动向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基于区块链技术而诞生的加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可以电子数据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计价单位和(或)价值存储功能的数字形式价值。”[8] 相较于传统的洗钱行为,利用加密虚拟货币从事洗钱犯罪更加令监管机构难以追踪。


过去一年内,区块链安全机构CipherTrace基于“开通虚拟货币交易账户后进行洗钱活动的难易程度(How easy it would be to launder money after opening an account)” 这一研究点出发,对全球范围内120家影响力较大的加密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进行了研究,调查结果令人瞠目。


CipherTrace2019年第三季度的研究报告表示,全球范围内120家影响力较大的加密虚拟货币交易机构中,仅有三分之一的机构已经建立起强有效的客户认证(KYC)体系。


 Cipher Trace Cryptocurrency Anti-Money Laundering Report, 2019 Q3 


疏于建立有效的客户认证(KYC)体系不仅让加密虚拟货币交易机构极有可能被洗钱犯罪个人或者机构利用于洗钱活动。无论企业运营者知情或不知情,运营者将面临除了可能收到来自于监管机构的大笔罚单之外,更严重地可能会被吊销运营执照。像上文中提到的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对Erci Powers的执法行动中,FinCEN甚至会禁止其日后从事虚拟货币交易领域相关事业。


自从2018年欧盟发布第五号反洗钱令(AMLD5)以来,所有欧盟国家被要求2020年1月起强制执行第五号反洗钱令(AMLD5),其中重点内容包括:


  1. 要求加密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兑换(crypto-to-fiat)的交易者及保管人钱包提供者(custodian wallet providers)需要按照第四号反洗钱令(AMLD4)履行反洗钱/打击恐怖资金(Anti-Money-Laundering / Combat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即AML/CFT)的要求。


  2. 要求加密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兑换(crypto-to-fiat)的交易者及保管人钱包提供者(custodian wallet providers)必须依法注册。


  3. 允许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基于反洗钱/打击恐怖资金(AML/CFT)的目的监控加密虚拟货币的交易。


  4. 确保国家级别的艾格蒙联盟(FIUs)获取虚拟货币交易地址从而确定虚拟货币所有者身份。


  5. 要求从事加密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兑换(crypto-to-fiat)的交易者及保管人钱包提供者(custodian wallet providers)在商业联系或者偶然交易结束之后的五年内,必须保存客户五年以内的尽职调查结果。


四、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合规要求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 是由西方七国(美英德法日加意)在1989年为了研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危害,预防犯罪,协调推广反洗钱国际行动而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总部位于法国巴黎。[9] 中国于2005年1月应反洗钱特别工作组时任轮值主席Jean-Louis Fort先生邀请,成为FATF观察员。


2019年6月22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正式发布《基于风险的角度:监管数字资产和数字资产服务商的章程指南(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自该新规发布后,比特币突破1万美金关口,市场热度持续攀升,达到自2018年3月以来的最高水平。被称为加密虚拟货币最强监管新规要求FATF所有成员开始在所有超过一千美元的加密虚拟货币交易监管中实施新规(Travel Rule)。


FATF的新规明确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所需参照银行电汇或者SWIFT[10]通信的要求,在涉及资金转移时将交易双方的相关信息与执法部门共享,且只有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情况下才允许披露与用户隐私相关的细节信息。[11]


这些信息包括:发送者(即转款客户)的姓名;发送者用于处理交易的账号(如虚拟资产的钱包);发送者所在地域的实地地址或国家身份证号或客户身份证号等证实身份的独有信息,出生地和生日;收款者的姓名及用于处理交易的账号。FATF称,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滥用虚拟资产是“严重且紧迫的”威胁,给成员国12个月时间遵守这一指引,将于明年6月进行审核。[12]


世界范围内对于加密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监管在未来规范化,系统化,严格化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朗。2019年10月17-1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副行长陈雨露出席了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财政和央行部长级和副手级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发布G20关于稳定币的声明,肯定金融创新的潜在效益,同时指出稳定币具有一系列政策和监管风险,尤其是在反洗钱、反恐融资、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等领域,有必要在稳定币项目启动前评估和解决这些风险[13]。我们大胆预测,在未来反洗钱工作的监管中,区域间甚至全球范围内的联合执法行动指日可待。


宏观上看,在拥抱数字经济的大时代背景下,对于反洗钱工作,客观地说,区块链技术本身扮演着一把双刃剑的角色。一方面,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虚拟货币在全球范围内,在技术上可以绕开传统的金融监管,为黑市,洗钱和网络犯罪领域内的使用创造许多可能性,对传统金融法律秩序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另一方面,为了更高效智能地遏制,监管和打击基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洗钱犯罪,拥有“去中心化“,”不可更改性”等特点的区块链技术也可能为新金融监管赋能,从而大大减少政府和企业的反洗钱工作成本。


反洗钱在中国国内也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领域。自2006年《反洗钱法》诞生以来,中国一直致力于加强反洗钱法制建设,目前已基本搭建完成完整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但仍需根据动态发展的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和实践经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早在2004年就已踏入反洗钱国际舞台,与俄罗斯等六国共同发起成立了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EAG),现也已成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决策核心——FATF指导小组9 国成员之一。


然而对于中国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在国际范围内的反洗钱相对更为陌生。在我们与客户工作和交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中国企业往往会觉得境外反洗钱、反恐等相关的合规要求,误认为自己不会去参与,就问题不大。殊不知欧美对于这方面的合规,拥有极为严苛的游戏规则,是否面临违规的处罚,和金融业务的从业者的主观恶意并不需要有因果关系,当你的业务没有反洗钱的有效合规体系,那么就很可能会视为有过错,而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却没有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也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关的审慎义务,那么就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有的中国企业因此缴付了昂贵的学费,而这正是我们走出国门,面对国际游戏规则,中国企业亟需恶补的法律课程——不然,科技与商业的创新的确加速了短暂的进步,却也可能因为法律与合规的短板而付出惨痛的代价。

[注] 

[1] FinCEN Penalizes Peer-to-Peer Vitual Currency Exchanger for Violations of AML Laws https://www.fincen.gov/news/news-releases/fincen-penalizes-peer-peer-virtual-currency-exchanger-violations-anti-money

[2] 周琳娜,高存.暗网治理思路[J].信息安全研究,2018

[3] 36氪《深访暗网世界,加密货币如何催生罪恶产业》http://www.sohu.com/a/241953807_114778

[4] 《暗网黑色交易生态》http://www.chinaz.com/news/2018/0830/931827.shtml

[5]Messari, Bitcoin in the Grand Scheme of Things https://messari.io/c/research/bitcoin-in-the-grand-scheme-of-things

[6] 王肃羽,祁琳,刘坤.洗钱罪法律适用问题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1):75-81.

[7] Leo Zeng.加密数字货币的国际反洗钱机制研究[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04):38-47.

[8] Virtual Currency Key Definition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ports/Virtual-currency-key-definitions-and-potential-aml-cft-risks.pdf

[9]FATF 官网:  http://www.fatf-gafi.org/about/

[10] SWIFT:一个覆盖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连接超过1.1万家金融机构的银行间跨境相互通信与结算系统

[11] Cipher Trace Cryptocurrency Anti-Money Laundering Report, 2019 Q2

[12] 国盛区块链研究院 《Facebook掀起数字货币浪潮,FATF发布反洗钱监管指引》

[13]《上海证券报》http://news.cnstock.com/news,bwkx-201910-4441198.htm


The End

 作者简介

龚乐凡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房地产, 税法与财富规划

中伦研究院法律研究员段慧明对此文亦有贡献。

作者往期文章推荐:

《权力(利)的游戏 | 股权激励的法律视角(上)》

《“强监管”时代,资金出境违规或引发刑事责任》

《七个切面深度解读科创板之五——当红筹企业遇见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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