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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业务范围是否包含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 阳光下的电改

2017-10-26 葛志坚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编者按

“增量配电业务”放开的是配电网,但如配电网中大用户不用配电网的电,搞起了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势必影响配电网的收益。如果不在特许经营权招标时候把这个事说清楚,将来配电网业主和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的纠纷就是必然的。今天阳光下的电改专栏,阳光所ERE研究中心葛志坚律师为您“掰一掰”增量配电业务和微电网、分布式电源的关系。

文/阳光时代环境资源能源研究中心

葛志坚

1增量配电网业务范围界定

增量配电网并无清晰的法律定义,各省电改方案中的描述多数是从区分电网企业资产产权角度来界定,如山西电改方案规定:“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可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

各省方案中的界定只解释了何为“增量”,并未明确“配电业务”的范围。《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发改能源〔2017〕1339号)规定:“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从技术角度来看,微电网当然属于配电网。授予投资人增量配电网的特许经营权,是否连“微电网”经营权一并授予却并不清晰。

2权利获得方式差异

从现行规定看,增量配电网业务一般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授予,而分布式电源采取备案方式,微电网采取“源--荷分别进行核准(备案)”方式。

上述权利授予方式的差异,对于投资人的风险在于,政府一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授予了投资人配电网的特许经营权,另一方面却不停的在继续“发牌”,核准(备案)分布式和微电网项目。对于政府方的风险在于,如增量配网特许经营权利人认为其特许经营包含了分布式电源及微电网,势必会拒绝或“刁难”分布式电源及微电网的接入。

此外,《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微电网运营主体应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承担微电网内的供电服务。”微电网必须取证,取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明确微电网与配电网的配电区域划分。所以,授予增量配电网特许经营权区域将不再会是“一整块”地盘。

3操作建议

在燃气特许经营领域,随着进口LNG资源逐年增加和价格竞争力增强,很多工业燃气用户,纷纷放弃管道燃气,转而选择价低的LNG“点供”,导致了工业“点供”是否侵害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争议纠纷。增量配电网与微电网、分布式电源的矛盾与燃气领域“点供”类似,应该在特许经营权设置阶段做好防范工作:

1、在授予增量配电网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我们建议对特许经营权是否包含分布式电源及微电网作出明确界定;同时,应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中对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的定义作出明确(可引用国家发改委文件中的定义)。

2、对于政府方而言,在增量配网特许经营权不包含微电网、分布式电源的情况下,应明确增量配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接入的问题,把配电网接入监管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3、对于投资人而言,如增量配网特许经营权不包含微电网、分布式电源,一方面应改善服务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积极参与分布式电源和微电网的投资建设工作,做到“肥水不流外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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