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体系唯有不断完善,保持连贯性、一致性,才能有序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充分释放“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红利。
【HIT180观察】卫生信息化政策应保持一致性
最近,有机会对有关卫生信息化便民惠民服务的政策做了一些梳理,发现政策频出的背后,不同文件个别具体条文内容的一致性,看上去还有待商榷。
必须肯定的是,自从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颁布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落实国务院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大政方针,特别是在信息化便民惠民、增强老百姓获得感方面。
现就相关三个政策文件的有关条文带给本人的疑惑,描述如下。一则为求证,二则为求真。如有理解不准确之处,诚挚地恳请读者朋友们不吝指正。
政策条文一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
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
政策条文二
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2号):
(一)就医诊疗服务更省心
1.加快推进智慧医院建设,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改造优化诊疗流程,贯通诊前、诊中、诊后各环节,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等线上服务,让患者少排队、少跑腿。
(十)检查检验服务更简便
30.以推广应用居民电子健康卡为抓手,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到2020年,实现地市级区域内医疗机构就诊“一卡通”,患者使用电子健康卡就可在任一医疗机构挂号就诊、检查检验、信息查询等。
政策条文三
2018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
(八)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1.局部要求:全面利用医疗信息进行本部门医疗安全与质量管控。能够共享本医疗机构外的病人医疗信息,进行诊疗联动。
2.整体要求:
(1)医疗质量与效率监控数据来自日常医疗信息系统,重点包括:院感、不良事件、手术等方面安全质量指标,医疗日常运行效率指标,并具有及时的报警、通知、通报体系,能够提供智能化感知与分析工具。
(2)能够将病人病情、检查检验、治疗等信息与外部医疗机构进行双向交换。病人识别、信息安全等问题在信息交换中已解决。能够利用院内外医疗信息进行联动诊疗活动。
(3)病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自己的检查、检验结果,获得用药说明等信息。
政策一致性讨论
根据上述政策、评级标准,仅从“病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自己的检查、检验结果,获得用药说明等信息”(《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以及“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等线上服务”(《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这两处均涉及“检查检验结果”查询服务的要求和表述看,二级以上是否包含二级医院?即便不包含二级,是否意味着:到2020年,三级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普遍要达到7级相关要求?如果这么理解,就令人费解——因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如果赞同前者要求,为何不将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直接写入3、4级评级要求?
以上,仅从相关政策对于医院在线提供“检验检查结果”的表述,深感有必要重视政策制定的前后一致性和系统化。坚信,卫生信息化相关政策体系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坚信,只有保持政策的连贯性、一致性,才能有序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充分释放“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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