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省级统筹,国家医保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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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怀集县连麦镇长岗村种养专业户徐建贤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省级统筹的建议,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答复称,“建议贴近实际,关于提高医保统筹层次的考虑与我们一直以来的工作方向是一致的,对我们很有参考价值。”
8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89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由国家医疗保障局成文于7月25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在《答复》中指出,徐建贤代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省级统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在《答复》中介绍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国家就明确基本医保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全体城乡居民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同一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保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加强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制度抗风险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避免重复参保。基本医保制度完善过程中,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基本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相关工作作出明确要求。2009年中央推进新医改,要求基本医保普遍推进地市级统筹。201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基本医保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各地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提升统筹层次。目前,我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大多数地方已经实现地市级统筹,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和宁夏、青海等省份已经实现省级统筹。由于地区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与医疗消费水平不同,各地提高统筹层次的工作节奏和进程也存在差异,采取的方式也各有特点,地市级统筹的有近一半是调剂金模式,一些尚未实现城乡统筹的地方新农合仍为县级统筹。
“为进一步推进提高统筹层次,我们在今年会同财政部共同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中,明确要求加大城乡统筹工作力度,做实居民医保地市级统筹,在地市级基金统收统支的基础上,实现政策制度统一、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和信息系统统一,提高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在指导地方做实地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级统筹,研究建立基金区域调剂平衡机制,增强基金共济能力。”
随后,国家医疗保障局《答复》中强调指出,“您的建议贴近实际,关于提高医保统筹层次的考虑与我们一直以来的工作方向是一致的,对我们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大有关要求,推进深化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在巩固和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继续稳步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推动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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