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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期:《如果落马官员的诉讼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你的呢》

邓学平 邓学平律师 2019-04-13

今天上午,我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起受贿案出庭辩护。在今天正式庭审前,法院还组织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

庭毕不久,接到一同事电话。说某市一名正厅级领导干部,纪委监察委调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不到当事人。

看守所给出的理由是,当事人已经接受有关部门指派的援助律师。我说,只有在家属不委托律师的时候,政府才能指派援助律师啊。

法律规定援助律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可如果援助律师大行其道,甚至因此剥夺家属委托律师的权利,那么法律援助制度就已经严重变形了。

当前,有关部门正在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但这样做不是为了让每个刑事案件都有辩护律师坐在法庭上,而是要让每位刑事被告人都能得到有效的律师辩护,其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只要刑事律师的辩护权落实好了,只要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真正发挥了,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自然会稳步提升。

反之,如果律师的辩护地位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甚至出现“你辩你的,我判我的”,那么律师只是个摆设,庭审只是一场演出,刑事案件有无律师出庭辩护都没有实质影响。

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其内容之一就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都有权自我陈述和申辩。律师辩护权就源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程序正义原则。

让律师说话,天塌不下来。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就不应该畏惧辩护。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必须要在经受质疑和质证之后才能判断。

魔鬼藏在细节里,事实真相往往容易被灰尘覆盖。很多冤假错案并不是法官检察官故意为之,而是他们的职业立场和思维方式阻碍了他们去接近和发现真相。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证据证明就像是历史考古。同一份证据,站在控方和辩方的不同立场,最后的结论可能会截然不同。

证据和事实只有经历过正反两个方面的比较质证,才可能去伪存真。如果不问证据的形成过程,特别是口供的形成过程,仅对口供笔录进行书面审查,很多问题根本无法发现。

司法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的警惕和天生不信任,使得被告人的辩解往往沦为无望的“狡辩”。当无辜的人一遍又一遍说自己没有犯罪时,司法人员的唯一回应就是:“没做过,你为啥过去会承认”?

几乎每起冤假错案中,被告人都“承认”过自己的犯罪事实。日前才无罪释放的金哲宏也曾亲口“承认”了自己的杀人经过。我代理申诉的汤兰兰案,所有的被告人后续都否认了指控事实,声称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

但现实的司法逻辑是,只要你“承认”过,哪怕只是一次,就将坠入罪责的深渊,再也难以翻身。司法办案人员根本不去调查,当然也没有能力调查,当初的有罪供述是在什么环境下做出的。

遗憾的是,此起彼伏的错案平反并未改变绝大多数司法办案人员的固有思维定势。他们还是固执的认为,冤假错案离自己很远。

律师在个案之中对证据和法律发表质证意见,看似在“钻法律漏洞”、“钻证据的空子”,而实质上则都是在帮助司法机关贯彻“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任何社会一旦离开了这些原则,法治的基础都将不复存在,冤假错案也将会变得司空见惯。

陈有西律师曾经撰文《高官们为何宁愿自杀也不愿意接受司法审判》,其中的分析非常在理。而目前看来,这样的局面不仅没有改观,反而有继续恶化的势头。

官员是当下社会比较有力量的一个群体。如果他们的诉讼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我们其他的普通人呢?所以在官员案件中,吃瓜群众们不要只是充当一个幸灾乐祸的看客。因为当有一天灾祸降临到自己头上的时候,那个让你当时幸灾乐祸的理由也会让你自己付出代价。

邓学平  律师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

人,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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