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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这个《意见》非常重要,版权领域的“黑手"注意了!

文化产业评论作者团 文化产业评论 2021-07-16
第2647期文化产业评论

下猛药、出铁拳、治乱象……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国家层面首个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纲领性文件,这一文件的发布,随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那么,此举将会对文化产业领域带来哪些影响?对长期困扰文化领域的侵权行为形成哪些震慑?


作者 | 文旅小军哥
来源 | 文化产业评论
 
正文共计5459字|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 

由于种种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眼中仍是一个相当陌生的名词,一些人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用?随着中办国办《意见》的出台,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催生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求知欲。
 

什么是知识产权?千万别让“IP”误导了你
 
近年来,“IP”几乎成了文化领域和业界最热的一个词,提及娱乐圈某某是个大IP、某某网红是大IP、某某电视剧是个大IP、某某文化项目是个大IP。再后来,很多人觉得这个词太高大上了,干脆就用来装点门面。
 
IP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它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简写,中文翻译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文化领域涉及比较多的是著作权,即所谓的版权。但是在娱乐圈所谓的某明星是个“IP”纯属娱乐罢了,因为IP是要通过申请和审查的。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产品商标、生产标记、企业名称等,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在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约定俗称为版权保护。
 

如,2006年12月,上海拾荒动画设计有限公司诉上海两家文具公司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小破孩》系列动画片中的卡通人物形象印在生产销售的文具及产品外包装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2007年2月,韩国唯美德娱乐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游《传奇世界》侵权一案最终达成无条件和解,唯美德承认盛大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盛大承认唯美德和Actoz双方共同拥有《传奇》的著作权。
 
再如,2008年4月,腾讯公司诉佛山市康福尔电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QQ企鹅卡通形象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康福尔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涉案产品,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北京世纪百旺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产生的,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不少短板和不足。2008年6月,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国务院制定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式确立实施。
 
此后,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知识产权在激励创新创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发挥了日益显著的作用。

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10周年评估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7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从8.4万件增长至135.6万件,居世界第三位。有效注册商标总量从235.3万件增长至1492万件。著作权年登记量从15.9万件增长至274.8万件。截止2018年,全国主营业务为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超过2.6万家,年营业收入超过千亿元
 
文化领域版权乱象何时休?问题究竟出在哪?
 
目前,我国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集中在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十七项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保护内容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九个类别。
 
今年4月,发生的视觉中国“黑洞”版权事件,想必大家一定记忆犹新。4月10日,人类首张黑洞照片的发布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视觉中国将其放进“版权所有”的编辑图片中,在没有标注来源的情况下,设置每次下载使用要缴纳150元的费用标准。但经网友核查,这张实际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以下简称ESO) 的图片,是版权方明确表示可以被免费使用的。
 

随后网友又发现,视觉中国网站上还有国旗、国徽、人民币、历史公共人物照片等图片,同样需要付费才能使用,由此引来众怒。与其相似的全景网络、东方IC等图片供应商也因此事件影响而被扒,网站一度陷入瘫痪状态。随着事件发酵,视觉中国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陷入被社会各界口诛笔伐的舆论漩涡,跌入了版权“黑洞”。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不乐观。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化兴起,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领域不断扩大,网络剧、短视频、网络文学等新样态的出现,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此次的黑洞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一轮讨论也进一步暴露了我国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弊端
 
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梳理发现,除了图书、音像和艺术等传统文化领域外,在文化产业领域还有很多新的版权保护“争议区”,比如近年来火爆的文化创意、互联网媒体、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新兴领域,同样面临着版权保护遭遇难产的问题。

如,几年前,由北京故宫博物院自主研发设计的“正大光明”充电器、朝珠耳机、顶戴花翎官帽伞、故宫日历……这些被称为圈粉利器的文创产品都曾遭遇到知识产权侵权。同样,去年故宫博物院推出的文化创意产品“俏格格”娃娃,因被质疑侵犯国外某品牌的知识产权而被迫下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创新创意是灵魂,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支撑文创产业发展的命脉。
 

类似案例不胜枚举。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统计显示,2017年,文化市场执法案件中涉及著作权案件共办结340件,罚款约204万元。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责令主要网络音乐平台下线涉嫌违规网络音乐产品13.5万首、音乐类视频11万余条;对主要网络动漫网站展开执法检查,下线网络动画视频1.7万余条、网络漫画3324部。
 
究其原因,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分析认为,当前我国文化产业领域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且侵权方式及对象也呈多样化趋势,问题的根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理保护不足日益凸显。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随着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虽然2001年与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正,2002年与2013年对《实施条例》进行了两次修订,但其内容仍然无法解决当前诸如文化创意产业和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的部分前沿问题。此外,相关政策措施仅是市场管理和执法层面行政手段,无法在思想上形成有力震慑
 

二是版权保护办法渠道单一。目前,我国实行的版权保护办法主要有国家版权局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及2002年2月20日发布施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主要适用于作品著作经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由于实行自愿登记管理办法,导致全国版权类别和数量不清,维权主体举证难等问题。
 
三是侵权手段复杂多样。与传统的盗版、复制、翻印、篡改等传统侵权手段相比较,当下以网络服务领域为重点的侵权手段复杂多样且隐秘,由于权利人缺乏有效的直接维权措施,呈现出“侵权产业链条化、侵权分工专业化”的新特点。如,IPTV、OTT及各类智能终端等流媒体硬件和各种流媒体软件、聚合类软件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在不少平台公司屡见不鲜。再如“2018年度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曝光,上海乐欢软件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起经营“3D播播VR”APP,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环太平洋2:雷霆再起》《黑豹》等25部电影作品的观看服务,被罚款25万元。
 
四是侵权认定甄别困难。在互联网传播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传播的手段已经远远超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印刷、复制、录音、录像、翻拍等模式,特别是网络作品、数字作品的产生使其在网络这个信息高度开放的环境中保护愈加困难,更使侵权的认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在互联网文学领域,大多数作者通过匿名、笔名、网名等形式来发布作品,且部分网站发表作品根本无需注册,这就导致作者本人与作品之间的高度脱离,最终作品被侵权后真正的作品著作权人难以确定。
 
五是违法惩处力度较小。违法成本低,非法获利高,是当前滋生侵权的利益温床。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梳理相关案例,目前网络上一部非法提供播映的涉案影视作品平均赔偿额为两万到五万元,当然也不乏个别法院依据影片的时长、点击量和公众认可度给出一千元到两千元的赔偿判决。
 
《意见》出台措施力度空前,能否还版权保护朗朗乾坤?
 
回到文章开头的话题。此次,两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之所以被视为新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主要是有三大理由:
 

一是审核把关层次高。今年7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意见》经会议审议通过,于近日由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从发布时间可见,在审议过程中中央领导层提出不少战略性指导意见和措施。
 
二是针对性指导性强。此次《意见》的出台,不仅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还确立了2022年和2025年两个阶段性的目标,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什么、怎么干”等问题进行细化分解。
 
三是保护工作措施实。《意见》包括99条重点措施,立足现实发展需要,从知识产权保护“严、大、快、同”四个方面着手,对新时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系统谋划和整体部署。包括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等
 
基于对《意见》出台背景的理解,结合前文所剖析的问题原因,文化产业评论(ID:whcypl)对比具体措施感到,《意见》公布实施后,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起到“质变”的效应。具体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加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建设。《意见》明确,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在此基础上,将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改完善,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这必将对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根据2022年和2025年两个节点,著作权法有望在2022年前完成修订,届时《文化产业促进法》也可能正式出台。
 
2.文化市场盗版侵权行为将得到有效控制。《意见》提出,要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同时还提出,将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等。此外,还要“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一系列刚柔并重的务实措施,将彻底改变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
 

3. 技术监管手段有望筑起版权保护防火墙。《意见》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手段”等进行了明确。鉴于当前我国文化领域版权保护单一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以及市场执法追溯难等现实问题,下一步技术监管手段将成为版权保护重点突破的方向。如,可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作品版权登记中,发挥其多节点连接、分布式存储、低信息传输成本的优势,突破地域限制,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度。此外,文化和旅游部还将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信息报送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等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建设。
 
4. 文化产业新兴业态领域或将出台保护措施。针对新业态新领域,《意见》强调要完善这些业态和领域的保护制度。要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另外,要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如,在互联网领域《意见》专门指出,要指导各类网站规范管理,删除侵权内容,屏蔽或断开盗版网站链接,停止侵权信息传播,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此外,在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我国实施非遗申报认定保护制度,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结语
 
综上所述,只要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抓知识产权保护就是抓创新发展的理念,自觉把《意见》的“设计图”变成“施工图”“责任书”“动员令”,在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相信就一定能还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朗朗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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