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制度规定解读
作者:
于治国 姜喆
7月1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被称为Fit-for-55的一揽子立法建议,实现了其于2019年制定的“欧洲绿色交易”计划。通过立法调整关于气候、能源、交通和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欧盟着眼于实现在2030年降低55%的排放,并于2050年率先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其中,欧盟提出了全球第一份关于碳关税的法令。欧盟碳边境调节制度(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将要求欧盟进口商在进口进口特定种类产品时,参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TS)的碳排放价格,缴费购买相应的碳含量交易许可(certificate)。
本文拟对该制度的部分规定进行解读,并对我国出口企业继续开展对欧出口业务的重要注意事项进行提示。
一.
欧盟“绿色交易计划”一揽子法案的主要内容
为了实现其既定的减排目标,欧盟一揽子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和法规,二是增加碳相关的税收,促进碳排放权和许可证的交易,三是促进对低碳科技等产业的投资。具体而言:
完善碳交易制度。调整完善现有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加速降低欧盟总排放量,以经济手段促进高排放企业加速减排。同时,首次将航运纳入减排体系,并控制公路运输和建筑等行业的排放。
促进低碳投资。法规要求各成员国将碳交易收入全部用于气候和能源相关项目的投资,尤其是因公路运输和建筑法规调整而受影响的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
建立共享机制。针对各成员国分别设定减排目标,考虑其人均GDP的情况,对建筑、运输和农业等行业的减排提出要求。
加强碳捕捉能力。通过修改土地、森林和农业法规,鼓励和促进各成员国发展林业等自然资源,加强碳排放的自然沉淀。
发展新能源产业。能源行业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是减排的主力军。各成员应发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交通和工业中的应用,以及生物能源的发展。
提高能源效率。在欧盟整体层面,设定降低能源使用的标准。在各成员国层面,要求翻倍实现其各自的能源节约年度目标。
减少化石能源消耗。针对公路运输化石能源消耗,制定针对汽车碳排放的更加严格的标准,增加充电设施和加氢设备的数量和容量。自2035年起欧盟内新车应实现零排放。
管控航空和航运。增加航空和航海燃料中可再生燃料的比例,采用零排放科技控制行业整体排放水平。
调整税收制度。通过税收措施,鼓励清洁能源科技发展,淘汰现存促进化石能源消费的税收优惠。
引入碳关税。在欧盟碳交易价格的基础上,设定进口产品许可的碳价格,以防止欧盟地区外的碳泄露。
二.
欧盟碳边境调节制度的主要规定
欧盟《建立碳边境调节制度的规定》共11章36条,以及5个附件。
1. 涉及产品
目前欧委会仅对5个碳泄露风险最大的类别征收碳关税,分别是水泥、电力、农药、钢铁和铝相关产品。其中水泥产品又细分为4个子类,农药5个子类,钢铁的12个类别,以及铝产品的8个子类的产品。在过渡期结束前,欧盟将评估考虑是否纳入新的产品。欧洲议会的决议[1]要求纳入造纸、玻璃和化工产品。
2. 进口来源
碳关税将针对欧盟和欧洲经济区(EEA)之外的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自脱欧后,英国产品也将受制于碳关税制度。根据2019年欧盟进口数据,受影响最大的国家分别是俄罗斯、土耳其、中国和英国。
3. 过渡期
法规规定了2023年至2025年的三年期间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进口商只需要报告进口产品的数量,以及其相应的碳含量,并不需要购买相应的进口许可。碳边境调节机制计划自2026年起全面实施。
4. 碳含量计算
目前规定仅要求进口商收集进口产品的直接碳含量,即在生产该产品的过程中直接相关的碳排放,而不需要考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燃料动力的碳排放数量。关于产品碳含量的计算方法, 规定提供了详细的公式和参数。
5. 出口国的碳交易
如果外国生产商已经就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从相关碳排放市场购买过排放额度或缴纳过碳税,则进口商可以相应抵扣其应购买的欧盟碳进口许可。此外,如果出口国与欧盟达成了碳排放交易相关的协定,进口商亦可以相应抵减应购买的碳许可。
6. 碳含量报告和许可
每年5月31日前,欧盟进口商应当报告其上一年度进口数量和相应的碳含量,并向本国政府购买相应碳含量的进口许可。
7. 进口许可的价格
进口许可的价格与欧盟ETS形成的碳价格相关联。进口商可以在任何时间购买进口许可备用,其价格为ETS收盘价格的每周平均价格。
8. 实施方式
上述产品的欧盟进口商应向本国政府申请,成为经授权的进口商。在日常业务中,进口商需要记录和保留有关进口产品数量、碳含量相关的文件记录;并可以随行就市购买碳进口许可。在每年5月31日前,进口商需要向本国政府报告进口数量和相应碳含量的数据,并交纳相应碳含量的进口许可。
9. 外国生产商的登记
外国生产商可以向进口国政府登记,并记录其产品相应的碳含量,以减轻进口商计算自该生产商进口产品碳含量的负担。进口国政府应派员实地核实,外国出口商提交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并形成核查报告。
10. 罚则
进口商未经许可进口上述产品的,或在申报中提交虚假陈述和证据材料的,或未在期限内购买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进口许可的,查实后将可能被处以罚金。
11. 反规避
欧委会计划设立反规避机制,对没有合理的经济上的理由,改变进口产品形态以规避碳关税的进行调查。一旦查实,将把改变后的产品形态,也纳入该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范畴以内。
12. 后续立法进度
欧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还将经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审议通过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根据以往经验,该立法程序用时约为12-18个月。
三.
针对欧盟碳关税制度的合规策略
我们理解,鉴于欧盟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巨大影响,开展对欧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及时了解法规的详细规定,有针对性地最好合规准备。
一是继续跟踪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根据规定,欧委会作为执行机关,还将进一步制定关于碳价格确定、碳排放单位标准、碳排放实地核查等问题的实施细则。
二是记录和跟踪自己的碳足迹。在计算产品的碳排放量时,可以采用生产产品的实际单位碳排放数量,也可以使用欧盟制定的标准排放数量。因此评估自己实际碳排放量数据,比较标准碳排放量数据,以及抗辩调低碳排放量标准时,都需要根据生产商平时记录的实际碳排放数据做基础。
三是争取欧盟登记。根据规定,对已经在欧盟登记的外国生产商,进口商可以直接使用其碳排放数据,购买碳排放进口许可。这可能降低进口商的合规成本,有可能成为开展对欧贸易的前提条件。并且,在对外提供登记材料时,还可能需要考虑数据安全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是应对欧盟核查。针对企业自己报送的碳排放数据,欧盟国家会派员实地核查有关生产数据和碳排放数据。因此在报送和核查两个阶段,都需要根据欧盟法律做数据和合规的准备。
[注]
[1]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9-2021-0071_EN.html。
The End
作者简介
于治国 律师
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贸易合规和救济
姜喆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贸易合规和救济, 跨境投资并购,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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