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游联动”需合法——从《拳皇》案看经典游戏“真人改编”如何维权 (权属篇)
近年来,影视行业发展迅速,影视与游戏彼此跨界合作实现共赢的“影游联动”运营模式不在少数。影游联动既包括影视剧改编为游戏,也包括游戏改编为影视剧。
除了合法的“影游联动”或者“影游互动”外,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另一种“影游联动”——擅自改编使用知名的游戏或者电影。在这其中,尤以擅自将影视剧改编为游戏居多,逆向将游戏改编为电影则少很多。无论何种改编,如果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可能会存在侵权风险,也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近期我们代理的经典游戏《拳皇97》和《拳皇98》权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维权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本次诉讼是权利人关于知名游戏IP《拳皇》在国内首次针对“非法影视改编”侵权行为的成功维权。由于司法实践中游戏改编为影视的在先可供参考借鉴的案例较少,尤其是在真人改编领域,因此本案件对于权利人同类案件的维权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笔者将结合案件作进一步梳理,以飨读者。
一
案件背景介绍
株式会社SNK作为老牌游戏厂商,发行的众多游戏风靡全世界,在中国大陆地区,经典对战游戏《拳皇97》和《拳皇98》更是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三被告未经许可将《拳皇97》和《拳皇98》游戏人物不知火舞、二阶堂红丸、蔡宝奇、陈国汉用于网络大电影中,并以游戏角色的谐音或者体型特征对电影角色进行命名,如将蔡宝奇命名为“蔡主任”,将陈国汉命名为“陈胖子”,将二阶堂红丸命名为“堂堂”。权利人主张三被告侵害复制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二
“具有一定历史”的经典游戏IP维权难点
热门且近期的网络游戏维权,因为现代网络游戏本身就会有开发日志,游戏公司也会有意识地保存相关原始创作证据,在权属证据搜集方面会相对较为容易。但是一些经典游戏尤其是发行时间很早“具有一定历史”的红白机、街机游戏,在权属证据的证明和获取中,一般会面临以下诸多难点:
权利主体几经更迭,身份证明难度较大。很多经典游戏发行数十年(但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但期间企业难免出现一些主体变更情况,甚至出现破产、资产转让等情况。尽管原始权利主体在主体发生变更如破产、注销等情况下,会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处分,由新的主体予以承继。在这种情况下,考虑早期历史因素及对相关文件的保留程度等因素,对权利主体举证以满足在民事诉讼中主体资格的要求是权利人维权面临的首要问题。
原始载体与创作证据难以举证。游戏发行时间较早也直接导致该部分内容的举证困难。传统经典游戏的发行载体与当今情况相比,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很多80后、90后关于20年前游戏的回忆仍是红白机、街机等,比如正版发行的《拳皇》最早就是在街机平台发行的。随着街机游戏模式的衰落,最早期的游戏载体难以获得。另外,在主张权属时,通常需要对创作过程进行举证,而几十年前创作的游戏,创作过程证据通常亦较难获得。
确定恰当的主张内容。一些经典游戏往往是系列作品,选取哪个版本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关系到侵权定性。比如《拳皇》从上世纪90年开始发行,早期几乎每年发行一个新的游戏版本,不同版本游戏角色虽然大体相同,但是不同版本的游戏会产生延续性的故事背景或者世界观,也会不断增加新的游戏人物或者对热度较高的游戏人物进行适当“美化”调整。因此,如何根据被告具体使用情形以及不同版本的知名度确定诉讼维权的主张版本是诉讼策略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亦会直接关系到诉讼中的举证难易程度。
域外主体加剧了举证困难程度。如前所述,权利主体的身份确定、游戏载体与原始创作证据的确定都是经典游戏维权时面对的难题,如果游戏公司是域外主体,则面对的挑战会更加艰巨。在涉及域外权利人的举证中,除了域外文件获取困难、域外形成文件需要公证认证等客观增加举证难度与时间成本的难题之外,律师更需要关注域外形成文件的细节。比如在本案中,在日本当地形成的文件上加盖的公司印章存在差异。了解日本印章的律师都知道,日本公司的印章包括一般印章与实印。实印一般用于官方资料等重要文件的盖章,但是二者都是公司的有效印章。法院对此并不一定熟悉了解,因此诸如此类问题律师需要关注并进行合理解释。
三
“具有一定历史”的经典游戏IP如何举证完善权属链条
一般而言,权利人提交的作品底稿等原始创作证据、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也是权利人举证的重要内容。不过如上所述,由于时间久远,原始创作证据往往已无法举证,权属链条的完整往往需要诸多证据相互结合印证,以尽到举证责任。比如在我们代理的《拳皇》游戏案件中,为了满足诉讼的要求,在权属证据链条层面我们进行了全面举证:
首先,主体变更的官方文件必不可少。《拳皇》游戏案件中,早期的原始权利人主体已经破产清算,其公司权利义务已经全部由新的公司承继。一般而言,某一商事主体资格消灭前,会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如破产程序、注销程序、解散程序)对相关问题进行确认,并会有相应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本案中,当地地方法院曾对原始权利人的破产申请以及权利义务移转的申请进行许可并作出裁定。因此,当地法院文书是权属最为基础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对主体资格尤其是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较为严格。官方文件记载的主体名称、变更记录必须要与案件中举证的其他证据相符合。涉及域外主体资格的法律文件,在确保英文或者其它外文表述一致的情况下,也必须确保中文翻译名称的一致性。
其次,需要寻找恰当的替代游戏载体。如前所述,当游戏原始载体是早期发行、体积较大的街机时,如果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无论是举证还是之后的质证均极为不便。而最为关键的是,由于早期《拳皇》系列游戏并未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过正版发行,互联网上的版本以及街边游戏厅中的游戏机均为盗版,盗版游戏不是权属主张与举证的基础。因此,寻找恰当的替代游戏载体势在必行。比如,手机应用商店中的《拳皇》游戏由权利人正版发行,是对原始游戏版本百分之百的还原与移植,相关游戏画面、游戏人物形象与原始版本完全相同。最终,作为替代方案,律师在公证程序中对该手机游戏中的游戏形象进行全部展示并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
第三,系统安排域外证据取证方案。对于域外官方机构盖章的文件,一般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才能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非常密切的全球合作,各国对于商标、专利基本采取注册制,不少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的网站能够查询到商标专利的状态。而对于版权,由于普遍采取创作即产生著作权、自愿登记原则,能否查询到作品登记情况需要根据一国主管机关政策而定。当前在我国较难查询到版权登记状况。在本案中,由于需要举证的作品是美版已经发行的游戏,美国版权局官网开放有公众查询路径,因此只要输入相关作品名称,就可以查询到作品的登记主体、转让记录等信息。由于《拳皇》游戏曾经历过数次转让及版权变更,为了稳妥起见,律师进一步从美国版权局调取了原始登记文件及登记变更文件,该文件记载内容与其他证据内容显示细节与信息亦相符。经公证认证及国内有资质机构的翻译,该证据起到了巨大作用,最终形成了权属证据的完整链条。
最后,早期未在中国大陆发行的游戏知名度的举证至关重要。版权领域中作品知名度的举证十分重要,不仅有助于争取较高的损害赔偿额,同时,如果法院对某一权利作品不熟悉甚至不了解时,作品知名度的举证也有助于法院对权利作品产生整体的认知。
在《拳皇》案件中,尽管该系列游戏在全球范围内有着极高的知名度,但是早期街机年代时并未在中国大陆进行正版发行,互联网上一些软件下载网站可供下载的《拳皇》游戏均为电脑游戏时代通过模拟器发行的盗版游戏。在此类盗版游戏的下载量以及评论量已然非常可观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亦能够间接说明《拳皇》游戏的知名度。另外,即便是盗版游戏网站,在游戏的权利人或者开发者信息部分仍然注明“SNK”字样,反过来也是权属证据的强力辅助证明。当然,官方网站介绍、网友点评贴、评论量、游戏综合平台下载界面、国图检索报告更是此类举证中的基础内容。
综上,“具有一定历史”的经典游戏IP权属证据的组织、准备以及梳理是此类游戏维权诉讼中的重中之重,维权行动能否顺利获得胜诉,其基础也在于权属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以及相应权属证据能否满足司法的要求。通过上述准备,同类案件基本可以在权属层面形成完整的链条,为后续进一步的主张奠定良好的基础。关于经典游戏“真人改编”侵权维权如何合理地组织、提出“诉讼主张”以实现权利人维权利益的最大化,详见下一篇《主张篇》。
The End
作者简介
赵刚 律师
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反垄断与竞争法
戴越 律师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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