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嫖娼了,就可以把他拉出来游街示众吗?
众所周知,昨晚警方披露了李某嫖娼的信息后,互联网迎来了一拨狂欢,各大官媒积极转发,网友热烈编段子,跟李某有关联的各机构纷纷表态划清界线。
一个人在社死之前,先经历一次网络上的游街示众。有时候,我们很难去对这些看客说什么。毕竟,没有比围观一个违法且不符合传统道德的行为更安全了,有些人甚至在心理暗爽“看,这样有钱、有才华又帅气的人也会这样……”,这比在抖快刷那些低智的视频都更愉悦。
然而,在此之前,我们是不是应该问一句:一个人嫖娼了,就可以将他拉出来游街示众吗?
答案是不可以,而且答案就写在法律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有人会说,警方并没有直接说出李某的名字,不算泄密。错!请注意,法律的措词是“应当予以保密”,而不只是“不得披露其信息”,“应当保密”是对警方提出的全面、积极、主动的要求,行为要有“保密”的客观效果,警方的义务不止于不得披露相关信息。
甚至可以说,最需要批评的就是这个“无意中”的泄密。他们不直接说出名字,却配了钢琴的图片,以为这样就可以规避法律,这是掩耳盗铃,是知法犯法,是对法律精神的藐视。
还有人说,警方无意中披露这个信息,是为了警示和教育更多人,这也很扯淡,警示和教育的方式很多,没有一条是执法部门带头违法的理由。实际上这更像是警方在舆论上邀功,他们不满足于只在年终报告上罗列办了多少起案件,还要让上级和人民知道他们干了多少“大事”,引起了多少媒体的报道,起到了怎样的让人拍手称快的效果。
我们绝不能以为这种执法部门频繁邀功的做法和自己无关。执法部门的邀功,本身不只是成绩的展示,而是想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存在感,彰显行为的合理性,为扩权做准备。
更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舆论对于这种警方的邀功已经熟视无睹,完全自愿地加入了大合唱?
2017年,贵州凯里市警方在街头张贴了多位嫖娼人员的信息,虽然头像等敏感信息有打码,但仍然引起媒体的非议,新浪曾发起对此事的投票调查,在3000多个投票中,60.9%的网友认为街头曝光对禁止“黄赌毒”“效果一般,有损违法者尊严,31.9%的网友认为”效果明显,有警示作用“。
今天如果再发起一个类似投票,还会是这个结果吗?
嫖娼是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基于自己的道德观念对他进行批评,但是,他该受到什么处罚是法律规定好的,法律也规定了处罚的界线在哪,他的哪些权益仍受法律保护。
我们抵制、谴责警方这种不保护隐私的行为,并非是对李某个人的同情,而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因为执法部门带头违法对社会的危害远甚于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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