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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战“疫”|疫情期间小区封闭管理的法律问题


开栏语


在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疫情防控越到最吃劲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为此,中国政法大学官微开设了《普法战“疫”》栏目,通过邀请法大青椒思政沙龙的青年学者们为大家讲解疫情防控期间的谣言和社会热点问题背后的法律知识。今天推出的是第七期。让我们一起化身捍卫法律的卫士,贡献防疫战争中法大人的力量!




话题内容:疫情期间小区封闭管理的法律问题



案例1:2月10日起,蚌埠某小区正式实施小区封闭式管理,有业主反映,自己所在的楼栋单元楼被锁死并绑上铁丝,如遇火灾等危险情况,存在安全通道无法正常使用的隐患。


对此,有关部门作出回复,一是安排了人员24小时值守,如遇紧急情况会第一时间打开单元门,二是门内也放置了安全锤,紧急时可以砸门逃生,望广大居民理解。


案例2:2月7日,信阳一女子驾驶三轮车强闯一小区的防疫卡口,工作人员上前阻拦,该女士拒绝配合并继续冲撞卡口警示牌和工作人员。


经调查,该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该女士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拘留所暂停收押人员,待疫情过后再投所羁押。


案例3:2月9日,郑州一小区业主群中物业让业主表决,不允许医务人员进入小区。郑州市防控办立即进行全市排查,最终到现场核实,纠正这一错误行为。




问题要点:

1.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做出小区封闭管理的决定?是否存在对公民行动自由的侵犯?

2.小区封闭管理期间是否应允许快递进入?

3.封闭管理期间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业主是否可以进出小区?

4.进行小区封闭管理时,将单元楼楼门挂锁以封闭楼栋的行为是否合理?

5.是否能对强闯小区关卡的行为做出处罚?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胡 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行政法学研究所讲师

法律知识:

1.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做出小区封闭管理的决定?是否存在对公民行动自由的侵犯?

答: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某小区存在较多感染患者,如不封锁管理则可能造成传染病的扩散,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该小区封闭管理的决定。此时行政机关做出小区封闭管理决定并不构成对公民行动自由权的侵害。


相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某小区存在病毒感染患者,那么此时行政机关无权决定该小区进行封闭管理。此时行政机关做出小区封闭管理的决定,是对公民行动自由的侵犯,因为其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2.小区封闭管理期间是否应允许快递进入?

答:应当允许快递人员做好防护的前提下进入小区。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精神,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快递入社区也是保障民生的重要方式。

第二,快递员进入小区可以实现“无接触投递”,比居民走出小区取快递更有利于防止病毒感染。

第三,快递传播病毒的概率较低,快递员做好防护的前提下进入小区,给小区带来传染的概率非常低。

第四,不允许快递员进小区会严重影响快递投送效率,且在小区外等待购买者来取反而增加人员接触的几率。


3.封闭管理期间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业主是否可以进出小区?

答:可以。理由如下:

第一,医护人员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和使用房屋,而其行使物权的前提是,必须允许其进入小区。根据《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保护业主私有财产权的角度,应当允许医护人员业主进出校区。

第二,法律保护执业医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按照《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不允许一线医护人员业主进出小区的做法,有损医师的人格尊严,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三,业主大会无权做出禁止个别业主进入本小区的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15条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无权做出拒绝部分业主进入本小区的决定。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因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无权做出类似决定,其做出的决定无效。


另外,针对不允许医护人员业主进出小区的行为,地方政府应当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因而地方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或者业务委员会违法做出决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4.进行小区封闭管理时,将单元楼楼门挂锁以封闭楼栋的行为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当前部分地方将单元楼楼门挂锁的行为,违反《消防法》的规定,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将无法有效疏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5.是否能对强闯小区关卡的行为做出处罚?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强闯者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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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微信 【第20200216期】

内容来源:新闻中心

专家意见:胡斌

素材收集:张晓逸

排版:任子安

内容编辑:王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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